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解除 合同期被解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
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案一:用工方在劳动者试用期3月快满之时说不适合解聘员工,是否可得到相关经济补偿?
案二:用工方在无任何通知劳动者跟单工作调配做打包工作,沟通不协调被迫离职,是否可得到相关经济补偿?
以上两案望求解。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
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案一:用工方在劳动者试用期3月快满之时说不适合解聘员工,是否可得到相关经济补偿?
案二:用工方在无任何通知劳动者跟单工作调配做打包工作,沟通不协调被迫离职,是否可得到相关经济补偿?
以上两案望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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