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进出境水果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基本要求
1.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2 冷处理设施
1.2.1 冷处理设施应设有包装区(或加工区)、检疫区、缓冲区、冷处理区和装载区。
1.2.1.1 检疫区应配有检疫台等检疫设施和足够亮度的光源;
1.2.1.2 冷处理区设计温度要求为-5℃~10℃,室内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0.5℃,温度偏差不超过±2℃,货物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0.2℃;
1.2.1.3 冷处理区需分割成各自独立的冷处理间,要求每个冷处理间温度可独立控制,每个处理间按容积利用系数为0.40、货物密度为350kg/m³计算冷处理间的吨位;
1.2.1.4 冷处理区应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外界的有害生物侵入;
1.2.1.5 装载区要求能与外界有效隔离,有与集装箱箱门相匹配的接口,装载区有设置特定温度的条件,能保证低温处理的货物在装载过程中不会快速升温。
1.2.2 出口前冷处理设施必须装有制冷、密封、恒温控制调节装置,以确保可以预冷,温度控制设定精度为±0.1℃,并在整个冷处理过程中保持果蔬温度达到0.5℃或者更低;
1.2.3 冷处理设施应装有空气循环系统,具有换气功能,可以调节冷处理间的空气流速,确保冷空气均匀分布,以便冷库所有区域能保持基本相同的温度;
1.2.4 冷处理设施需有应急电源,能在货物冷处理期间,遇到突发停电情况下,及时恢复供电。
1.3 记录仪类型
检疫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3.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准确度为(0±0.3)℃;
1.3.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1.3.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1.3.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1.3.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2 处理前准备工作
待处理的水果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整齐堆放于冷藏库中。检查装柜场所是否符合植物检疫卫生要求,同时检查是否具备(如防虫网罩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保留批准用于该水果处理的设施注册。该注册应该包括设施位置及构建计划、所有者或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设施尺寸及容量,隔热类型,冷处理仪器和温度记录仪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2.1 温度的校正
2.1.1 必须用由检疫部门核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校正3次;
2.1.2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2.1.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官方检疫机构或AQSIQ(SAG)授权的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2.1.4 水果运抵时,国家质检总局将使用4.1中所述方法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2.2 集装箱温度探针的安插
2.2.1 包装好的水果应在检疫官员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 并确保水果包装箱及堆垛间空气流动畅通;
2.2.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探针位置见如下介绍:
1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2.3 冷库温度探针的安插
2.3.1 探针的数量应依据待处理的水果数量而定;
2.3.2 每283 m³或少于该体积的水果,至少需要3个探针,1个用于测量空气温度,2个用于测量果肉温度;
2.3.3 每增加283 m³的水果,都需要增加安装相应数量的温度探针;
2.3.4 所有探针的安插必须在获得授权的检疫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2.3.5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至货物中心温度达到4℃或以下。
2.4 装柜前的果温测定
对于储藏于冷藏库中符合要求的水果,按照不同堆放点使用测温记录仪随机测定货物温度并记录。当测定货物温度达到4℃以下时,准备装柜。
2.5 验柜与温度探针校准
2.5.1 检查冷藏集装箱是否经出口国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注册;
2.5.2 检查冷柜卫生状况、是否隐匿昆虫等有害生物。
2.5.3 将标准温度记录仪与温度探针同时插入1:1的冰水中,当温度读数为稳定的0℃时,观察并记录温度探针显示的温度,同时记录校正值。
2.5.4 校正过程重复2次以上,校正温度不稳定或超出±0.3℃的探针均不能使用。
3 冷处理操作
3.1 冷处理全部过程应须在授权检疫官员监督与指导下进行;
3.2将所处理货物堆放要求规格一致、高度一致,不能混装其他货物和超出红色警界限。
3.3 探针应按要求插入货物的中心,并设置相应数量的探针,依次摆放于处理室中央所装货物的中心、处理室所装货物的顶层及所装货物中部进风口处等位置。
3.4 装柜完成后,由检疫部门监督施封。按照相应的处理条件进行冷处理。
3.5 处理过程中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探针,且探针温度应在-3.0℃到 +3.0℃之间,精确一般要求为±0.1℃,;
3.6 当确定所有果内温度探针达到处理的设定温度后,开始记录时间,计时后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
3.7处理结束后打印出温度记录,温度记录包括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8 检疫部门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4 文档
4.1 冷处理报告的填写和签发
填写冷处理报告单,经过认可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官员签发冷处理报告。
4.2 冷处理报告的寄送和保存
4.2.1冷处理报告一式4份,按照相应进出口国的要求,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后,分别寄送出口国的口岸检疫局、出口国方面进口商、船运公司及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保存。
4.2.2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包装厂、设施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的处理部分注明。
4.2.3 冷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水果出口的需要。
1 基本要求
1.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2 冷处理设施
1.2.1 冷处理设施应设有包装区(或加工区)、检疫区、缓冲区、冷处理区和装载区。
1.2.1.1 检疫区应配有检疫台等检疫设施和足够亮度的光源;
1.2.1.2 冷处理区设计温度要求为-5℃~10℃,室内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0.5℃,温度偏差不超过±2℃,货物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0.2℃;
1.2.1.3 冷处理区需分割成各自独立的冷处理间,要求每个冷处理间温度可独立控制,每个处理间按容积利用系数为0.40、货物密度为350kg/m³计算冷处理间的吨位;
1.2.1.4 冷处理区应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外界的有害生物侵入;
1.2.1.5 装载区要求能与外界有效隔离,有与集装箱箱门相匹配的接口,装载区有设置特定温度的条件,能保证低温处理的货物在装载过程中不会快速升温。
1.2.2 出口前冷处理设施必须装有制冷、密封、恒温控制调节装置,以确保可以预冷,温度控制设定精度为±0.1℃,并在整个冷处理过程中保持果蔬温度达到0.5℃或者更低;
1.2.3 冷处理设施应装有空气循环系统,具有换气功能,可以调节冷处理间的空气流速,确保冷空气均匀分布,以便冷库所有区域能保持基本相同的温度;
1.2.4 冷处理设施需有应急电源,能在货物冷处理期间,遇到突发停电情况下,及时恢复供电。
1.3 记录仪类型
检疫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3.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准确度为(0±0.3)℃;
1.3.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1.3.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1.3.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1.3.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2 处理前准备工作
待处理的水果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整齐堆放于冷藏库中。检查装柜场所是否符合植物检疫卫生要求,同时检查是否具备(如防虫网罩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保留批准用于该水果处理的设施注册。该注册应该包括设施位置及构建计划、所有者或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设施尺寸及容量,隔热类型,冷处理仪器和温度记录仪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2.1 温度的校正
2.1.1 必须用由检疫部门核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校正3次;
2.1.2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2.1.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官方检疫机构或AQSIQ(SAG)授权的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2.1.4 水果运抵时,国家质检总局将使用4.1中所述方法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2.2 集装箱温度探针的安插
2.2.1 包装好的水果应在检疫官员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 并确保水果包装箱及堆垛间空气流动畅通;
2.2.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探针位置见如下介绍:
1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号探针(位于果肉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2.3 冷库温度探针的安插
2.3.1 探针的数量应依据待处理的水果数量而定;
2.3.2 每283 m³或少于该体积的水果,至少需要3个探针,1个用于测量空气温度,2个用于测量果肉温度;
2.3.3 每增加283 m³的水果,都需要增加安装相应数量的温度探针;
2.3.4 所有探针的安插必须在获得授权的检疫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2.3.5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至货物中心温度达到4℃或以下。
2.4 装柜前的果温测定
对于储藏于冷藏库中符合要求的水果,按照不同堆放点使用测温记录仪随机测定货物温度并记录。当测定货物温度达到4℃以下时,准备装柜。
2.5 验柜与温度探针校准
2.5.1 检查冷藏集装箱是否经出口国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注册;
2.5.2 检查冷柜卫生状况、是否隐匿昆虫等有害生物。
2.5.3 将标准温度记录仪与温度探针同时插入1:1的冰水中,当温度读数为稳定的0℃时,观察并记录温度探针显示的温度,同时记录校正值。
2.5.4 校正过程重复2次以上,校正温度不稳定或超出±0.3℃的探针均不能使用。
3 冷处理操作
3.1 冷处理全部过程应须在授权检疫官员监督与指导下进行;
3.2将所处理货物堆放要求规格一致、高度一致,不能混装其他货物和超出红色警界限。
3.3 探针应按要求插入货物的中心,并设置相应数量的探针,依次摆放于处理室中央所装货物的中心、处理室所装货物的顶层及所装货物中部进风口处等位置。
3.4 装柜完成后,由检疫部门监督施封。按照相应的处理条件进行冷处理。
3.5 处理过程中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探针,且探针温度应在-3.0℃到 +3.0℃之间,精确一般要求为±0.1℃,;
3.6 当确定所有果内温度探针达到处理的设定温度后,开始记录时间,计时后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
3.7处理结束后打印出温度记录,温度记录包括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8 检疫部门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4 文档
4.1 冷处理报告的填写和签发
填写冷处理报告单,经过认可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官员签发冷处理报告。
4.2 冷处理报告的寄送和保存
4.2.1冷处理报告一式4份,按照相应进出口国的要求,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后,分别寄送出口国的口岸检疫局、出口国方面进口商、船运公司及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保存。
4.2.2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包装厂、设施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的处理部分注明。
4.2.3 冷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水果出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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