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横岗附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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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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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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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横岗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例
原告林某。
被告深圳横岗某公司(以下简称横岗某公司)。
被告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林某与被告横岗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2月22日至6月15日,被告横岗某公司向原告林某购买各式机械材料,双方以入库单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经核对,原告林某累计向被告横岗某公司送货17次,计款24130514.8元,被告横岗某公司支付货款16570000元,余款7560514.8元至今未付。2013年6月18日,被告深圳某公司为被告横岗某公司提供担保,就被告横岗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横岗某公司立即给付7560514.8元及利息18817.3元,合计7579332.1元,被告深圳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横岗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横岗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2月22日至6月15日,被告横岗某公司向原告林某购买各式机械材料,双方以入库单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经核对,原告林某累计向被告横岗某公司送货17次,计款24130514.8元,被告横岗某公司支付货款16570000元,余款7560514.8元至今未付。2013年6月18日,被告深圳某公司为被告横岗某公司提供担保,就被告横岗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入库单、个人网上银行对帐单、对帐清单、担保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横岗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横岗某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深圳某公司为被告横岗某公司提供担保,就被告横岗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深圳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横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林某7560514.8元及利息18817.3元,合计7579332.1元,
二、被告深圳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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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横岗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例
原告林某。
被告深圳横岗某公司(以下简称横岗某公司)。
被告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林某与被告横岗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2月22日至6月15日,被告横岗某公司向原告林某购买各式机械材料,双方以入库单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经核对,原告林某累计向被告横岗某公司送货17次,计款24130514.8元,被告横岗某公司支付货款16570000元,余款7560514.8元至今未付。2013年6月18日,被告深圳某公司为被告横岗某公司提供担保,就被告横岗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横岗某公司立即给付7560514.8元及利息18817.3元,合计7579332.1元,被告深圳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横岗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横岗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2013年2月22日至6月15日,被告横岗某公司向原告林某购买各式机械材料,双方以入库单作为货款结算依据,经核对,原告林某累计向被告横岗某公司送货17次,计款24130514.8元,被告横岗某公司支付货款16570000元,余款7560514.8元至今未付。2013年6月18日,被告深圳某公司为被告横岗某公司提供担保,就被告横岗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入库单、个人网上银行对帐单、对帐清单、担保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横岗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横岗某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深圳某公司为被告横岗某公司提供担保,就被告横岗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利息损失及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深圳某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横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林某7560514.8元及利息18817.3元,合计7579332.1元,
二、被告深圳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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