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论中国法律
瞿同祖这本书很单薄,不过70多页,坐下了静心阅读,两个小时即可完成。这本小书应该算是《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一书的后续,如果说《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一书中详细描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史,展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那么《瞿同祖论中国法律》一书中,则用了精炼的语言重点论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前者侧重社会史实,后者注重法律;前者旨在分析,后者重在总结。如果想要重点了解中国封建社会法律,这本简洁的小书即可,但想要就探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追本溯源,那么需要重点研读《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一书。
中国(社会中)的法律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但总的来说,法律的性质——即作为统治社会的手段——这一属性并没有改变。法律一方面来源于社会,是社会塑造了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改变着社会,成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因为本书比较简单,笔者就本书的四篇文章进行梳理。
(一)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和特点
阶级的属性不同,就必然意味着法律会呈现多种特性,这是由群体的不同视角决定的。在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统治阶级心目中的法律、法律与人民生活和法律职业。在统治者心中,法治和德治都是统治的手段,法律思想的变化也总是与儒家德治的思想紧密相连。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强调差异性。[[]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页。]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治国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页。]根据历史、社会的不同,法律思想的变化从儒者反对法治(先秦)——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论调。 6.从整个法律史来看,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页。]其实,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主要表现在儒家注释法律和经义决狱两个方面。古人有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从理论上来讲,失礼才入刑。受传统教化的影响,人民不愿涉诉,尽量采取调解的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不打官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为了泄愤,或调解无效,往往不得已而打官司。[[]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页。]虽然人民的思想、生活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但是这一时期法律学和法律职业还是有所发展,诸子百家争鸣,法家著书立说。习法律的人地位相当高,做大官者不乏其人。但后代法学渐衰,这与科举制度有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从事书吏、刑名幕友(师爷)、讼师职业,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传统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消极作用和法学的不发达。
(二)礼与服制
礼既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5页。]儒家核心思想——礼——不但贯穿整个封建社会,而且对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本质上来讲,儒家鼓吹的理想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6页。]礼强调的是差异性,旨在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疏关系上的社会差异,这对生活影响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但这种强调礼的教化很难到达管理的目的,社会统治需要强制,这就需要法治。法治的平等性与礼治的差异性原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这两者却实现了结合,即以礼入法,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了“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是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裁的。[[]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0页。]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封建社会的礼的秩序的维持也反映在服制方面。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例如对于应继次序的规定。在刑法方面,原则上也按服制定罪,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行的标准之一。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仅说明了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重视伦常,也可以看出礼、法二者关系密切,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
中国(社会中)的法律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但总的来说,法律的性质——即作为统治社会的手段——这一属性并没有改变。法律一方面来源于社会,是社会塑造了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改变着社会,成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因为本书比较简单,笔者就本书的四篇文章进行梳理。
(一)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和特点
阶级的属性不同,就必然意味着法律会呈现多种特性,这是由群体的不同视角决定的。在这一部分主要讨论统治阶级心目中的法律、法律与人民生活和法律职业。在统治者心中,法治和德治都是统治的手段,法律思想的变化也总是与儒家德治的思想紧密相连。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强调差异性。[[]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页。]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治国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页。]根据历史、社会的不同,法律思想的变化从儒者反对法治(先秦)——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论调。 6.从整个法律史来看,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页。]其实,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主要表现在儒家注释法律和经义决狱两个方面。古人有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从理论上来讲,失礼才入刑。受传统教化的影响,人民不愿涉诉,尽量采取调解的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不打官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为了泄愤,或调解无效,往往不得已而打官司。[[]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页。]虽然人民的思想、生活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但是这一时期法律学和法律职业还是有所发展,诸子百家争鸣,法家著书立说。习法律的人地位相当高,做大官者不乏其人。但后代法学渐衰,这与科举制度有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从事书吏、刑名幕友(师爷)、讼师职业,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传统法律的特点,法律的消极作用和法学的不发达。
(二)礼与服制
礼既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5页。]儒家核心思想——礼——不但贯穿整个封建社会,而且对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本质上来讲,儒家鼓吹的理想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6页。]礼强调的是差异性,旨在维持建立在等级制度和亲疏关系上的社会差异,这对生活影响广泛,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活动。但这种强调礼的教化很难到达管理的目的,社会统治需要强制,这就需要法治。法治的平等性与礼治的差异性原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这两者却实现了结合,即以礼入法,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了“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是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裁的。[[] 瞿同祖:《瞿同祖论中国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0页。]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封建社会的礼的秩序的维持也反映在服制方面。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例如对于应继次序的规定。在刑法方面,原则上也按服制定罪,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行的标准之一。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仅说明了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重视伦常,也可以看出礼、法二者关系密切,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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