一方有外遇,有资格争孩子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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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再甜蜜的婚姻,经过时间的冲洗之后,可能会进入疲惫期。有调查显示,80%以上的夫妻关系最终破裂,往往是在双方感情进入平淡期后发生婚外情导致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出现婚外情,在双方决定离婚时,作为有过错的出轨一方,有资格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吗?
根据司法案例,2013年5月,小明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双方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生下一个漂亮的女儿。随着夫妻生活进入平淡期,彼此性格与生活习惯的差异也逐渐显现出来,两人经常因为各种琐事闹得不可开交。2015年3月,双方在一次激烈吵闹之后,小美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分居2个月后,小明从朋友那里得知,小美与以前的男友经常同居。夫妻双方经过沟通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是小美提出应当由自己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对此,小明坚决不同意,并且认为小美有出轨行为,在离婚中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本没有资格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小明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仙人球提示,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小美的婚外情行为,支持小明的主张,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来判决孩子由谁来直接抚养。法律规定,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审核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在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孩子,随父随母生活,要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选择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生活环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当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在被起诉离婚时不会因此被剥夺抚养孩子的权利。不过,如果因为出轨一方有重大疾病对孩子照顾不周,或是未尽到父母的抚养义务,可能无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本案例中,由于孩子不满2周岁,只要小美没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重大疾病,本身又愿意抚养孩子,法院一般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小美。
小仙建议,婚姻中的两个人,就像两个齿轮的咬合,要想非常好的咬合在一块,除了激情之外更需要彼此的宽容;如果夫妻之间都各抱一堆貌似有理的观点,凡事非要争个是非曲直,在争吵中相互伤害,最终只能是两败俱伤。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2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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