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看守所地址
长期代理深圳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易石云有丰富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为被关在罗湖草埔看守所的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辩护服务及看守所地址电话信息。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深圳罗湖看守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理想新城对面)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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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以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行驶至某宾馆门口时与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尹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民警在处置该起事故中发现尹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与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案发、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与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
本文标签:深圳罗湖看守所,罗湖区看守所,草埔看守所,看守所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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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以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行驶至某宾馆门口时与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尹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某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民警在处置该起事故中发现尹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与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案发、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与事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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