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生育津贴就不能领产假工资?
近日,乐平市数名准妈妈反映,当地一些医院、学校等用人单位下发通知,称育龄妇女产假期间若领取了生育津贴,就不得再领3个月的产假工资。她们认为此举存在侵犯育龄妇女正当权益及《劳动法》之嫌。
早在2014年9月,景德镇市总工会曾以函件形式,要求市人保局就此质疑做出明确答复,最终得到的复函意见是: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此后,乐平等县(市)区人保局及相关用人单位下发文件予以执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到底该不该“兼得”?连日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采访。
下通知明令“停发3个月工资”
乐平市人民医院的陈女士出示了一份该院12月7日下发的《关于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通知》。《通知》称,该院参保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经办人凭相关证明到乐平市人保局领取,同时该院停发3个月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乐平市人民医院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通知》是依据当地人保局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他解释,该院育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领取了3个月工资,则不能再享受生育津贴,只能“二选一”。
乐平市人保局副局长盛峰则坦承,根据景德镇市人保局相关文件要求,确实出台过有关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二选一”的规定。他还表示,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内,当地不少育龄妇女对此规定提出质疑,而县级层面是在执行上级文件,就算认同“二选一”的做法有不妥,也不能违背政策要求行事。
景德镇市人保局在《关于对市总工会“关于请求对有关生育津贴发放规章条文给予明晰界定的工作函”的复函》中的解释是:生育津贴是按照在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生手术休假期间所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但未进一步解答此举是否与《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质疑。
省人保厅:“二选一”并不违法
一些育龄妇女表示,既然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名义所发的钱都是一样的,为何还要分成两种说法呢?就算用人单位不给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按《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仍然要照常发放产假工资。如果只能“二选一”,那国家推出的生育保险政策岂不是多此一举?
数名法律界人士均表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两项合法权利,女职工理应依法享受,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得被剥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产假工资或只发生育津贴的做法,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
然而,省人保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唐剑华明确表示,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是为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生活而设置的,生育津贴属于补偿性质,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的。按照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及2012年1月我省施行的《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这两者不能兼得。因此,地方人社部门实行“二选一”做法并不违法。
就如何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我省有多个省直机关及南昌等设区市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人性化”地予以“两者兼得”。乐平市人民医院已决定收回此前下发的“二选一”文件通知,明确表态可“两头”享受。
国家试点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并轨
当前,多个省份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基本上也是明确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不能兼得,就此问题,许多地方都引发过争议和讨论。
我省多个县(市)区人保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当前生育保险政策中的相关规定确实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需国家层面结合人口政策、妇女就业和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生育妇女医疗费用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产假奖励政策如何进行细化等问题,明确出台一个新规定,便于基层人保部门操作。
据了解,当前国务院已决定在重庆、邯郸、合肥、岳阳等12个城市试点运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轨,调整实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该试点方案实施期限为2年,拟2018年全国推行并轨,届时可从法规层面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社保100社保个人账户查询,社保缴费比例一键查看。
社保100微信公众号:shebao100
更多社保资讯请关注:http://www.shebao10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