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结婚——婚姻制度简史
“婚”这个字,拆开了是女昏。昏指的是夜晚,“婚”字的意义,原本是说男人半夜出去弄了个女人回来。讲得不那么文学性的话,就是抢,抢婚抢婚,抢才是婚最原始的形态。而女性结婚时在头上戴的盖头、头纱、面纱等等,其实是男人抢女人回来时在头上蒙的那一块布的变体。但是为什么不能用娶的,却偏偏要用抢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谁娶谁的问题。
在原始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一个族群的核心。一个氏族里的男女不能交配,男人如果要找女人,必须“嫁”到其他的氏族去才行。当然,这种“嫁”并不是一对一的性质。因为女性生下来的孩子,肯定是自己的血统,不必担心戴绿帽子的问题,所以从其他氏族嫁过来的男性,可以由整个氏族共享。因此,在母系氏族中,人是拥有完全的性自由的,也不存在婚姻的概念。由此也决定了母系氏族的文化特色,就是性崇拜,鼓励性行为。农耕文明的早期通常带有明显的母系氏族特色,比如中国,在夏朝有“御田祖”的祭祀仪式,就是在播种之前男女在地里交合,以提高地的产量。商朝则有万人级别的“桑林之舞”,到了周朝,礼不下庶人,“仲春之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这个”奔“字的内涵,大家可以自由奔放地理解。
但是当父系氏族兴起的时候,他们是以男人为核心的。最早的父系氏族大多数是从事游牧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娶到族外的女性,一种方法是到另一个父系氏族去娶,但一个游牧部落要找到另一个游牧部落不是容易的事;另一种方法,就是到母系氏族里去抢一个女人回来,母系氏族大多是采摘和农耕类型的,位置比较固定,就给了父系氏族的男人们很大的便利。
女人抢回来了,但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在母系氏族中,性是开放的,但父系氏族就不行。为什么,因为在父系氏族,要传宗接代的不是女人,而是男人。如果性是开放的,在那个没有DNA验证的年代,男人根本无法保证女人肚子里怀的是他的后代。于是一种男人之间的约定产生了:女人这种东西,是隶属于男人个人的,其他男人不许上手。这种制度,就是专偶制。
专偶制以剥夺女性的性自由为代价,保证了男性后代血统的纯正性。为什么纯正性如此重要,第一当然是生物传继自身基因的天性。第二则是因为当时已经有了财产的概念,为了财产后继有人,子女是亲生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关于这点,可以来看一个例子。对于现代人而言,男人勾搭有夫之妇,和强奸一名女性,明显是后者更为恶劣。但是在古希腊,和有夫之妇通奸是死罪,而强奸则只需要罚款。原因不言自明:通奸有可能造成另一个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传继给非婚生子女,而强奸则不会。这一点在天朝的习俗里也有所体现。奸夫淫妇会被愤怒的族人直接浸猪笼,但强暴妇女的采花贼反而可能被送官法办。
专偶制对于人类的影响是深远的。为什么男人喜欢处女,因为处女没有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因此她生下来的孩子必定是自己的。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还曾经有过“杀首子”的习俗,就是要把女人生下的第一个孩子杀掉,因为第二个孩子才能肯定一定是自己的。勤劳而有智慧的中国人民发明的如滴血认亲、守宫砂等等很多领先于世界的不科学技术,也是都是专偶制的衍生物。
但是,专偶制只是规定了女性从属于男性。在专偶制上进一步发展出的制度,就是一夫一妻制。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可以追溯到周礼。周礼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规格如下:王,1妻120妾;诸侯,1妻8妾;大夫,1妻2妾;士,1妻1妾;庶民,1妻。当然这个值得吐槽的点很多,比如这尼玛也叫一妻啊妈蛋行政级别差一级待遇差那么多难怪春秋战国大家都忙着弑君自立,但重点是,无论职业高低贵贱,大家都只能有一个妻。这种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一夫一妻制,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避免财产的继承权过度分散,以维持家族血脉的延续。妻的子女,也就是嫡子,在继承遗产时具备绝对优先于其他妾室后代的权利。
使一夫一妻制得到加强的,是小家庭的出现。秦朝的丈量土地并将土地按人头分配,促使以自耕农个人为中心的小家庭大量诞生。在西方,贵族为了增加开垦的土地,对佃农的租约实施长子继承制,使得家族的次子没有产业可以继承,被迫脱离原有的土地另事生产,从而也大大推动了小家庭的普遍性。
之所以说小家庭加强了一夫一妻制,因为在一个小家庭中,即使作为丈夫的附属,虽然在性方面受到管制,妻子在家庭事务方面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发言权。
但是从唐之后,中国的小家庭制度出现了危机。因为中国的科举制度出现并发展起来,大量小家庭的男性为了读书不能参加劳作,使得小家庭制度陷入经济困境。所以从五代和宋开始,小家庭以宗族的形式重新组织起来,共同承担科举的成本和风险。在大宗族中,妇女的行为受到更多的监视,对性道德方面的管制变得更加严厉,而且族内的层级多,要获得权力也变得更加困难。因此自宋之后,妇女的地位大不如前。另一方面,因为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变化,从汉到隋,女性是可以按人头分土地的,同时也要向国家服役纳税。但唐因为人多地少,于是取消了妇女分地的权利,相对的也免除了妇女的徭役和纳税义务。这一点大大削弱了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与中国不同,西方的小家庭制则一直坚持了下来。不仅如此,中国人认为女儿嫁出去就是泼出去的水,嫁妆的意义,表示娘家已经付过这笔钱,女儿从此对于娘家财产没有继承权。然而这笔钱并没有到女儿的手,而是到了婆家的手。西方从罗马帝国和日耳曼人时代开始,就都承认女儿对于娘家财产有继承权,因此西方女性的经济独立性高于中国女性,又有小家庭制度做靠山,其社会地位和自由程度比中国女性高也就不足为怪了。
专偶制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使得原先存在母系氏族社会的那种性自由大大受限,整体的社会文化也跟着转向了性抑制。性行为不再是歌颂的对象,而成了必须小心翼翼提防的洪水猛兽,各种关于性的道德和管制措施被建立起来,对于违犯者的惩治也日加严厉。在中国,”男女授受不亲“、“三贞九烈”这种性禁忌的理论大行其道。在西方,教士们大力宣扬性是罪恶的,所谓的婚姻不过是为了防止通奸而不得已的制度,禁欲才是神圣的生活。
而基于生理上的繁衍和财产上的继承这两个目的而诞生的婚姻制度,并不是被视为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而是当做两个家族之间联系的纽带。中国人说到男女,常讲一个“缘”字,但“缘”的本义,就是指两个家族之间因为一男一女结合而产生的横向关系,此即“血缘”关系。(与“缘”对应的是“统”,一个家族内部纵向的关系就是“血统”关系。)通过婚姻本身所具备的的两个职能,让两个家族拥有共同的继承人,从而使两个家族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也是为什么,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在这一时期,男女的婚嫁都是一个家族的事务,是由家长说了算的,当事人个人意见能够起作用的空间很小。
那么,婚姻是什么时候跟爱情挂钩起来的呢?
先来回顾一下爱情的历史。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关系,如前所述,是一种多对多的关系,并没有排他性的限制。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女人开始因为专偶制变为某个男人的所有物。在地位差异的影响下,女人取悦男人,男人则将女人当做宠物来爱护,这种关系,很难说有多少爱情的成分。因为女人被当做物来看待,所以在古代中国,男人应该和具有同样地位的男人保持密切的往来,而不应该对属于自己的女人表现出过分的情意,否则这个男人的志向、尊严等等都会受到怀疑。相反,如果男人对于不属于他的女人——比如歌妓——表达情意,反而被认为是风流、有品位的体现。
这种倾向也不是只有中国人有。古希腊人认为,女人不登大雅之堂。希腊文里的爱这个词,原本不是用于男女之间的。在他们的观念里,只有男人与男人之间的高贵关系,才能被称为爱。所以现代人用“柏拉图式的爱”这个词来形容男女之情,要是被古希腊人听到,肯定笑掉大牙。《梭伦法典》规定,男性必须一个月和妻子行房2次,已尽义务。可见在当时的希腊,夫妇之间的行为已经到了必须用法律来维持的地步。中世纪的教会就更不鼓励夫妻之爱,为了强调禁欲生活的神圣性,必须贬低世俗的夫妻生活。除了发布各种男人不应该爱妻子的训诫之外,教会规定夫妻行房一天最多一次,而且一年有273天是斋日和宗教节日不能行房。夫妻行房时,不许脱衣服,只许露出交合部位,而且只许用一种体位,这就是现在我们说的传教士体位。
现代西方人爱情观的缘起,真正可以追溯的,是12世纪诞生于法国的“骑士之爱”。骑士公开宣布自己爱慕的对象(可以是已婚妇女),并无条件满足她的要求。而骑士之爱能够发展起来,则有赖于1174年香槟伯爵夫人“在咨询了诸多夫人的意见之后”制定的“骑士之爱守则”,通过系统而且成文的规定,将骑士之爱的形式固定下来。但这个时候,爱情和婚姻依然是不挂钩的。骑士之爱守则的第一条就是:婚姻绝不是排除(与配偶之外的人的)爱情的理由!
综上可知,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既存在爱情,也存在婚姻。但是,婚姻和爱情这两者一直都是平行线,彼此互不相交。这两者被联系在一起,其实是非常近代的事情。工业革命开始让大量的劳动力脱离了土地进入城市,这些背井离乡的新移民们脱离了自己原有家庭的控制,开始进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自愿的婚姻关系成为可能。当然,双方自愿的婚姻并不等于就立足于爱情,但是它至少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建立了一个可能的平台。而贵族的日渐没落,也使得原本只属于上流阶级游戏的骑士之爱广泛传播开来。于是,以爱情为前提的婚姻正式出现在人类历史的舞台上。
但是,在这里矛盾就出现了。婚姻原本是一项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其设计的原初目的,是为了保证生理上的繁衍和财产上的承继。对于两个人的爱情,婚姻无法提供任何保障。虽然人们可以将爱情作为婚姻的前提,但爱情是爱情,婚姻是婚姻,平行线的状态依然没有改变。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事实上是,无论是否有婚姻,爱情走进坟墓都是早晚的事情,只不过人们抱着以婚姻固定爱情的幻想来结婚,最终却发现婚姻无法保证爱情,于是把爱情消失的罪过统统算在婚姻头上而已。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即使是同性恋也有了结为夫妇(夫夫、妇妇,anyway)的权利。但是,正如同性恋婚姻的反对者们所说,即使不结婚,对于你们又有什么损失呢?如果我们把婚姻依然视为保证生理上的繁衍和财产上的承继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那么同性恋结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他们无法生育孩子(当然,领养是一个选项)。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在许多现代人眼中,婚姻本身已经成了爱情的一种证明,尽管其实际上只能提供生育和财产方面的保障。如果考虑到现代夫妇还有部分人不愿意生育,那么婚姻能够提供的保障其实就只有财产上的了。
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再去考虑是否结婚的问题,能够得到什么样的结论呢?
如果婚姻本身只是保障生育和财产的制度,那么,对于一个现代女性而言,如果你并没有生育下一代的计划,或者不打算从配偶那里获得财产的话,那么,婚姻是没有必要的。当然你可以为了证明与一个男人的爱去结婚,但是你要认识到,婚姻无法为你的爱情提供保障,它只能够为你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相反,不结婚能够为你赢取更多的性自由,以及其他方面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你觉得自己有必要生育后代的话,最好的选择依然是结婚。虽然在一些发达国家,单身母亲被视为了不起的女强人,但在中国,单身母亲还是受歧视的人群,而且国家在这方面的福利补贴也不甚给力。
在原始的母系氏族社会,女性是一个族群的核心。一个氏族里的男女不能交配,男人如果要找女人,必须“嫁”到其他的氏族去才行。当然,这种“嫁”并不是一对一的性质。因为女性生下来的孩子,肯定是自己的血统,不必担心戴绿帽子的问题,所以从其他氏族嫁过来的男性,可以由整个氏族共享。因此,在母系氏族中,人是拥有完全的性自由的,也不存在婚姻的概念。由此也决定了母系氏族的文化特色,就是性崇拜,鼓励性行为。农耕文明的早期通常带有明显的母系氏族特色,比如中国,在夏朝有“御田祖”的祭祀仪式,就是在播种之前男女在地里交合,以提高地的产量。商朝则有万人级别的“桑林之舞”,到了周朝,礼不下庶人,“仲春之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这个”奔“字的内涵,大家可以自由奔放地理解。
但是当父系氏族兴起的时候,他们是以男人为核心的。最早的父系氏族大多数是从事游牧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娶到族外的女性,一种方法是到另一个父系氏族去娶,但一个游牧部落要找到另一个游牧部落不是容易的事;另一种方法,就是到母系氏族里去抢一个女人回来,母系氏族大多是采摘和农耕类型的,位置比较固定,就给了父系氏族的男人们很大的便利。
女人抢回来了,但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在母系氏族中,性是开放的,但父系氏族就不行。为什么,因为在父系氏族,要传宗接代的不是女人,而是男人。如果性是开放的,在那个没有DNA验证的年代,男人根本无法保证女人肚子里怀的是他的后代。于是一种男人之间的约定产生了:女人这种东西,是隶属于男人个人的,其他男人不许上手。这种制度,就是专偶制。
专偶制以剥夺女性的性自由为代价,保证了男性后代血统的纯正性。为什么纯正性如此重要,第一当然是生物传继自身基因的天性。第二则是因为当时已经有了财产的概念,为了财产后继有人,子女是亲生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关于这点,可以来看一个例子。对于现代人而言,男人勾搭有夫之妇,和强奸一名女性,明显是后者更为恶劣。但是在古希腊,和有夫之妇通奸是死罪,而强奸则只需要罚款。原因不言自明:通奸有可能造成另一个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传继给非婚生子女,而强奸则不会。这一点在天朝的习俗里也有所体现。奸夫淫妇会被愤怒的族人直接浸猪笼,但强暴妇女的采花贼反而可能被送官法办。
专偶制对于人类的影响是深远的。为什么男人喜欢处女,因为处女没有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因此她生下来的孩子必定是自己的。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还曾经有过“杀首子”的习俗,就是要把女人生下的第一个孩子杀掉,因为第二个孩子才能肯定一定是自己的。勤劳而有智慧的中国人民发明的如滴血认亲、守宫砂等等很多领先于世界的不科学技术,也是都是专偶制的衍生物。
但是,专偶制只是规定了女性从属于男性。在专偶制上进一步发展出的制度,就是一夫一妻制。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可以追溯到周礼。周礼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规格如下:王,1妻120妾;诸侯,1妻8妾;大夫,1妻2妾;士,1妻1妾;庶民,1妻。当然这个值得吐槽的点很多,比如这尼玛也叫一妻啊妈蛋行政级别差一级待遇差那么多难怪春秋战国大家都忙着弑君自立,但重点是,无论职业高低贵贱,大家都只能有一个妻。这种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一夫一妻制,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避免财产的继承权过度分散,以维持家族血脉的延续。妻的子女,也就是嫡子,在继承遗产时具备绝对优先于其他妾室后代的权利。
使一夫一妻制得到加强的,是小家庭的出现。秦朝的丈量土地并将土地按人头分配,促使以自耕农个人为中心的小家庭大量诞生。在西方,贵族为了增加开垦的土地,对佃农的租约实施长子继承制,使得家族的次子没有产业可以继承,被迫脱离原有的土地另事生产,从而也大大推动了小家庭的普遍性。
之所以说小家庭加强了一夫一妻制,因为在一个小家庭中,即使作为丈夫的附属,虽然在性方面受到管制,妻子在家庭事务方面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发言权。
但是从唐之后,中国的小家庭制度出现了危机。因为中国的科举制度出现并发展起来,大量小家庭的男性为了读书不能参加劳作,使得小家庭制度陷入经济困境。所以从五代和宋开始,小家庭以宗族的形式重新组织起来,共同承担科举的成本和风险。在大宗族中,妇女的行为受到更多的监视,对性道德方面的管制变得更加严厉,而且族内的层级多,要获得权力也变得更加困难。因此自宋之后,妇女的地位大不如前。另一方面,因为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变化,从汉到隋,女性是可以按人头分土地的,同时也要向国家服役纳税。但唐因为人多地少,于是取消了妇女分地的权利,相对的也免除了妇女的徭役和纳税义务。这一点大大削弱了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与中国不同,西方的小家庭制则一直坚持了下来。不仅如此,中国人认为女儿嫁出去就是泼出去的水,嫁妆的意义,表示娘家已经付过这笔钱,女儿从此对于娘家财产没有继承权。然而这笔钱并没有到女儿的手,而是到了婆家的手。西方从罗马帝国和日耳曼人时代开始,就都承认女儿对于娘家财产有继承权,因此西方女性的经济独立性高于中国女性,又有小家庭制度做靠山,其社会地位和自由程度比中国女性高也就不足为怪了。
专偶制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使得原先存在母系氏族社会的那种性自由大大受限,整体的社会文化也跟着转向了性抑制。性行为不再是歌颂的对象,而成了必须小心翼翼提防的洪水猛兽,各种关于性的道德和管制措施被建立起来,对于违犯者的惩治也日加严厉。在中国,”男女授受不亲“、“三贞九烈”这种性禁忌的理论大行其道。在西方,教士们大力宣扬性是罪恶的,所谓的婚姻不过是为了防止通奸而不得已的制度,禁欲才是神圣的生活。
而基于生理上的繁衍和财产上的继承这两个目的而诞生的婚姻制度,并不是被视为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而是当做两个家族之间联系的纽带。中国人说到男女,常讲一个“缘”字,但“缘”的本义,就是指两个家族之间因为一男一女结合而产生的横向关系,此即“血缘”关系。(与“缘”对应的是“统”,一个家族内部纵向的关系就是“血统”关系。)通过婚姻本身所具备的的两个职能,让两个家族拥有共同的继承人,从而使两个家族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也是为什么,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在这一时期,男女的婚嫁都是一个家族的事务,是由家长说了算的,当事人个人意见能够起作用的空间很小。
那么,婚姻是什么时候跟爱情挂钩起来的呢?
先来回顾一下爱情的历史。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关系,如前所述,是一种多对多的关系,并没有排他性的限制。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女人开始因为专偶制变为某个男人的所有物。在地位差异的影响下,女人取悦男人,男人则将女人当做宠物来爱护,这种关系,很难说有多少爱情的成分。因为女人被当做物来看待,所以在古代中国,男人应该和具有同样地位的男人保持密切的往来,而不应该对属于自己的女人表现出过分的情意,否则这个男人的志向、尊严等等都会受到怀疑。相反,如果男人对于不属于他的女人——比如歌妓——表达情意,反而被认为是风流、有品位的体现。
这种倾向也不是只有中国人有。古希腊人认为,女人不登大雅之堂。希腊文里的爱这个词,原本不是用于男女之间的。在他们的观念里,只有男人与男人之间的高贵关系,才能被称为爱。所以现代人用“柏拉图式的爱”这个词来形容男女之情,要是被古希腊人听到,肯定笑掉大牙。《梭伦法典》规定,男性必须一个月和妻子行房2次,已尽义务。可见在当时的希腊,夫妇之间的行为已经到了必须用法律来维持的地步。中世纪的教会就更不鼓励夫妻之爱,为了强调禁欲生活的神圣性,必须贬低世俗的夫妻生活。除了发布各种男人不应该爱妻子的训诫之外,教会规定夫妻行房一天最多一次,而且一年有273天是斋日和宗教节日不能行房。夫妻行房时,不许脱衣服,只许露出交合部位,而且只许用一种体位,这就是现在我们说的传教士体位。
现代西方人爱情观的缘起,真正可以追溯的,是12世纪诞生于法国的“骑士之爱”。骑士公开宣布自己爱慕的对象(可以是已婚妇女),并无条件满足她的要求。而骑士之爱能够发展起来,则有赖于1174年香槟伯爵夫人“在咨询了诸多夫人的意见之后”制定的“骑士之爱守则”,通过系统而且成文的规定,将骑士之爱的形式固定下来。但这个时候,爱情和婚姻依然是不挂钩的。骑士之爱守则的第一条就是:婚姻绝不是排除(与配偶之外的人的)爱情的理由!
综上可知,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既存在爱情,也存在婚姻。但是,婚姻和爱情这两者一直都是平行线,彼此互不相交。这两者被联系在一起,其实是非常近代的事情。工业革命开始让大量的劳动力脱离了土地进入城市,这些背井离乡的新移民们脱离了自己原有家庭的控制,开始进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自愿的婚姻关系成为可能。当然,双方自愿的婚姻并不等于就立足于爱情,但是它至少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建立了一个可能的平台。而贵族的日渐没落,也使得原本只属于上流阶级游戏的骑士之爱广泛传播开来。于是,以爱情为前提的婚姻正式出现在人类历史的舞台上。
但是,在这里矛盾就出现了。婚姻原本是一项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其设计的原初目的,是为了保证生理上的繁衍和财产上的承继。对于两个人的爱情,婚姻无法提供任何保障。虽然人们可以将爱情作为婚姻的前提,但爱情是爱情,婚姻是婚姻,平行线的状态依然没有改变。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事实上是,无论是否有婚姻,爱情走进坟墓都是早晚的事情,只不过人们抱着以婚姻固定爱情的幻想来结婚,最终却发现婚姻无法保证爱情,于是把爱情消失的罪过统统算在婚姻头上而已。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即使是同性恋也有了结为夫妇(夫夫、妇妇,anyway)的权利。但是,正如同性恋婚姻的反对者们所说,即使不结婚,对于你们又有什么损失呢?如果我们把婚姻依然视为保证生理上的繁衍和财产上的承继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那么同性恋结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他们无法生育孩子(当然,领养是一个选项)。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在许多现代人眼中,婚姻本身已经成了爱情的一种证明,尽管其实际上只能提供生育和财产方面的保障。如果考虑到现代夫妇还有部分人不愿意生育,那么婚姻能够提供的保障其实就只有财产上的了。
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再去考虑是否结婚的问题,能够得到什么样的结论呢?
如果婚姻本身只是保障生育和财产的制度,那么,对于一个现代女性而言,如果你并没有生育下一代的计划,或者不打算从配偶那里获得财产的话,那么,婚姻是没有必要的。当然你可以为了证明与一个男人的爱去结婚,但是你要认识到,婚姻无法为你的爱情提供保障,它只能够为你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相反,不结婚能够为你赢取更多的性自由,以及其他方面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你觉得自己有必要生育后代的话,最好的选择依然是结婚。虽然在一些发达国家,单身母亲被视为了不起的女强人,但在中国,单身母亲还是受歧视的人群,而且国家在这方面的福利补贴也不甚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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