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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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民法学作为本科及硕士都要考的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公教育专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抵押权。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以上只是关于抵押权的基础理论,考生们要在对理论完全精通后再加强实战演练,多做练习题,真正在考场上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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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以上只是关于抵押权的基础理论,考生们要在对理论完全精通后再加强实战演练,多做练习题,真正在考场上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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