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公民社會與法治》第二课
第2講 近代民主之演進與民主理論之意涵
民主的概念说起,柏拉图的批评都知道。亚里士多德的批评,认为民主可以,但要其中的人“既是统治者的,又是被统治者。”自己制定的法律也要适用于自己(像那个切分蛋糕的游戏,不知道谁是谁,你会怎么切分蛋糕? )
洛克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人会残杀,洛克认为不会的,因为人有理性,有自然法,只是没有公平的第三方,人们是自己的裁判。从洛克的这个论述看,他是赞同现代社会理论,国家只是提供保护和调解。洛克对人性的判断和从这里展示出的国家路径,确实比霍布斯更高一筹。对理性的判断仍然从上帝的角度,但当上帝死了,理性如何论证?
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產權利更好的保護。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財產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君主派,如霍布思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私有財產不可能存在,是公有的)
論證一:首先,洛克主張每個個人都「擁有」自己,所以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共同擁有自由平等。因此,每個人也必然擁有他勞動所得的產品,否認這點便等同於將他視為奴隸。也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在自然賦予的資源上混合(加入)他自己的勞動。
論證二:洛克假設在自然狀態下資源是相當豐富的,以論證有權擁有之正當性條件:只要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一個人便有權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資源。由於自然資源相當豐富,個人可在取走所有他自己會使用到的資源之同時,也不會侵犯到他人的資源。此外,一個人不可取走超過他能使用到的數量,以免資源被糟蹋。
結論:洛克透過一系列論證,主張一個完整的經濟體制確實可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下存在。私人財產因此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社會也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才形成。
疑问:1.每个人拥有其劳动所得,那是在劳动品无主的情况下(原始状态就是广袤无垠的时代,想象一下美国西部),资本主义生产中,每个人拥有其全部劳动所得吗?;2.原始人真的是私有制?人类学研究显然证实是公有制。
但我们要把这个看做一种政治的假设,而不是追求其真实情况,作为一个政治假设出发,从“个人拥有其自身”出发,这个私有财产的假设非常合理。
卢梭
卢梭是一个反理性者,思想分两期。
第一期(1750-1762):肯定人性自然美好,反對啟蒙運動的科學與哲學,亦即反對人類的理性,思想傾向個人主義及無政府主義。
“A thinkng man is a depraved animal”
“return to nature”
“Nature made them(human’s soul), our institutions spoil them”
1750年盧梭對以《論科學與藝術》("Discours sur les sciences et les arts")一文贏得第戎學院(The Academy of Dijon)論文比賽首獎,因此成為巴黎名人。在這篇論文裡面盧梭主張,從道德的觀點來看,科學與藝術的發展,適足以造成道德的墮落。當時啟蒙運動崇尚合理思辨,攻擊宗教與禮俗,他則憧憬於宗教的淨化。
在1755《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Discours sur l‘origine et les fondements de l’inégalité”)中,盧梭攻擊私有財產制度,因此他也被認為是現代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見馬克思)的始祖。在這篇應第戎學院徵文而作的論文中,盧梭一方面借助當時關於野蠻人的人類學研究資料,一方面展開辯證的想像,回顧了人類由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過渡的歷史進程,指出,人類的進步史也就是人類的墮落史︰而私有制的確立,是造成人類不平等及其後果的關鍵環節。這篇論文可謂盧梭整個政治學說的導言。
他跟洛克類似,把政府的出現解釋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一種契約。然而,盧梭認為原始的契約有明顯的缺陷。社會中最有財富權勢的人欺騙了大眾,使不平等成為人類社會一個永恆的特點。接著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契約應該被重新思考。政府不應該是保護少數人的財富和權利,而是應該著眼於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平等。
第二期(1762-1788):《社會契約》為代表,以《公共意志》學說為核心,《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開頭寫道:「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桎梏之中,──這種變化怎麼來的?我不知道,怎麼使他合理呢?我想我可以回答」。
同時,盧梭的政治哲學中最主要的原則是政治不應與道德分離。當一個國家不能以德服人,它就不能正常地發揮本身的功能,也不能建立對個人的權威。
第二個重要的原則是自由,捍衛自由是國家建立的目的之一。這也是法國大革命由政治革命而社會革命,再由社會革命而道德革命,規模和程度遠超英美的一個淵源。
「任何人對於其同類都沒有先天性的權威」,「否認一個人的自由就是否認他是一個人」。另一方面,人類有組成集體社會之必要,一出於團體以克服環境之障礙與危險,二出於組成社會後,須以法律替代武力,同時要服從有威權的政府,否則政治社會不能維持。
服從與自由如何解決?
在社會契約的條件是:「每個人都把他自己及其所有的一切權利讓渡給全體社會,因為假若每個個人都絕對地放棄了他的個人,那麼這種條件對於大家都是一樣的,如此,誰也就不必妨害他人了。」「每個人把自己交給全體就等於並未交給任何人」。 (注意:所有一切权利让渡给全体社会,洛克是部分权利让渡。卢梭的论证似乎非常有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掌权者的权力显然没有交出来,因为必须有一个国家机器,所以总会有这部分人,一部分人交了,一部分人没交,这是运行的问题。)
這意味著:政府一切法令與行為,必須全體人民贊成。這是集體主義的思想,反對了多數決(洛克式)的正確性。但是,完全民意的政府不易出現…,政府若強制,人民的自由必受戕害。如何解決?
從社會契約中試圖解決,如何一個人一方面服從政府權威,一方面又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受本能驅使,為所欲為的自由。文明的自由:正義與理性原則取代生物衝動,一種道德的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類真成了自己的主人;只服從慾望衝動指使,就是奴隸。服從自己立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若自由是個人服從自我的意志(Will),而個人服從合理的國家權威就是得到完全自由,那必須證明服從政府權威即是服從個人自己的意志。盧梭創造了公共意志〈general will〉的概念,在此意志下,國家與個人都需服從。(公共意志定的法律就是自己定的法律,公共意志等于个人意志)
政治團體是個有有生命有道德的東西並且有一個意志。公共意志的對象及要素必須是公共的,那就是他必須來自全體,且施用於全體。 公共意志與全體意志( the will of all)不同,前者只顧公共的利益,後者則是考慮個人的利益而已。
因此,教授认为,卢梭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是集体主义的,是极权政治的源头。
(同样是社会契约论,同样认为社会是从集体生活的问题产生的,但是洛克对于解决服从与自由的问题很简单,有些权利可以让渡,哪些可以,哪些不行由宪政解决,就完了。而卢梭,为了达成一种完全的自由和高尚道德的国家,提出了公共意志,并认为公共意志就是个人意志,完全多此一举。)
我还是倾向于洛克的方式,从个人理性凝聚为公共的善。考察这一问题,会发现,个人私利不一定能达成公共的善,在历史上都是极少的。在经济领域,有市场,但在政治领域,没有这些。传统社会个人私立带来的冲突,斗争与杀戮,只有靠道德和强力维持秩序。 民主社会有了一个和平协商问题的机制,这种情况大为改善,但仍然有些大量的私利行为,同时,其代议制民主就是一个分散利益集中的过程。
因为这一切都向我们传达一个重要问题: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的私利如何凝聚成为公共的善?
有两种方法:一.制度性的。即 Andrew Rehfeld, The Concept of Constituency: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Democratic Legitimacy,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在这里提出的选举设计http://www.douban.com/note/441313534/
二.民主的教育功能。 李丁讃先生认为民主能够使得人变得更加理性、宽容。在《民主,更是一种教育》里,他从西方历史和人类学习机制角度解释了这一问题。
从西方历史中看来,正是因为在家庭、社团、学校、公司中首先兴起了一种平等的、理性的、宽容的关系。從十七世紀末開始,西方社會的家庭、社區、司法、民間社團等不能層次,都陸續發生了寧靜的民主革命,使得裡面的社會關係,包括親子、夫妻、公民與國家關係產生了重大的變革,一種新的平等、友善、甚至親密的社會關係出現,才慢慢培養出西方社會獨有的人文特質與公民德行/能力,進而讓民主政治得以順利運轉“ “Habermas (1989) 說,「公共領域是私密領域的延伸和完成」,正是這個意思。這裡的私密領域,是指十七世紀時逐漸誕生的家庭與親密領域。Habermas 認為,在這個新誕生的親密空間裡,自由、解放與愛等相關的人文素質被創造出來,正是這些人文素養的誕生,公共領域才能在十八世紀的歐洲出現。而這些條件都是台灣所沒有的。”【1】
还有如下论述:“在封建時代,武士或貴族對封建領主效忠、甚至犧牲,表現出強烈的熱情。但對於和自己沒有關係的「一般人」卻無動於衷,甚少有同情憐憫之心。中世紀的作家都是貴族出身,對於英雄的墮落有很深刻的描寫,但對於平民的苦難卻無法理解,甚至表現出揶揄好玩的態度。因為,「真正的同情只存在於同類之間」。不同族群是很難感性相通的。但是,在十九世紀美國,當個人關係民主化與平等化之後,當人與人之間開始以「同類」相互對待之後,一種對於普遍人類,而不只是自己同類的同情感逐漸誕生。Tocqueville 指出,當時美國人的寫作或書信往還中,中世紀那種對苦難的無情已經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對人類整體的關注。” 【2】
那么民主这种教育作用是如何作用于人,使人产生公共善的品质的?他从生物学与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剖析了这一问题。
”動物的知覺系統是一個封閉的、結構決定的系統。外在的訊息只有跟生命本身的經驗結構符合呼應時,這些資訊才得以進入系統內部。一隻鴿子過去有關顏色的經驗,會構成牠後來對顏色的認知。牠現有的經驗結構會決定、篩選外在環境的材料與內容。外在環境資訊只是「啟動」,但並沒有「決定」生物的知覺內容;只有生物本身的「結構」才是認知運作的「決定者」。一個記憶要變得長久,首先,資訊的接收者對於外來的訊息一定要「專注」,而且,資訊傳達過程必須「徹底」而「深刻」。其次,學習者必須把目前正在傳遞的訊息與他/她現有的記憶進行「有系統」而且「有意義」地連結。正如Maturana所謂的「自我組織」,只有當新的經驗能夠與舊的經驗呼應與連結,這時,新的經驗才會被納入。“最后他得出结论:”自我組織與連結,是生物體的長久記憶能否形成的主要原因,而長久記憶的質與量,更是生物學習、成長、演化的關鍵。“【3】
所以,只有在充满民主特质的环境中成长,不断吸取外部经验,才能塑造我们的民主特质。他由此推论,台湾第一代中产阶级不存在这种特性,第二代才开始有,要到第三代才能成型,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很长时间的环境培育。
对于李先生的观点,我同意其民主促成这种社会关系部分,民主与社会关系变革是彼此的,民主制度下可以促进这个关系的发展,促进公共的善,制度安排本身就有这种力量。(希腊人让每个人都参政,自然培养了公共的善。)民主也被这种社会关系变革所巩固。
更重要的是从他对台湾的对比来看,民主确有原生民主与移植民主之分,在原生民主国家,那种社会关系的变革是与民主的进展同步的,而移植民主国家,是不同步的,社会关系变革落后民主很多,民主的培育能力没有很好的显现出来。
有一点有些问题,即这种关系的变革从何而来?他认为是民主。但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关系却是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出现,显然,这一关系变革与别的因素有关,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可以说是理性运动等等,现代社会还可以包括互联网、思潮传播等等因素。
总之,李先生对这一问题的梳理是很有裨益的,我们现在的任何社会组织中都是存在着大量的传统社会关系,被政治权力渗透,只有商业领域稍微好一些,越是自由的商业领域越有平等、理性的关系,这也可以作为上面的论证之一吧。
【1】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德)哈贝马斯 ,学林出版社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09891/
【2】On Democracy, Revolution and Society.Tocqueville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1876770/
【3】Autopoiesis and Cognition,H.R. Maturana / F.J. Varela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157083/
民主的概念说起,柏拉图的批评都知道。亚里士多德的批评,认为民主可以,但要其中的人“既是统治者的,又是被统治者。”自己制定的法律也要适用于自己(像那个切分蛋糕的游戏,不知道谁是谁,你会怎么切分蛋糕? )
洛克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人会残杀,洛克认为不会的,因为人有理性,有自然法,只是没有公平的第三方,人们是自己的裁判。从洛克的这个论述看,他是赞同现代社会理论,国家只是提供保护和调解。洛克对人性的判断和从这里展示出的国家路径,确实比霍布斯更高一筹。对理性的判断仍然从上帝的角度,但当上帝死了,理性如何论证?
政治社會創立的目標便是為了提供財產權利更好的保護。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標是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財產必然是先於政府存在並且完全獨立的(君主派,如霍布思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私有財產不可能存在,是公有的)
論證一:首先,洛克主張每個個人都「擁有」自己,所以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共同擁有自由平等。因此,每個人也必然擁有他勞動所得的產品,否認這點便等同於將他視為奴隸。也因此每個人都有權在自然賦予的資源上混合(加入)他自己的勞動。
論證二:洛克假設在自然狀態下資源是相當豐富的,以論證有權擁有之正當性條件:只要其他人還有機會取得「同樣多」和「同樣好」的資源,一個人便有權利拿走一部分的自然資源。由於自然資源相當豐富,個人可在取走所有他自己會使用到的資源之同時,也不會侵犯到他人的資源。此外,一個人不可取走超過他能使用到的數量,以免資源被糟蹋。
結論:洛克透過一系列論證,主張一個完整的經濟體制確實可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下存在。私人財產因此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社會也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才形成。
疑问:1.每个人拥有其劳动所得,那是在劳动品无主的情况下(原始状态就是广袤无垠的时代,想象一下美国西部),资本主义生产中,每个人拥有其全部劳动所得吗?;2.原始人真的是私有制?人类学研究显然证实是公有制。
但我们要把这个看做一种政治的假设,而不是追求其真实情况,作为一个政治假设出发,从“个人拥有其自身”出发,这个私有财产的假设非常合理。
卢梭
卢梭是一个反理性者,思想分两期。
第一期(1750-1762):肯定人性自然美好,反對啟蒙運動的科學與哲學,亦即反對人類的理性,思想傾向個人主義及無政府主義。
“A thinkng man is a depraved animal”
“return to nature”
“Nature made them(human’s soul), our institutions spoil them”
1750年盧梭對以《論科學與藝術》("Discours sur les sciences et les arts")一文贏得第戎學院(The Academy of Dijon)論文比賽首獎,因此成為巴黎名人。在這篇論文裡面盧梭主張,從道德的觀點來看,科學與藝術的發展,適足以造成道德的墮落。當時啟蒙運動崇尚合理思辨,攻擊宗教與禮俗,他則憧憬於宗教的淨化。
在1755《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Discours sur l‘origine et les fondements de l’inégalité”)中,盧梭攻擊私有財產制度,因此他也被認為是現代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見馬克思)的始祖。在這篇應第戎學院徵文而作的論文中,盧梭一方面借助當時關於野蠻人的人類學研究資料,一方面展開辯證的想像,回顧了人類由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過渡的歷史進程,指出,人類的進步史也就是人類的墮落史︰而私有制的確立,是造成人類不平等及其後果的關鍵環節。這篇論文可謂盧梭整個政治學說的導言。
他跟洛克類似,把政府的出現解釋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一種契約。然而,盧梭認為原始的契約有明顯的缺陷。社會中最有財富權勢的人欺騙了大眾,使不平等成為人類社會一個永恆的特點。接著他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契約應該被重新思考。政府不應該是保護少數人的財富和權利,而是應該著眼於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平等。
第二期(1762-1788):《社會契約》為代表,以《公共意志》學說為核心,《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開頭寫道:「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桎梏之中,──這種變化怎麼來的?我不知道,怎麼使他合理呢?我想我可以回答」。
同時,盧梭的政治哲學中最主要的原則是政治不應與道德分離。當一個國家不能以德服人,它就不能正常地發揮本身的功能,也不能建立對個人的權威。
第二個重要的原則是自由,捍衛自由是國家建立的目的之一。這也是法國大革命由政治革命而社會革命,再由社會革命而道德革命,規模和程度遠超英美的一個淵源。
「任何人對於其同類都沒有先天性的權威」,「否認一個人的自由就是否認他是一個人」。另一方面,人類有組成集體社會之必要,一出於團體以克服環境之障礙與危險,二出於組成社會後,須以法律替代武力,同時要服從有威權的政府,否則政治社會不能維持。
服從與自由如何解決?
在社會契約的條件是:「每個人都把他自己及其所有的一切權利讓渡給全體社會,因為假若每個個人都絕對地放棄了他的個人,那麼這種條件對於大家都是一樣的,如此,誰也就不必妨害他人了。」「每個人把自己交給全體就等於並未交給任何人」。 (注意:所有一切权利让渡给全体社会,洛克是部分权利让渡。卢梭的论证似乎非常有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掌权者的权力显然没有交出来,因为必须有一个国家机器,所以总会有这部分人,一部分人交了,一部分人没交,这是运行的问题。)
這意味著:政府一切法令與行為,必須全體人民贊成。這是集體主義的思想,反對了多數決(洛克式)的正確性。但是,完全民意的政府不易出現…,政府若強制,人民的自由必受戕害。如何解決?
從社會契約中試圖解決,如何一個人一方面服從政府權威,一方面又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受本能驅使,為所欲為的自由。文明的自由:正義與理性原則取代生物衝動,一種道德的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類真成了自己的主人;只服從慾望衝動指使,就是奴隸。服從自己立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若自由是個人服從自我的意志(Will),而個人服從合理的國家權威就是得到完全自由,那必須證明服從政府權威即是服從個人自己的意志。盧梭創造了公共意志〈general will〉的概念,在此意志下,國家與個人都需服從。(公共意志定的法律就是自己定的法律,公共意志等于个人意志)
政治團體是個有有生命有道德的東西並且有一個意志。公共意志的對象及要素必須是公共的,那就是他必須來自全體,且施用於全體。 公共意志與全體意志( the will of all)不同,前者只顧公共的利益,後者則是考慮個人的利益而已。
因此,教授认为,卢梭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是集体主义的,是极权政治的源头。
(同样是社会契约论,同样认为社会是从集体生活的问题产生的,但是洛克对于解决服从与自由的问题很简单,有些权利可以让渡,哪些可以,哪些不行由宪政解决,就完了。而卢梭,为了达成一种完全的自由和高尚道德的国家,提出了公共意志,并认为公共意志就是个人意志,完全多此一举。)
我还是倾向于洛克的方式,从个人理性凝聚为公共的善。考察这一问题,会发现,个人私利不一定能达成公共的善,在历史上都是极少的。在经济领域,有市场,但在政治领域,没有这些。传统社会个人私立带来的冲突,斗争与杀戮,只有靠道德和强力维持秩序。 民主社会有了一个和平协商问题的机制,这种情况大为改善,但仍然有些大量的私利行为,同时,其代议制民主就是一个分散利益集中的过程。
因为这一切都向我们传达一个重要问题: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的私利如何凝聚成为公共的善?
有两种方法:一.制度性的。即 Andrew Rehfeld, The Concept of Constituency: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Democratic Legitimacy,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在这里提出的选举设计http://www.douban.com/note/441313534/
二.民主的教育功能。 李丁讃先生认为民主能够使得人变得更加理性、宽容。在《民主,更是一种教育》里,他从西方历史和人类学习机制角度解释了这一问题。
从西方历史中看来,正是因为在家庭、社团、学校、公司中首先兴起了一种平等的、理性的、宽容的关系。從十七世紀末開始,西方社會的家庭、社區、司法、民間社團等不能層次,都陸續發生了寧靜的民主革命,使得裡面的社會關係,包括親子、夫妻、公民與國家關係產生了重大的變革,一種新的平等、友善、甚至親密的社會關係出現,才慢慢培養出西方社會獨有的人文特質與公民德行/能力,進而讓民主政治得以順利運轉“ “Habermas (1989) 說,「公共領域是私密領域的延伸和完成」,正是這個意思。這裡的私密領域,是指十七世紀時逐漸誕生的家庭與親密領域。Habermas 認為,在這個新誕生的親密空間裡,自由、解放與愛等相關的人文素質被創造出來,正是這些人文素養的誕生,公共領域才能在十八世紀的歐洲出現。而這些條件都是台灣所沒有的。”【1】
还有如下论述:“在封建時代,武士或貴族對封建領主效忠、甚至犧牲,表現出強烈的熱情。但對於和自己沒有關係的「一般人」卻無動於衷,甚少有同情憐憫之心。中世紀的作家都是貴族出身,對於英雄的墮落有很深刻的描寫,但對於平民的苦難卻無法理解,甚至表現出揶揄好玩的態度。因為,「真正的同情只存在於同類之間」。不同族群是很難感性相通的。但是,在十九世紀美國,當個人關係民主化與平等化之後,當人與人之間開始以「同類」相互對待之後,一種對於普遍人類,而不只是自己同類的同情感逐漸誕生。Tocqueville 指出,當時美國人的寫作或書信往還中,中世紀那種對苦難的無情已經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對人類整體的關注。” 【2】
那么民主这种教育作用是如何作用于人,使人产生公共善的品质的?他从生物学与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剖析了这一问题。
”動物的知覺系統是一個封閉的、結構決定的系統。外在的訊息只有跟生命本身的經驗結構符合呼應時,這些資訊才得以進入系統內部。一隻鴿子過去有關顏色的經驗,會構成牠後來對顏色的認知。牠現有的經驗結構會決定、篩選外在環境的材料與內容。外在環境資訊只是「啟動」,但並沒有「決定」生物的知覺內容;只有生物本身的「結構」才是認知運作的「決定者」。一個記憶要變得長久,首先,資訊的接收者對於外來的訊息一定要「專注」,而且,資訊傳達過程必須「徹底」而「深刻」。其次,學習者必須把目前正在傳遞的訊息與他/她現有的記憶進行「有系統」而且「有意義」地連結。正如Maturana所謂的「自我組織」,只有當新的經驗能夠與舊的經驗呼應與連結,這時,新的經驗才會被納入。“最后他得出结论:”自我組織與連結,是生物體的長久記憶能否形成的主要原因,而長久記憶的質與量,更是生物學習、成長、演化的關鍵。“【3】
所以,只有在充满民主特质的环境中成长,不断吸取外部经验,才能塑造我们的民主特质。他由此推论,台湾第一代中产阶级不存在这种特性,第二代才开始有,要到第三代才能成型,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很长时间的环境培育。
对于李先生的观点,我同意其民主促成这种社会关系部分,民主与社会关系变革是彼此的,民主制度下可以促进这个关系的发展,促进公共的善,制度安排本身就有这种力量。(希腊人让每个人都参政,自然培养了公共的善。)民主也被这种社会关系变革所巩固。
更重要的是从他对台湾的对比来看,民主确有原生民主与移植民主之分,在原生民主国家,那种社会关系的变革是与民主的进展同步的,而移植民主国家,是不同步的,社会关系变革落后民主很多,民主的培育能力没有很好的显现出来。
有一点有些问题,即这种关系的变革从何而来?他认为是民主。但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关系却是在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出现,显然,这一关系变革与别的因素有关,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可以说是理性运动等等,现代社会还可以包括互联网、思潮传播等等因素。
总之,李先生对这一问题的梳理是很有裨益的,我们现在的任何社会组织中都是存在着大量的传统社会关系,被政治权力渗透,只有商业领域稍微好一些,越是自由的商业领域越有平等、理性的关系,这也可以作为上面的论证之一吧。
【1】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德)哈贝马斯 ,学林出版社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09891/
【2】On Democracy, Revolution and Society.Tocqueville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1876770/
【3】Autopoiesis and Cognition,H.R. Maturana / F.J. Varela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15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