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系列:志愿者领域的道德准则与管理(2)
志愿者领域的道德准则与管理(2)
伊恩·泰勒 著
王承思 译
2、道德准则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常常被认为本身具有道德性,根据卡篷的观点,它们的最高目标是“给想得到帮助的人最大的帮助”。由于它们意欲帮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贫困阶层和残疾人员,常需人们的善意和支持,甚至包括那些相信应该由强制原则,而不是由志愿原则来指导社会供应的人的善意和支持。
由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靠工商企业和社会中个人的捐赠,它们需要使这些人相信,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事实上实践了自己的良好意图,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钱也确有所值。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在一个复杂的世界里运作。在这里,不管它们提供服务的意图有多好,工作如何有效,一个常有的普遍现象是发挥人们能力的活动机会可能会有损于原本良好的意图,或引来对它们工作成就价值的怀疑。尽管这些组织,特别是大型组织,力求帮助一些特定的人群,但由于它们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它们需要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例如,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力图阻止对儿童的虐待,这显然是在做一件道德的事。然而,为增进团体的利益,它需要同一些公共域、非营利域以及私域里的机构合作共事,这时常会引起对团体工作重点及正当性的疑问,在募集捐款、资金分配以及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应在多大程度上对政府立法施加压力等方面尤其如此。有些组织如巴纳多斯的目标不仅在于“为最有需要的儿童和青年提供社会福利服务”,而且亦欲“影响社会福利政策”。这种组织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手段牵涉到道德问题。
暂且不说立法上的要求、对捐款人的责任以及服务对象的期望,单单因为上述问题的复杂性,便要求这些组织有一种道德上的明确态度,它不仅要考虑到慈善组织运作的大环境,而且应反映每个组织要实现的目标。举例来说,资金目标上的冲突和需要向工作人员证明工作表现评估是正当的,是可能用得上道德规范的两个方面。
认为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运作于“营利域和政府域之间”是一个比较恰当的见解,因为它把道德窘境的范围描划得十分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它们不属于其中任何一域,因此为指导公共域和私域的行为而设制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它们来说没有意义。在所谓的混合经济的关怀模式和契约文化环境中,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政府。正如韦尔所说,它“导致了依赖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增强单个团体游说活动的成果,以保证它们自己的财源”。
也可以认为,通过减少其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政府正在将它合法性授予作用中的一个关键部分转移给志愿域。如果说政府的合法性部分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福利及其他一些关键服务,那么,通过政府改变传统的民主政治控制的形式和承诺责任的形式,契约文化已经逐步削弱了政府的这种正统地位而向志愿和非营利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认为“志愿域可能是市场多元化的主要受益人”的观点不乏事实,市场多元化给这一域带来了它自己的问题也是个事实。
随着服务从直接的政治控制中剥离或转移至代表了老人、儿童、肢体残疾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或特定群体利益的独立组织,引出了具有道德含意的公众利益问题。举例来说,如果说契约文化使慈善机构越来越依赖于政府资金,那么这些机构自然将卷入政治领域,即使有时它们本身是无意识的。资源分配的政治决定不可避免地会倾斜于这样一些组织,即政治家们、文职公务员或公共域管理人员认为更应予以考虑的,能使金钱产生最高价值的,或是能产生良好印象从而给他们带来政治资本的那些组织。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可能需要变得更为政治化以求赢得地方当局执政党的支持,这就引出了更为重要的有关它的独立性的问题。寻求资金的竞争产生了对各种市场服务的需要,并推动志愿组织在由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组成的多元市场中心更为“商业化”的方式发展。如果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为了赢得一项合同而将一个方面的工作凌驾于其他工作之上加以推广,那么一群服务对象会比另一群得到更多利益,这就危及到了效用原则,产生了将组织的动力集中到某个特定工作方面的问题。它一方面会突出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在募集捐款和提供各项服务上的不同优先权,另一方面会导致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为了经济上的保证而过度依赖于国家,致使修改组织使命的主要部分并以经常改变的政府工作重点取而代之。皮佛认为这种现象导致了“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的产生。
志愿原则应该使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和政府部门有所区别。就如赫金博瑟姆观察到的,它是“一种不一定非得如此但是公认的志愿道德准则;它不受社会态度或立法的控制也不为它们所要求”。的确,在历史上被视为这种组织的显著特征的正是这一点,而不是较为次要的志愿者在这些组织中的作用问题。
伊恩·泰勒 著
王承思 译
2、道德准则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常常被认为本身具有道德性,根据卡篷的观点,它们的最高目标是“给想得到帮助的人最大的帮助”。由于它们意欲帮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贫困阶层和残疾人员,常需人们的善意和支持,甚至包括那些相信应该由强制原则,而不是由志愿原则来指导社会供应的人的善意和支持。
由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靠工商企业和社会中个人的捐赠,它们需要使这些人相信,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事实上实践了自己的良好意图,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钱也确有所值。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在一个复杂的世界里运作。在这里,不管它们提供服务的意图有多好,工作如何有效,一个常有的普遍现象是发挥人们能力的活动机会可能会有损于原本良好的意图,或引来对它们工作成就价值的怀疑。尽管这些组织,特别是大型组织,力求帮助一些特定的人群,但由于它们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它们需要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例如,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力图阻止对儿童的虐待,这显然是在做一件道德的事。然而,为增进团体的利益,它需要同一些公共域、非营利域以及私域里的机构合作共事,这时常会引起对团体工作重点及正当性的疑问,在募集捐款、资金分配以及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应在多大程度上对政府立法施加压力等方面尤其如此。有些组织如巴纳多斯的目标不仅在于“为最有需要的儿童和青年提供社会福利服务”,而且亦欲“影响社会福利政策”。这种组织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手段牵涉到道德问题。
暂且不说立法上的要求、对捐款人的责任以及服务对象的期望,单单因为上述问题的复杂性,便要求这些组织有一种道德上的明确态度,它不仅要考虑到慈善组织运作的大环境,而且应反映每个组织要实现的目标。举例来说,资金目标上的冲突和需要向工作人员证明工作表现评估是正当的,是可能用得上道德规范的两个方面。
认为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运作于“营利域和政府域之间”是一个比较恰当的见解,因为它把道德窘境的范围描划得十分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它们不属于其中任何一域,因此为指导公共域和私域的行为而设制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它们来说没有意义。在所谓的混合经济的关怀模式和契约文化环境中,志愿和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政府。正如韦尔所说,它“导致了依赖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增强单个团体游说活动的成果,以保证它们自己的财源”。
也可以认为,通过减少其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政府正在将它合法性授予作用中的一个关键部分转移给志愿域。如果说政府的合法性部分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福利及其他一些关键服务,那么,通过政府改变传统的民主政治控制的形式和承诺责任的形式,契约文化已经逐步削弱了政府的这种正统地位而向志愿和非营利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认为“志愿域可能是市场多元化的主要受益人”的观点不乏事实,市场多元化给这一域带来了它自己的问题也是个事实。
随着服务从直接的政治控制中剥离或转移至代表了老人、儿童、肢体残疾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或特定群体利益的独立组织,引出了具有道德含意的公众利益问题。举例来说,如果说契约文化使慈善机构越来越依赖于政府资金,那么这些机构自然将卷入政治领域,即使有时它们本身是无意识的。资源分配的政治决定不可避免地会倾斜于这样一些组织,即政治家们、文职公务员或公共域管理人员认为更应予以考虑的,能使金钱产生最高价值的,或是能产生良好印象从而给他们带来政治资本的那些组织。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可能需要变得更为政治化以求赢得地方当局执政党的支持,这就引出了更为重要的有关它的独立性的问题。寻求资金的竞争产生了对各种市场服务的需要,并推动志愿组织在由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组成的多元市场中心更为“商业化”的方式发展。如果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为了赢得一项合同而将一个方面的工作凌驾于其他工作之上加以推广,那么一群服务对象会比另一群得到更多利益,这就危及到了效用原则,产生了将组织的动力集中到某个特定工作方面的问题。它一方面会突出一个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在募集捐款和提供各项服务上的不同优先权,另一方面会导致志愿和非营利组织为了经济上的保证而过度依赖于国家,致使修改组织使命的主要部分并以经常改变的政府工作重点取而代之。皮佛认为这种现象导致了“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的产生。
志愿原则应该使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部门和政府部门有所区别。就如赫金博瑟姆观察到的,它是“一种不一定非得如此但是公认的志愿道德准则;它不受社会态度或立法的控制也不为它们所要求”。的确,在历史上被视为这种组织的显著特征的正是这一点,而不是较为次要的志愿者在这些组织中的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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