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卡勒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笔记
我也不知道这一坨⬇️是什么东西...
但总会慢慢进步的吧╮(╯_╰)╭
然后似乎大部分是摘抄。所以懒得打引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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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麦卡勒姆对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的批判,认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不尽合理,二者和所有意义上的自由的本质,都可以用 X is (not) free from Y to (not) do/become Z 这一公式来概括,因此自由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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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每种社会利益,要么被视为自由的结果,要么被视为推动自由的因素;每种责任,都与自由的缺失相联系。因此自由与诸多社会和个人利益都有关,也因此作为社会利益的一种,它的地位模糊不清。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就不应该率先将积极和消极自由视作两种有本质区别的自由。此种区分源于自由概念的混乱,以及没有完全明白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自由的概念才是可理解的(intelligible)。
麦卡勒姆将自由概括为 X is (not) free from Y to (not) do/become Z。 其中X是agent(怎么翻啊,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主体?); Y是阻碍性条件;Z是行为或状态。他对这三个变量(term variables)的特殊情况分别进行解释:
A) X指代不明:
i)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主体:如 free society;
ii)命题中X所指并非行为主体:如 free beer。
这两种例子其实加以转换,都可以理解为和某行为主体的自由有关。free will, free society 都是【人】的自由;free beer 可以描述为:【人】 are free from 【一般市场限制】 to 【不付钱地喝】。
B)Y指代不明:
eg. freedom of choice. 此时Y作为限制、约束条件,要视语境而定。在政治方面,Y可能是法律约束或者社会压力(Mill, On Liberty).
可能有人认为,Y可以以如下方式被消除:
【X】 is free from 【legal restrictions on travel】 to 【leave the country】 (1)变成
【X】 is free to 【leave the country】 because there are no legal restrictions on his leaving. (2)
改写后(2)的自由变成了一种二元关系。但破解的方法很简单:在 leave 前加上 legally 即可。
【注: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由于英语语言导致的问题。对于中文来说,麦卡勒姆的公式是:X 可以不受 Y 的限制去做 Z,而(2)的句式为: X 可以做 Z 因为没有 Y 的限制,没有改变三位一体的关系呀。】
C)Z指代不明:
eg: free from hunger
一种表达方法是:X is free from hunger to be well fed/做饿的时候做不了的事。但这种说法没有考虑减肥的人或者绝食抗议的人。所以应该说:People should be free from barriers constituted by various conditions to get enough food to prevent hunger——自由的重点在于【能够】免于饥饿而不是【吃饱】。
自由始终是“免于……”的自由,也是“做……”的自由。因此消极与积极自由的差异被否认,看起来有说服力的只剩以下几点:
1.信奉消极自由的人认为只有某种东西在场才能使人不自由;信奉积极自由的人认为只有某种东西缺席才能使人不自由;
2.信奉消极自由的人认为只有在没有他人设置障碍阻止他去做X时,才可以说他自由地做X。但积极派不采纳这样的限制。
3.前者将agent认定为英美法中的自然人,后这不是(见后)。
但是,从条件1来看,二者的差异不是很明显:一个被锁住的人不自由,是因为锁链的存在还是钥匙的缺乏?并且,缺席与在场也不是完全确定的:一个人不能胜任某个职务,可能是因为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障碍的在场,导致的培训的缺席。因此,继续论证对自由分类的合理性,差异主要集中在
1.在谈论自由时agent的(真实)身份;
2.什么可以视为对agent的障碍或干预。
信奉消极自由的人:
1.将人视为普通意义上的每个身体所代表的人。
2.对所谓“障碍”的阐释与一般人大致相同。
3.对一个人可能自由或可能不自由的看法与一般人大致相同——做想做的事,表达想表达的东西。“想做”的事,就是一个人【说】他想做的事,或显然【试图】要做的事,或确实【在做】的事——然而作者讽刺,所谓Libertarian(中译本为自由至上主义)的这一系列标准显然可能是互相冲突的。
信奉积极自由的人有些麻烦:
1.agent所指代的人是“真正的”“有理性的”“道德的”人,这样的人有时候隐藏在“身体人”中,是对“人”这个概念范畴的缩小;但有时这个“人”也指共同体中的制度、成员、历史与未来,是概念范围的延伸。这种理解没有提供一种不同的“自由”概念,而且把我们的注意力从“人”转移到了“自由”上。(←不懂为什么会有这一句结论。)
2.我们一般认为“障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但积极自由信奉者认为,政策相关的困难是否应该归咎于人为安排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困难是否能通过人为安排得以消除,以及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3.强调行动者的条件而不是行为。这个与一般意义一致。
积极&消极自由的信奉者之分歧方式多样,不能简单划分为互相对立的阵营。应通过持有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来恰当处理每一个变量的分歧。
问题诸如“人什么时候是自由的”隐含“人不能够绝对地自由或者不自由”的假设。而如果对自由的变量的看法进行统一,对一个人是否绝对自由的争论就没有意义。一种说法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人们所认为的障碍并不一定是真的障碍。但若如此,则1)导致不自由的事物都需被论证为并不是一种障碍;2)不能自由去做或成为的事物都要被论证为与自由无关。那么干预的合法性问题会简化成干预的真实性问题,可欲性问题简化为可能性问题。只有当我们确定了人们免除了什么、并能自由地去做/成为什么这两个问题时,才能评价自由的价值。
自由始终且必然是摆脱限制,所以积极自由的信奉者认为“人们的自由借助于限制而实现”,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1.方式A使Smith不能做B,但它免除了限制D,使Smith可以做C,eg. 修建人行道(A),使人不能随意穿行(B),但它免除了人被车抢道的限制(D),使人可以安全过马路不用等车先过(C)。这个例子可以解释通过限制使其获得自由,但不能证明他是绝对自由或绝对不自由。但积极自由的信奉者认为自由时绝对的,那么需要如下解释:
2.这里的“限制”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限制,实际上规则A帮助他实现了真正想(如果是理性的就一定会想)做的事。洛克说“单单为使我们不致坠下泥坑或者悬崖而做的防范不应成为限制”。正式因为这种“限制”,曾经真正的限制(无知、激情、他人的妨碍等)才得以免除。但这种“不是限制的限制”,可能A)太琐碎不值一提;B)本来就是没有人(真正)愿意从事的,那么称之为“限制”就没什么意义。
由 2 可以提出几个问题:
(A)叫什么可以看做是对人们的自由的一种干预?
(B)什么行为可以被合理地看做是人们可以或不可以自由从事的?
(C)什么可以看做是对人们自由的合法干预?
(D)什么行为最好留给人们去自由从事?
这里存在着把C简化成A,把D简化成B的趋势。同时AB、CD之间是密切相关的。这些问题有助于限定对自由的解释,但不能成为对自由分类的标准。
所以,当三位一体关系中的每一项都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说明,“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评价。
【看上去麦卡勒姆的重点不是“自由是什么”,而是“讨论自由的角度和方法”?】
但总会慢慢进步的吧╮(╯_╰)╭
然后似乎大部分是摘抄。所以懒得打引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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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麦卡勒姆对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的批判,认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不尽合理,二者和所有意义上的自由的本质,都可以用 X is (not) free from Y to (not) do/become Z 这一公式来概括,因此自由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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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每种社会利益,要么被视为自由的结果,要么被视为推动自由的因素;每种责任,都与自由的缺失相联系。因此自由与诸多社会和个人利益都有关,也因此作为社会利益的一种,它的地位模糊不清。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就不应该率先将积极和消极自由视作两种有本质区别的自由。此种区分源于自由概念的混乱,以及没有完全明白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自由的概念才是可理解的(intelligible)。
麦卡勒姆将自由概括为 X is (not) free from Y to (not) do/become Z。 其中X是agent(怎么翻啊,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主体?); Y是阻碍性条件;Z是行为或状态。他对这三个变量(term variables)的特殊情况分别进行解释:
A) X指代不明:
i)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主体:如 free society;
ii)命题中X所指并非行为主体:如 free beer。
这两种例子其实加以转换,都可以理解为和某行为主体的自由有关。free will, free society 都是【人】的自由;free beer 可以描述为:【人】 are free from 【一般市场限制】 to 【不付钱地喝】。
B)Y指代不明:
eg. freedom of choice. 此时Y作为限制、约束条件,要视语境而定。在政治方面,Y可能是法律约束或者社会压力(Mill, On Liberty).
可能有人认为,Y可以以如下方式被消除:
【X】 is free from 【legal restrictions on travel】 to 【leave the country】 (1)变成
【X】 is free to 【leave the country】 because there are no legal restrictions on his leaving. (2)
改写后(2)的自由变成了一种二元关系。但破解的方法很简单:在 leave 前加上 legally 即可。
【注: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由于英语语言导致的问题。对于中文来说,麦卡勒姆的公式是:X 可以不受 Y 的限制去做 Z,而(2)的句式为: X 可以做 Z 因为没有 Y 的限制,没有改变三位一体的关系呀。】
C)Z指代不明:
eg: free from hunger
一种表达方法是:X is free from hunger to be well fed/做饿的时候做不了的事。但这种说法没有考虑减肥的人或者绝食抗议的人。所以应该说:People should be free from barriers constituted by various conditions to get enough food to prevent hunger——自由的重点在于【能够】免于饥饿而不是【吃饱】。
自由始终是“免于……”的自由,也是“做……”的自由。因此消极与积极自由的差异被否认,看起来有说服力的只剩以下几点:
1.信奉消极自由的人认为只有某种东西在场才能使人不自由;信奉积极自由的人认为只有某种东西缺席才能使人不自由;
2.信奉消极自由的人认为只有在没有他人设置障碍阻止他去做X时,才可以说他自由地做X。但积极派不采纳这样的限制。
3.前者将agent认定为英美法中的自然人,后这不是(见后)。
但是,从条件1来看,二者的差异不是很明显:一个被锁住的人不自由,是因为锁链的存在还是钥匙的缺乏?并且,缺席与在场也不是完全确定的:一个人不能胜任某个职务,可能是因为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障碍的在场,导致的培训的缺席。因此,继续论证对自由分类的合理性,差异主要集中在
1.在谈论自由时agent的(真实)身份;
2.什么可以视为对agent的障碍或干预。
信奉消极自由的人:
1.将人视为普通意义上的每个身体所代表的人。
2.对所谓“障碍”的阐释与一般人大致相同。
3.对一个人可能自由或可能不自由的看法与一般人大致相同——做想做的事,表达想表达的东西。“想做”的事,就是一个人【说】他想做的事,或显然【试图】要做的事,或确实【在做】的事——然而作者讽刺,所谓Libertarian(中译本为自由至上主义)的这一系列标准显然可能是互相冲突的。
信奉积极自由的人有些麻烦:
1.agent所指代的人是“真正的”“有理性的”“道德的”人,这样的人有时候隐藏在“身体人”中,是对“人”这个概念范畴的缩小;但有时这个“人”也指共同体中的制度、成员、历史与未来,是概念范围的延伸。这种理解没有提供一种不同的“自由”概念,而且把我们的注意力从“人”转移到了“自由”上。(←不懂为什么会有这一句结论。)
2.我们一般认为“障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但积极自由信奉者认为,政策相关的困难是否应该归咎于人为安排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困难是否能通过人为安排得以消除,以及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3.强调行动者的条件而不是行为。这个与一般意义一致。
积极&消极自由的信奉者之分歧方式多样,不能简单划分为互相对立的阵营。应通过持有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来恰当处理每一个变量的分歧。
问题诸如“人什么时候是自由的”隐含“人不能够绝对地自由或者不自由”的假设。而如果对自由的变量的看法进行统一,对一个人是否绝对自由的争论就没有意义。一种说法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人们所认为的障碍并不一定是真的障碍。但若如此,则1)导致不自由的事物都需被论证为并不是一种障碍;2)不能自由去做或成为的事物都要被论证为与自由无关。那么干预的合法性问题会简化成干预的真实性问题,可欲性问题简化为可能性问题。只有当我们确定了人们免除了什么、并能自由地去做/成为什么这两个问题时,才能评价自由的价值。
自由始终且必然是摆脱限制,所以积极自由的信奉者认为“人们的自由借助于限制而实现”,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1.方式A使Smith不能做B,但它免除了限制D,使Smith可以做C,eg. 修建人行道(A),使人不能随意穿行(B),但它免除了人被车抢道的限制(D),使人可以安全过马路不用等车先过(C)。这个例子可以解释通过限制使其获得自由,但不能证明他是绝对自由或绝对不自由。但积极自由的信奉者认为自由时绝对的,那么需要如下解释:
2.这里的“限制”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限制,实际上规则A帮助他实现了真正想(如果是理性的就一定会想)做的事。洛克说“单单为使我们不致坠下泥坑或者悬崖而做的防范不应成为限制”。正式因为这种“限制”,曾经真正的限制(无知、激情、他人的妨碍等)才得以免除。但这种“不是限制的限制”,可能A)太琐碎不值一提;B)本来就是没有人(真正)愿意从事的,那么称之为“限制”就没什么意义。
由 2 可以提出几个问题:
(A)叫什么可以看做是对人们的自由的一种干预?
(B)什么行为可以被合理地看做是人们可以或不可以自由从事的?
(C)什么可以看做是对人们自由的合法干预?
(D)什么行为最好留给人们去自由从事?
这里存在着把C简化成A,把D简化成B的趋势。同时AB、CD之间是密切相关的。这些问题有助于限定对自由的解释,但不能成为对自由分类的标准。
所以,当三位一体关系中的每一项都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说明,“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评价。
【看上去麦卡勒姆的重点不是“自由是什么”,而是“讨论自由的角度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