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莲塘附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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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原告罗某。
被告李某。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住房补贴款人民币15万元。可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原告虽多次催讨,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并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6.31%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虽承诺过支付原告15万元,但是该款仅仅是对原告居住的补贴,而不是如原告诉状所称是房屋折价款,本市某某室的房屋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况且现在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支付该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房产归被告所有,离婚后原告搬出另住;被告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给予原告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婚后除房产外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协议签订后当天,原、被告至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如需办理房屋户名变更手续等,按相关法律、政策办理申请手续。现由于被告至今未按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15万元,原告遂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2007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和双方于2007年10月20日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原、被告理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期支付原告15万元,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未作约定,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15万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罗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欠原告罗某15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文标签:莲塘律师事务所,深圳莲塘律师,深圳罗湖莲塘律师,罗湖区莲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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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原告罗某。
被告李某。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住房补贴款人民币15万元。可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原告虽多次催讨,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并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6.31%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虽承诺过支付原告15万元,但是该款仅仅是对原告居住的补贴,而不是如原告诉状所称是房屋折价款,本市某某室的房屋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况且现在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支付该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房产归被告所有,离婚后原告搬出另住;被告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给予原告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婚后除房产外的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协议签订后当天,原、被告至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如需办理房屋户名变更手续等,按相关法律、政策办理申请手续。现由于被告至今未按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15万元,原告遂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离婚证,2007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和双方于2007年10月20日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原、被告理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期支付原告15万元,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未作约定,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15万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罗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欠原告罗某15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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