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仲裁委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主要提供为深圳各区及附近企业及个人提供劳动纠纷代理、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咨询、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站)地址电话查询服务。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原告:罗仲裁。
被告:深圳某宾馆。
罗仲裁诉称:我于1978年入职某宾馆工作,从事清洁、养花等工作。1985年时,某宾馆将我调入其洗衣厂从事叠毛巾工序工作,直至我达到退休年龄。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我发现因某宾馆原因造成我1978年至1992年的工龄无法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我找到某宾馆交涉,某宾馆拒不承认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与我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我与某宾馆存在劳动关系;2、某宾馆承担诉讼费用。
某宾馆辩称:罗仲裁在1978年6月1日开始在我单位工作,当时罗仲裁是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入的。因罗仲裁不符合招工标准,所以没有将罗仲裁档案调入宾馆转为正式职工。罗仲裁一直在我单位的洗衣厂从事简单的工作。综上,我单位认可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罗仲裁自1978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在某宾馆工作,2011年9月26日因罗仲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罗仲裁主张某宾馆为其缴纳1992
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某宾馆认可在上述期间为罗仲裁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主张在2003年非典期间停缴过四个月。
罗仲裁以要求确认于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与某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申请,深圳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罗仲裁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社保缴费信息照片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证言、情况说明、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双方均认可罗仲裁自1978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在某宾馆工作,且罗仲裁提交有证人证言及社保缴费信息照片等证据材料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故对于罗仲裁要求确认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其与某宾馆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罗仲裁与深圳某宾馆自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深圳某宾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文标签: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
原告:罗仲裁。
被告:深圳某宾馆。
罗仲裁诉称:我于1978年入职某宾馆工作,从事清洁、养花等工作。1985年时,某宾馆将我调入其洗衣厂从事叠毛巾工序工作,直至我达到退休年龄。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我发现因某宾馆原因造成我1978年至1992年的工龄无法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我找到某宾馆交涉,某宾馆拒不承认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与我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我与某宾馆存在劳动关系;2、某宾馆承担诉讼费用。
某宾馆辩称:罗仲裁在1978年6月1日开始在我单位工作,当时罗仲裁是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入的。因罗仲裁不符合招工标准,所以没有将罗仲裁档案调入宾馆转为正式职工。罗仲裁一直在我单位的洗衣厂从事简单的工作。综上,我单位认可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罗仲裁自1978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在某宾馆工作,2011年9月26日因罗仲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罗仲裁主张某宾馆为其缴纳1992
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某宾馆认可在上述期间为罗仲裁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主张在2003年非典期间停缴过四个月。
罗仲裁以要求确认于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与某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申请,深圳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罗仲裁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社保缴费信息照片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证言、情况说明、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双方均认可罗仲裁自1978年6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在某宾馆工作,且罗仲裁提交有证人证言及社保缴费信息照片等证据材料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故对于罗仲裁要求确认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10月期间其与某宾馆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罗仲裁与深圳某宾馆自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深圳某宾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文标签: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热门话题 · · · · · · ( 去话题广场 )
- 纪念艾丽丝·门罗 1.9万次浏览
- 你认为AI在未来能取代人类吗? 33.5万次浏览
- 为了进理想公司,你们都做过哪些努力? 16.0万次浏览
- 你是如何下定决心戒酒的? 24.0万次浏览
- 你家乡的地方特色戏曲 6.3万次浏览
- 你家乡的独特风俗 20.1万次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