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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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注册。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今年年初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在运动服装、运动鞋、运动书包等产品方面已经具有了很高的市场影响力。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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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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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注册。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今年年初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在运动服装、运动鞋、运动书包等产品方面已经具有了很高的市场影响力。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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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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