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一词的规范使用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一切违法所得都应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时,追缴一词也大量用在涉案财物处置规定、涉财产执行规定当中。本文认为”追缴“一词在法律规定中的含义易有疑惑,因此应当明确”追缴“的含义并规范使用。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处置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规定构成。
1、《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5]7号)
2、《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上诉四个规定中,使用“追缴”一词的主要规定有: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
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疑惑在于:
追缴一词指的是追回“违法所得”这个行为的动作,还是一个刑事诉讼中带有裁判、决定性质的对涉案财产的一种判断(涉案财产中的某部分叫“违法所得”,这个区分过程是追缴)。
目前,我的看法是第一种。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一个固定搭配,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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