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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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企业如何申报养老保险缴费?
答:缴费企业在每月15日向地税部门申报(税费综合申报)缴费前,必须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核定,并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经核定签章后再到地税部门进行申报。企业填报“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中社会保险费项目时,费种、费率、费基、应纳费额、费款所属期及单位基本情况等内容必须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否则,地税部门将拒绝受理企业“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业务。
六、问: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那么如何掌握和理解工资总额概念?
答: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七、问: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全员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额以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须大于或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年人均最低不能低于我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八、问:用人单位为了减人增效,只留了少部分人在岗位上工作,大多数职工都下岗了,下岗人员每月只发部分生活费或不发生活费,像这种情况的企业,如何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用人单位如有类似情况,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核定,如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
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生活费总额核定,如下岗职工上月生活费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下岗职工未发工资的,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累计人均不能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九、问:对企业职工全员下岗而未发工资,如何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对由于企业职工全员下岗,未发生工资总额的,将每个下岗职工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的60%确定,然后再将每个人的缴费基数相加,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十、问:用人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中有的是农民工和从其它企业下岗的人员,下岗人员在原单位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像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了?
答:不可以。只要用人单位有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上月发生了工资总额,单位就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十一、问: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农民合同工,单位是否必须为这部分人参加养老保险?
答:根据辽劳函字[1999]4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它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系指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农民工及临时工等各种用工。因此,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农民合同工属于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二、问:有的企业从财务帐簿中,未发现有工资总额记载,但这个企业确实还在生产,有生产经营活动,也有缴费能力,对这样的企业,应该怎样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对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除对该企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按本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每个人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在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如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然后将每个人的缴费基数相加,以此来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五、问:企业如何申报养老保险缴费?
答:缴费企业在每月15日向地税部门申报(税费综合申报)缴费前,必须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核定,并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经核定签章后再到地税部门进行申报。企业填报“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中社会保险费项目时,费种、费率、费基、应纳费额、费款所属期及单位基本情况等内容必须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否则,地税部门将拒绝受理企业“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业务。
六、问: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那么如何掌握和理解工资总额概念?
答: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七、问: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全员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额以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须大于或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年人均最低不能低于我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八、问:用人单位为了减人增效,只留了少部分人在岗位上工作,大多数职工都下岗了,下岗人员每月只发部分生活费或不发生活费,像这种情况的企业,如何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用人单位如有类似情况,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核定,如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
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月生活费总额核定,如下岗职工上月生活费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下岗职工未发工资的,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累计人均不能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九、问:对企业职工全员下岗而未发工资,如何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对由于企业职工全员下岗,未发生工资总额的,将每个下岗职工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的60%确定,然后再将每个人的缴费基数相加,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十、问:用人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中有的是农民工和从其它企业下岗的人员,下岗人员在原单位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像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了?
答:不可以。只要用人单位有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上月发生了工资总额,单位就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十一、问: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农民合同工,单位是否必须为这部分人参加养老保险?
答:根据辽劳函字[1999]4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它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系指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农民工及临时工等各种用工。因此,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农民合同工属于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二、问:有的企业从财务帐簿中,未发现有工资总额记载,但这个企业确实还在生产,有生产经营活动,也有缴费能力,对这样的企业,应该怎样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答:对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除对该企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按本企业实际招用的人数,每个人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在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如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然后将每个人的缴费基数相加,以此来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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