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论文一篇
一个作业,觉得写的不是很差,发上来嘚瑟一下,不定期删除。
“美”的定义探析
SZ1241 Anevers 1220514XXX
祁志祥老师的论文集《人学视阈下的文艺美学探究》一书,旨在通过对“人学”和“人的本质问题”的追问,深入研究文学和美学问题。人类社会通过不断地启蒙,是人文思想在与蒙昧主义思想否定之否定的斗争中筛选,过滤,积淀下来,而对文学和美学的认识也在人学的发展中深化下去,书中的三编就分别从人学、文学和美学三个领域进行了分析。
美学的“美”是什么,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在美学史上一直纠缠不休,但是如果抛开“人对美”的条框,反观“美对人”的作用,则更容易找到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本书的“下编 第十五章 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这一章节中便另辟蹊径,较好地解释了这个问题。本文将重点探析第十五章的观点,班门弄斧。
一:关于美
我认为,既然谈到美,那必然是建立在人的主观感受上的评价,脱离了人的参与的客观事物是无所谓美丑的,所以“使人感到‘美(愉快)’”的和“被人判认为‘美’”的对象,实际上统一于“人”这一主题当中,所以只要是美,就一定是主观的。因为“被人判认为‘美’的对象必然能使人感到美(愉快)”。这个命题的前提是“被人判认为‘美’”,而这一步的做到就已经需要了主观判断,所以并没有美在客体和主体上的“难分难解”。而正因为如此,我也得出和书中相同的结论,“我们所要寻找的美的本质只能是作为客观实体存在与对象世界的那种美的本质”,即主观判断的美。
确定了我们要探究的对象,我们还要给他一个定义,即“什么是美?”上一段中我们谈到美是主观判断的产物,那自然要从主观的方向去寻找,在审美经验中,“如果一件事物能引起人的愉快感觉,他就被这个人判认是美。所以,范式令人愉快的就为这个审美个体叫做‘美’。”虽然这么下了定义,但却感觉这个定义的来源没有切实的基础。建立在主观感受上的美总是让人感觉像建立在棉花上的房屋,没有根基。于是只好用再进一层的含义给他稍稍加固,即“只有普遍令人愉快的才是真美。”上文的定义中,美是由主体的“愉快”决定的,判定对象是否为美的根据是主体的愉快感。但是这种愉快感需要愉快的普遍有效,即“绝大多数同意”。就像书中所说的一样,“正如五中延续中的个别变异并不能改变物种的属性一样,个别感官结构阈值发生了变异的个体在审美感知上与大多数个体发生矛盾,也不能改变大众所认可的对象的美学属性。”
二: 美感和快感
本章中的第四节和第六节是我最赞同的两个章节,本部分和第四节有关。说到美感,我和老师的想法相同,“不禁视听觉以外的味觉、嗅觉、肤觉的愉快人们叫做美,而且比五官在生物学上低一个层次的肌体的愉快感也称作美。”美的定义来源便是生理上的——“美觉源于性感的范围看来是完全确实的”,“‘美’字最初用来指称味觉愉快及其对象。”由此可见,无论精神满足引起的愉快还是官能(生理)满足引起的愉快,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感觉愉快,都是同样取向的情感体验。美感是精神上的愉悦无可非议,但将美感上升到精神并不代表就脱离了生理,我认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可以通过接受刺激产生愉悦,不同的仅仅是称呼不同,似乎心理高于生理。我们对其的描述也接近于此,美感和快感,两者的不同仅仅在于产生愉悦的机制,而非作用的效果,所以我们认为,美感和快感并无本质区别。
三: 动物的“美感”
“美”的定义由人类通过实践观察得出,却不应局限在人的范围内。既然我们得出了“美感与快感并无本质区别”这样的论断,那么只要能感受到快感,便于感受到美感的发生机制并无二致。所以,“美”应是属于“动物体”的,它包括人,但又不限于人。而且,人们抽象出了“美”的概念,他应是一跳普世存在的价值,而不应仅仅凭借人的价值观而存在,作为感觉符号,应遵从于每个种群的自我意愿。再者,就像我们对青竹这种植物只有视觉嗅觉的美感,熊猫等动物却因为触觉(味觉)而对他产生快感,所以我们所指代的快感对象即使相同,我们对其接纳的信息也是不同的,这个美的感受也就不一样。
四: 精神上的美
首先,这一条是基于“人是有意识的”这一事实。这里的“意识”指的是“人”这种有高度发达的自我评价功能的高级意识。正如文中所知,“人类产生了反映对象本质的‘真’与反映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行为准则的‘善’,当一种对象引起人的道德理性(善)与哲学思考(真)满足时,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情感愉悦。这种千姿百态的‘真’、‘善’之美,就是动物界所没有的。”即是“善”、“美”主观自我感受的价值评价和客观事物都能引发人的“愉快”,“心灵美”、“知识美”都是常见的“善”、“真”转化为“美”的审美经验,所以美不仅是客观引发主观的,主观个人也可以自发地创造美,而且相对应感官美和物质美,我们把它定义为更高层次的美。而正是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在这一层面上,“美”与“真”、“善”的关系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不仅有统一于快感的共同性,更有美作为普遍价值的更高地位。例如一个客体,如树叶,可能与“真”、“善”无关,却也可以称之为“美”,我们称为“纯粹美”;若赋予其“一叶知秋”等具体含义,便又发展为“善”等高一等级的“愉快”,这便是由“美”所决定的价值了。
五: 美的主客观问题
“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这样的定义引出之后,完美地解决了美的主客观问题,但我的理解略有不同。我认为客观事物的美是不存在的,美肯定是发自主观,即使是星星彩虹的美,仍是人通过主观判断,进而进行移情等意识活动的结果。看不到就不说它美吗?当然不是。而正因为看不到仍旧知道它是美的,才恰恰表明在我们的意识中形成了对事物的判断。看不见的东西无所谓美,因为美是快感,从来都是主观的感受。看不到如何定义为美呢?没有依据显然无从判断,所以只有得到对某些事物的评价,才有可能得到对“美”的感受。
以上。
“美”的定义探析
SZ1241 Anevers 1220514XXX
祁志祥老师的论文集《人学视阈下的文艺美学探究》一书,旨在通过对“人学”和“人的本质问题”的追问,深入研究文学和美学问题。人类社会通过不断地启蒙,是人文思想在与蒙昧主义思想否定之否定的斗争中筛选,过滤,积淀下来,而对文学和美学的认识也在人学的发展中深化下去,书中的三编就分别从人学、文学和美学三个领域进行了分析。
美学的“美”是什么,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在美学史上一直纠缠不休,但是如果抛开“人对美”的条框,反观“美对人”的作用,则更容易找到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本书的“下编 第十五章 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这一章节中便另辟蹊径,较好地解释了这个问题。本文将重点探析第十五章的观点,班门弄斧。
一:关于美
我认为,既然谈到美,那必然是建立在人的主观感受上的评价,脱离了人的参与的客观事物是无所谓美丑的,所以“使人感到‘美(愉快)’”的和“被人判认为‘美’”的对象,实际上统一于“人”这一主题当中,所以只要是美,就一定是主观的。因为“被人判认为‘美’的对象必然能使人感到美(愉快)”。这个命题的前提是“被人判认为‘美’”,而这一步的做到就已经需要了主观判断,所以并没有美在客体和主体上的“难分难解”。而正因为如此,我也得出和书中相同的结论,“我们所要寻找的美的本质只能是作为客观实体存在与对象世界的那种美的本质”,即主观判断的美。
确定了我们要探究的对象,我们还要给他一个定义,即“什么是美?”上一段中我们谈到美是主观判断的产物,那自然要从主观的方向去寻找,在审美经验中,“如果一件事物能引起人的愉快感觉,他就被这个人判认是美。所以,范式令人愉快的就为这个审美个体叫做‘美’。”虽然这么下了定义,但却感觉这个定义的来源没有切实的基础。建立在主观感受上的美总是让人感觉像建立在棉花上的房屋,没有根基。于是只好用再进一层的含义给他稍稍加固,即“只有普遍令人愉快的才是真美。”上文的定义中,美是由主体的“愉快”决定的,判定对象是否为美的根据是主体的愉快感。但是这种愉快感需要愉快的普遍有效,即“绝大多数同意”。就像书中所说的一样,“正如五中延续中的个别变异并不能改变物种的属性一样,个别感官结构阈值发生了变异的个体在审美感知上与大多数个体发生矛盾,也不能改变大众所认可的对象的美学属性。”
二: 美感和快感
本章中的第四节和第六节是我最赞同的两个章节,本部分和第四节有关。说到美感,我和老师的想法相同,“不禁视听觉以外的味觉、嗅觉、肤觉的愉快人们叫做美,而且比五官在生物学上低一个层次的肌体的愉快感也称作美。”美的定义来源便是生理上的——“美觉源于性感的范围看来是完全确实的”,“‘美’字最初用来指称味觉愉快及其对象。”由此可见,无论精神满足引起的愉快还是官能(生理)满足引起的愉快,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感觉愉快,都是同样取向的情感体验。美感是精神上的愉悦无可非议,但将美感上升到精神并不代表就脱离了生理,我认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可以通过接受刺激产生愉悦,不同的仅仅是称呼不同,似乎心理高于生理。我们对其的描述也接近于此,美感和快感,两者的不同仅仅在于产生愉悦的机制,而非作用的效果,所以我们认为,美感和快感并无本质区别。
三: 动物的“美感”
“美”的定义由人类通过实践观察得出,却不应局限在人的范围内。既然我们得出了“美感与快感并无本质区别”这样的论断,那么只要能感受到快感,便于感受到美感的发生机制并无二致。所以,“美”应是属于“动物体”的,它包括人,但又不限于人。而且,人们抽象出了“美”的概念,他应是一跳普世存在的价值,而不应仅仅凭借人的价值观而存在,作为感觉符号,应遵从于每个种群的自我意愿。再者,就像我们对青竹这种植物只有视觉嗅觉的美感,熊猫等动物却因为触觉(味觉)而对他产生快感,所以我们所指代的快感对象即使相同,我们对其接纳的信息也是不同的,这个美的感受也就不一样。
四: 精神上的美
首先,这一条是基于“人是有意识的”这一事实。这里的“意识”指的是“人”这种有高度发达的自我评价功能的高级意识。正如文中所知,“人类产生了反映对象本质的‘真’与反映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行为准则的‘善’,当一种对象引起人的道德理性(善)与哲学思考(真)满足时,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情感愉悦。这种千姿百态的‘真’、‘善’之美,就是动物界所没有的。”即是“善”、“美”主观自我感受的价值评价和客观事物都能引发人的“愉快”,“心灵美”、“知识美”都是常见的“善”、“真”转化为“美”的审美经验,所以美不仅是客观引发主观的,主观个人也可以自发地创造美,而且相对应感官美和物质美,我们把它定义为更高层次的美。而正是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在这一层面上,“美”与“真”、“善”的关系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不仅有统一于快感的共同性,更有美作为普遍价值的更高地位。例如一个客体,如树叶,可能与“真”、“善”无关,却也可以称之为“美”,我们称为“纯粹美”;若赋予其“一叶知秋”等具体含义,便又发展为“善”等高一等级的“愉快”,这便是由“美”所决定的价值了。
五: 美的主客观问题
“美是普遍快感的对象”这样的定义引出之后,完美地解决了美的主客观问题,但我的理解略有不同。我认为客观事物的美是不存在的,美肯定是发自主观,即使是星星彩虹的美,仍是人通过主观判断,进而进行移情等意识活动的结果。看不到就不说它美吗?当然不是。而正因为看不到仍旧知道它是美的,才恰恰表明在我们的意识中形成了对事物的判断。看不见的东西无所谓美,因为美是快感,从来都是主观的感受。看不到如何定义为美呢?没有依据显然无从判断,所以只有得到对某些事物的评价,才有可能得到对“美”的感受。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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