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配的集资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高先生与其妻子华女士现欲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尚有争议,尤其是对高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的一套房产的归属双方各执一词。婚后高先生用其积蓄出资人民币10万元参与建造单位集资的员工福利房。2003年该集资房完工并交楼后,高先生一家搬入新房,2010年,高先生获得该集资房的全部产权,其单位亦给高先生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高先生个人名下。双方婚后仅有该套住房。
【律师分析】
1. 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经济适用房,一般而言,是国家划拨土地给国有单位用以建房,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上述三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成的一种房屋。其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于该房屋是直接分配给单位职工,而非通过市场自由买卖的行为获得,即仅仅是本单位职工才享有此种“特殊对待”,该房的性质属于职工福利房。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面向市场出售。
2. 离婚时如何分割集资房?
集资房的产权可分为已完全取得所有权以及为完全取得所有权两种情况。
1) 已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房的分割情况
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适用《婚姻法》规定。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该房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不存在过错方,则平均分割,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作价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取得了产权的集资房,是否能够对外转让还需注意不可与单位签署的约定相冲突。
本案中,高先生已经取得了该集资房的完全的所有权,涉案房产的房产证虽署高先生一人之名,但确是高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此,该集资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高氏夫妇若离婚,华女士有权分割该集资房产权的50%份额。
2)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房的分割情况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房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障碍,要结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相关集资房转让协议具体约定条款,例如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条款等。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一般等到取得了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果是确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按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高先生与其妻子华女士现欲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尚有争议,尤其是对高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的一套房产的归属双方各执一词。婚后高先生用其积蓄出资人民币10万元参与建造单位集资的员工福利房。2003年该集资房完工并交楼后,高先生一家搬入新房,2010年,高先生获得该集资房的全部产权,其单位亦给高先生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高先生个人名下。双方婚后仅有该套住房。
【律师分析】
1. 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经济适用房,一般而言,是国家划拨土地给国有单位用以建房,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上述三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成的一种房屋。其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于该房屋是直接分配给单位职工,而非通过市场自由买卖的行为获得,即仅仅是本单位职工才享有此种“特殊对待”,该房的性质属于职工福利房。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面向市场出售。
2. 离婚时如何分割集资房?
集资房的产权可分为已完全取得所有权以及为完全取得所有权两种情况。
1) 已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房的分割情况
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适用《婚姻法》规定。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该房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不存在过错方,则平均分割,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作价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取得了产权的集资房,是否能够对外转让还需注意不可与单位签署的约定相冲突。
本案中,高先生已经取得了该集资房的完全的所有权,涉案房产的房产证虽署高先生一人之名,但确是高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此,该集资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高氏夫妇若离婚,华女士有权分割该集资房产权的50%份额。
2)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房的分割情况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集资房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障碍,要结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相关集资房转让协议具体约定条款,例如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条款等。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一般等到取得了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果是确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按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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