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关于申报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
政策优惠:
省科技厅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发文给予立项建设。
今后原则上逢单年建设一批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逢双年对已建设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绩效考评并给予运行补贴经费支持。
支持重点:
主要支持三类:
支持省内高校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实体化运行的技术转移中心。
支持省内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薄弱的高校积极与省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实体化运行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
支持省外高校院所在我省建立的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建设要求:
一是机构实体化运行。省内高校申请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经学校职能和业务调整,将技术转移中心建成具备实体化运行的高校专设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省内高校与省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省外高校院所申请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必须是该高校或院所在我省建立的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是团队结构合理。中心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应具有技术经纪、专利代理、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中心负责人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是服务设施完善。中心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建有技术转移服务网站。
四是规章制度健全。中心建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激励政策、考核办法等。
五是运行情况良好。中心在服务江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中心当年组织的技术转移项目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申报主体及条件:
省内高校建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申报主体原则上是省内本科院校,学校重视技术转移工作,中心达到本通知提出的基本建设要求。
省内高校与省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申报主体是省内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共建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合作方须委派专人常驻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中心达到本通知提出的基本建设要求。
省外高校院所在我省建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申报主体是已实际运行的独立法人机构,其所在单位重视与江苏的产学研合作、积极支持在江苏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心基本达到本通知提出的建设要求,对量化指标不作硬性要求、适当放宽。
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省科技厅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发文给予立项建设。
今后原则上逢单年建设一批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逢双年对已建设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绩效考评并给予运行补贴经费支持。
支持重点:
主要支持三类:
支持省内高校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实体化运行的技术转移中心。
支持省内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薄弱的高校积极与省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实体化运行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
支持省外高校院所在我省建立的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建设要求:
一是机构实体化运行。省内高校申请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经学校职能和业务调整,将技术转移中心建成具备实体化运行的高校专设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省内高校与省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省外高校院所申请建设技术转移中心,必须是该高校或院所在我省建立的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是团队结构合理。中心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应具有技术经纪、专利代理、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中心负责人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是服务设施完善。中心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建有技术转移服务网站。
四是规章制度健全。中心建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激励政策、考核办法等。
五是运行情况良好。中心在服务江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中心当年组织的技术转移项目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申报主体及条件:
省内高校建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申报主体原则上是省内本科院校,学校重视技术转移工作,中心达到本通知提出的基本建设要求。
省内高校与省外一流高校院所共建的联合技术转移中心,申报主体是省内本科院校或高职院校,共建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合作方须委派专人常驻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中心达到本通知提出的基本建设要求。
省外高校院所在我省建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申报主体是已实际运行的独立法人机构,其所在单位重视与江苏的产学研合作、积极支持在江苏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心基本达到本通知提出的建设要求,对量化指标不作硬性要求、适当放宽。
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