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离婚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离婚律师易石云执业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主要为大浪民治观澜街道同胜龙胜民乐福民及附近市民提供离婚纠纷代理,离婚法律咨询,离婚法律文书起草,另外还包括财产分割、继承、同居、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领域方面的法律服务。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离婚纠纷案例,更多法律咨询,请直接联系易律师!
林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现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林某2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在恋爱期间经常书信来往,互相有好感,彼此也很了解,并非原告陈述的婚前缺乏了解。我们共同生活三十余年,生活中难免出现磕磕碰碰,但不存在经常吵架的情况。我为了照顾孙子、孙女,最近搬到某花园居住,没有与被告分居多年,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总之,我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原告称被告婚后一直对其不信任,且与原告家人相处不够融洽,双方时常发生争执,对此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现原告表示已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并抚养儿子成年,实属不易。虽然原告称被告婚后一直对其不信任,且与其家人相处不够融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印证。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林某1与林某2离婚。
本文标签: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 1402 4650
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离婚纠纷案例,更多法律咨询,请直接联系易律师!
林某1诉称,我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现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林某2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在恋爱期间经常书信来往,互相有好感,彼此也很了解,并非原告陈述的婚前缺乏了解。我们共同生活三十余年,生活中难免出现磕磕碰碰,但不存在经常吵架的情况。我为了照顾孙子、孙女,最近搬到某花园居住,没有与被告分居多年,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总之,我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原告称被告婚后一直对其不信任,且与原告家人相处不够融洽,双方时常发生争执,对此主张,原告未提供证据。现原告表示已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并抚养儿子成年,实属不易。虽然原告称被告婚后一直对其不信任,且与其家人相处不够融洽,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印证。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林某1与林某2离婚。
本文标签: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宝安离婚律师,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还没人赞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