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税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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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深圳市保税区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例
原告保税区某公司。
被告福田某公司。
原告保税区某公司诉称:2010年6月4日、8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得无纺布合计价款102 873.51元。2011年1月31日,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价款5万元,其余价款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2 873.51元。
被告福田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保税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份、保税区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来账客户入账通知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未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田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税区某公司价款52 873.51元。
如福田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福田某公司负担。保税区某公司同意福田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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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税区某公司。
被告福田某公司。
原告保税区某公司诉称:2010年6月4日、8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得无纺布合计价款102 873.51元。2011年1月31日,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价款5万元,其余价款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2 873.51元。
被告福田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保税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份、保税区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来账客户入账通知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未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田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税区某公司价款52 873.51元。
如福田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福田某公司负担。保税区某公司同意福田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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