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律•法——关于电影《有罪推定》的一些思考
说实话,《有罪推定》不怎么能“一次性看下去”的电影,直至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才能说是“不太完整地过了一遍”,但电影中的情节却历历在目,我想,这应该就是现实主义风格的电影应该达到的效果吧。事实上,个人对于现实主义题材的电影心存余悸,最明显的例子是今年暑假去看《海啸奇迹》的时候影评才放过半就看不下去然后拉着同伴有点踉跄地逃离了电影院,最初窃以为是影片本身过于写实的原因,可不久前我在文传系课上看完《耶稣受难记》后我才发现,我对“写实”是逃避且害怕的。硬要说理由的话,不管是现实主义电影还是带有神话色彩的史诗片,只要描写的是与我自身一样的人的苦难,我都会产生一种“感同身受的逃避”,这或许是信息时代的视听盛宴所能带给我们唯一真实且可触摸的感受,而且这种感受比故事和神话更加深入人心。 “乌特罗案” 抒发完感想后再来说说这部电影。《有罪推定》其实是根据法国历史上最大的司法冤案“乌特罗”事件改编的:当地社会服务人员发现一对夫妇与自己的孩子有乱伦行为,这对夫妇在遭到指控后透露他们的两位领居也参与其中,他们的孩子则恶意检举了自己身边几乎所有的成人并得到了母亲含混其词的确认,本片的主人公阿兰马雷高也在其中。负责本案的预审法官在看过本案的预审报告后,就确信自己卷入了一个恋童癖行为的网络并监禁了这对夫妇以及另外十多名名嫌犯。一场可怕的受难史由此揭开帷幕…… 由于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员众多,案件的预审持续三年半时间,共传讯几十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但在整个预审过程中,预审法官始终固执地认为相关犯罪嫌疑人犯有性侵害的罪行,对于辩方的意见不予理睬,可以说直接导致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以及在随后的重罪法庭做出的一审判决中被判有罪。主人公阿兰马雷高在自己被判入狱八个月后,两次自杀未遂,决定绝食,实则不为请愿只为求死,随后被转入监狱医院,后因为绝食造成的生命危险被临时释放。与此同时,案件引起法国司法部的高度重视,随即由巴黎重罪法院予以重审。巴黎重罪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并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对6名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至此,除4名被告人被最终判定有罪之外,其余13名被告人均被无罪释放。 大部分人认为影片中的剧情到这里已经结束,但现实中的剧情远远没有结束。在沉默多年之后,当时几乎“一手造成错案”的预审法官要求法国司法委员会还他以“清白”,他在法国委员会举行的专门听证会上为自己的审判工作辩护,他强调说:“没有任何人告诉我说,你走错了路。今天,我可能比其他人更能感受到“乌特罗案“中被告们的痛苦。”后续事件笔者没有再具体的追踪下去,唯一能确定的就是1999年以来法国刑事制度确实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如提前律师介入时间、修改拘留制度、加强预审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改革预审程序等。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这部电影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按照一般的观点,“有罪推定”主要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就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为实际犯罪人,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罪推定”在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的前提下分为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或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造成消极的舆论引导和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诉讼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两种表现形式。不难发现,影片中想要反映的主要是第二种形式,我们也可以将案件爆发初期媒体的作为归属为第一种形式。“无罪推定”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它强调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然而影片中描述的“乌特罗案”的致命点也就在预审法官、羁押法官甚至审判长对此案的“有罪推定”上。影片的最后部分,原告在重罪法院第二次审判中终于解释了其“错误百出的证词”,即“孩子是不会撒谎的,所以我们相信了他”。而仅仅凭借一个孩子的指控就给十多个人全部判了刑的法院似乎也有点挂不住面子了,审判长马上宣布暂时休庭并于第二天上午九点重新审理,从这里我们稍稍可以看出掩饰的意味了。第二天是对整个“乌特罗案”进行调查的预审法官,值得注意的是为被告们进行辩护的律师和预审法官的对话,预审法官一再强调是严格按照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审判的但却对审判造成的后果置之不理,甚至不敢看那些被冤入狱的被告们一眼。因而审判结果可想而知,法庭为了维护所谓的秩序依旧给无辜的人判了年数不等的监禁或有期徒刑。影片至此关于审判的部分就结束了,而且关于后来马雷高和余下五名被告如何无罪释放的过程并没有过多涉及,最后只用几行字说明了结果。这是很多电影常用的结尾方式,意在留给观众更多的思考空间。 在法国,预审法官制度的确立其实意在确保进行审判的法官处于公正公平的状态,审判法官在案件初发阶段是接触不到关于案件的具体信息的,只有在预审法官认为应终结侦查并继续追诉决定移交案件的时候,法官才有可能接触到部分信息。还有一点不容忽略的是,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即法律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不做预先规定,法官依照其内心认定证据并作出判决。从这两点出发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乌特罗案”中法官的第一次判决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预审法官、羁押法官以及检察长带有“推定有罪“倾向的报告以及受害儿童模糊不定的指控的,一是接触案件信息不够及时充分,二是容易受到来自预审法官等的倾向性影响,三是带有个人严重主观倾向性“自由心证原则”在法庭审判中的合法性所带来的弊端。 legal high 与有罪推定 说到“有罪推定”这个话题,就不得不提一下日本的一部电视剧《legal high》,因为其中第一季第一集所讲述的案件也是类似于“有罪推定”的。而关于legal high这个词眼如何翻译是极为有趣的,按照字面意思来看的话应该翻译为“法律至上”,而按照整部电视剧的思路来看则应该翻译为“胜者即是正义”(从律师的角度来说的),前者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后者则认为律师为自己所代理的人尽全力赢得法律诉讼就是正义,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理解为人的重要性,毕竟如果所代理的人不存在,也就没有赢得诉讼一说了。个人比较倾向于采取后者。 《legal high》和《有罪推定》所代表的一定程度上其实是日本和法国两者不同的法律理念。虽然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但日本在受法德等国影响而产生大陆法系同时也加入了自身民族的一些重要理念,因而日本的大陆法系显得有些与众不同。个人十分欣赏古美门和黛在第一集结尾的对话: 古美门:是不是都无所谓。不管他杀没杀人,都和我无关,我也毫无兴趣。检察厅的证据不足,所以他被无罪释放了,这就是法。 黛:可是,那真相何在呢? 古美门:别太自恋,我们不是神,只是区区的律师,不可能知道真相的。 黛:既然这样,我们该相信什么呢? 古美门:自己去找! 同样是有罪推定,《legal high》中的犯罪嫌疑人因检察厅证据不足得以无罪释放,而《有罪推定》中的无辜者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入狱,这两者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 诚然,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说完全了解已经发生的事的具体的情况和发展脉络,就算是当事人自己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造成误判(如失忆),那么基于“真相”不可能完全了解情况下的人们该对法律采取何种信仰其实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完全按照法律来进行判断会难以克服程序和法律本身的弊端并显现出冷酷无情的态度,完全从人的角度出发又会难以避免对法律程序一定程度的不遵守而且很容易引发道德审判。 个人认为,这里可以回归到法律本身来,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和保障人的权利,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即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人们更好地实施权利并生活得更好。 我们其实也没必要在这里硬争某些论断,因为至少《有罪推定》给了我们一个思考的契机。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
婷 赞了这篇日记 2018-12-26 13: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