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
长期代理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刑事案件的深圳刑事律师易石云有丰富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为被关在南山蛇口看守所的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辩护服务。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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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桃花园附近
深圳南山蛇口看守电话:0755-2688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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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刑事案例
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23时许,在被告人邓某的唆使下,丁某、林某1(均另案处理)来到某区某处,采取用剪刀剪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的红色宗申牌ZS150-38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272元)盗走。后二人又来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附近,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肖某的红色钱江牌QJ150-18型两轮摩托车(价值4911元)盗走,并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交予被告人邓某,事后邓某将车交予林某2(另案处理)销赃获利。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邓某在某区被公安民警捉获。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被告人邓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肖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及共同作案人丁某、林某1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被盗车辆凭证复印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邓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3272元、肖某经济损失4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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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23时许,在被告人邓某的唆使下,丁某、林某1(均另案处理)来到某区某处,采取用剪刀剪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的红色宗申牌ZS150-38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272元)盗走。后二人又来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附近,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肖某的红色钱江牌QJ150-18型两轮摩托车(价值4911元)盗走,并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交予被告人邓某,事后邓某将车交予林某2(另案处理)销赃获利。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邓某在某区被公安民警捉获。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被告人邓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肖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及共同作案人丁某、林某1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被盗车辆凭证复印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邓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3272元、肖某经济损失4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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