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某被诉离婚案答辩状(原创)
H某被诉离婚案答辩状(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答辩人(被告):H某(女方)。
被答辩人(原告):余×(男方)。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陈述不实,其离婚理由不成立
答辩人生小孩后,即把小孩带回娘家,直至小孩满月后,被答辩人借故将小孩强行接走,并非被答辩人所称双方吵架后跑回娘家。
本案的真实事实是:答辩人生小孩后不幸身患重病“白塞病(口腔等部位糜烂无法治愈)”,无法正常工作,虽经多方求治,无奈效果甚微。被答辩人从不照看答辩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不支付答辩人生活费用,严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导致答辩人生活陷入窘境。
被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提出离婚,实际上是逃避法定义务。其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建立感情纯属杜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无力支付儿子抚养费
答辩人已举证证明,每月收入仅550元,且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父母又双双下岗、失业,无力支持答辩人,答辩人可谓举步维艰。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极不现实,法院不应支持。
三、如果判决离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帮助费六万元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答辩人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来源,没有住房,父母下岗无力资助,无疑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如果被答辩人缺乏良知坚持离婚要求,必须支付答辩人一次性帮助费六万元,否则法院不应支持其离婚请求,以免其逃避法定义务的企图得逞。
四、被答辩人应当归还答辩人财产并支付答辩人医疗、交通费用
1、双方婚后居住房屋内的下列财产是答辩人婚前财产,应归还答辩人: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著名书画家王卓儒赠送的书法作品一幅。这些财产全为结婚时答辩人从娘家带来,被答辩人应当归还答辩人。
2、答辩人生病后,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X元,被答辩人应当支付(该款目前由答辩人父母垫付)。
五、法院应当保护答辩人的探视权
被答辩人强行把婚生儿子从答辩人娘家接走后,极力阻止答辩人探视儿子,反而污称答辩人未对儿子尽法律义务,十分虚伪。但是作为母亲探视儿子是法律规定的神圣权利,因此,无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都应保护答辩人的探视权:每星期至少探视一次,节假日亦可探视,探视时可以把儿子带回家居住。
答辩人:H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2010年 月 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A:s7908@126.com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答辩人(被告):H某(女方)。
被答辩人(原告):余×(男方)。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陈述不实,其离婚理由不成立
答辩人生小孩后,即把小孩带回娘家,直至小孩满月后,被答辩人借故将小孩强行接走,并非被答辩人所称双方吵架后跑回娘家。
本案的真实事实是:答辩人生小孩后不幸身患重病“白塞病(口腔等部位糜烂无法治愈)”,无法正常工作,虽经多方求治,无奈效果甚微。被答辩人从不照看答辩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不支付答辩人生活费用,严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导致答辩人生活陷入窘境。
被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提出离婚,实际上是逃避法定义务。其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建立感情纯属杜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无力支付儿子抚养费
答辩人已举证证明,每月收入仅550元,且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父母又双双下岗、失业,无力支持答辩人,答辩人可谓举步维艰。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极不现实,法院不应支持。
三、如果判决离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帮助费六万元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答辩人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来源,没有住房,父母下岗无力资助,无疑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如果被答辩人缺乏良知坚持离婚要求,必须支付答辩人一次性帮助费六万元,否则法院不应支持其离婚请求,以免其逃避法定义务的企图得逞。
四、被答辩人应当归还答辩人财产并支付答辩人医疗、交通费用
1、双方婚后居住房屋内的下列财产是答辩人婚前财产,应归还答辩人: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著名书画家王卓儒赠送的书法作品一幅。这些财产全为结婚时答辩人从娘家带来,被答辩人应当归还答辩人。
2、答辩人生病后,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X元,被答辩人应当支付(该款目前由答辩人父母垫付)。
五、法院应当保护答辩人的探视权
被答辩人强行把婚生儿子从答辩人娘家接走后,极力阻止答辩人探视儿子,反而污称答辩人未对儿子尽法律义务,十分虚伪。但是作为母亲探视儿子是法律规定的神圣权利,因此,无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都应保护答辩人的探视权:每星期至少探视一次,节假日亦可探视,探视时可以把儿子带回家居住。
答辩人:H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2010年 月 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A: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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