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之唯名论误差——以及其邪恶
古之中国人,对一物体、一现象、一事情的命名,系有着认真态度的。如延续八百年之“楚”,确因延诞出早期楚国之一重要领导的母亲使用“荆条蔽体”,后世缅怀遂名其国(荆·楚同也);别延有“西楚霸王”、“楚辞”之政治或历史名词。凡此认真,可管窥其一斑。
共享单车其实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其霸占了“公共”、“享用”概念而根本非其实,实际上是文字能力爆棚道德水准低下之生意人之弄权玩意。
在法理与法学历史俱不发达之中国大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邪恶的:
其一,故意混淆产权与道路停放使用公权。
与机动车不同、拥有自行车并不需要确权(缴纳若干费用);但西法法理认为每人可拥有一辆自行车并免费使用公共财产(行车与停放),是一种历史延续兼管理简化。所以,如果在美国,一心怀鬼胎人定制简易二轮车而堵塞校园、人行道以及可以行二轮非机动车的中小道路,法官很容易原因判例后的成规甚至宪法条文来断定此人违法。
我物权法虽不完善,但对是种商业服务行为即“租赁”者,却是作了明确的阐释。按之、所出租物件在租赁行为不是发生时,产权以及对应的旁生权利,是属于出租方。——这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公司,便是违法了:其没有那么多人头来拥有这么多的免管理自行车以及免费的道路使用权。
其二、碰瓷。
碰瓷一词似非中国法律条文词汇,但在英文化国家中的“拉丁法谚”却有类似规定。如同我国之释法“钓鱼”为非法,美英法律体系皆断定“碰瓷”为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邪恶地构陷顾客。因其没有固定的停车点(不少城市官方运营的自行车正好注意到了这点),其赋予了租用人一项权利:租用人可以像使用自己该种权物那样使用出租的自行车;这表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行车使用人,是可以将其停到家中、山洞。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归还时同样依赖网络,则在行使自我加强;可惜基本都不是——用户归还只是机械锁车即可。
由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营运商可轻易地定义违法现象:用户归还停放不合理而引发的财产损失(车祸或伤人甚至自家的共享单车挨城搬走)应该由租户承担;甲租用人停在小区而乙不能进入该小区继续使用被定义为甲盗窃……诸多种种,可以说,其想要实施碰瓷易如反掌。
(后语:朋友辖区内诸多路边“共享单车”被环卫洒水车淋湿而导致失联,运营商前来问质的口气之大、无理之尤,直真只能在电视剧中方能看见。看来他们是想将“环保”与“便民”理念绑架到底,距离“法律碰瓷”、“钓鱼使用”——在这么一个知识被乱标价的今天——大概不会太远。)
共享单车其实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其霸占了“公共”、“享用”概念而根本非其实,实际上是文字能力爆棚道德水准低下之生意人之弄权玩意。
在法理与法学历史俱不发达之中国大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邪恶的:
其一,故意混淆产权与道路停放使用公权。
与机动车不同、拥有自行车并不需要确权(缴纳若干费用);但西法法理认为每人可拥有一辆自行车并免费使用公共财产(行车与停放),是一种历史延续兼管理简化。所以,如果在美国,一心怀鬼胎人定制简易二轮车而堵塞校园、人行道以及可以行二轮非机动车的中小道路,法官很容易原因判例后的成规甚至宪法条文来断定此人违法。
我物权法虽不完善,但对是种商业服务行为即“租赁”者,却是作了明确的阐释。按之、所出租物件在租赁行为不是发生时,产权以及对应的旁生权利,是属于出租方。——这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公司,便是违法了:其没有那么多人头来拥有这么多的免管理自行车以及免费的道路使用权。
其二、碰瓷。
碰瓷一词似非中国法律条文词汇,但在英文化国家中的“拉丁法谚”却有类似规定。如同我国之释法“钓鱼”为非法,美英法律体系皆断定“碰瓷”为非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邪恶地构陷顾客。因其没有固定的停车点(不少城市官方运营的自行车正好注意到了这点),其赋予了租用人一项权利:租用人可以像使用自己该种权物那样使用出租的自行车;这表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行车使用人,是可以将其停到家中、山洞。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归还时同样依赖网络,则在行使自我加强;可惜基本都不是——用户归还只是机械锁车即可。
由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营运商可轻易地定义违法现象:用户归还停放不合理而引发的财产损失(车祸或伤人甚至自家的共享单车挨城搬走)应该由租户承担;甲租用人停在小区而乙不能进入该小区继续使用被定义为甲盗窃……诸多种种,可以说,其想要实施碰瓷易如反掌。
(后语:朋友辖区内诸多路边“共享单车”被环卫洒水车淋湿而导致失联,运营商前来问质的口气之大、无理之尤,直真只能在电视剧中方能看见。看来他们是想将“环保”与“便民”理念绑架到底,距离“法律碰瓷”、“钓鱼使用”——在这么一个知识被乱标价的今天——大概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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