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赋人权,通往奴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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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维护基本元规则的一个措施机构,是横空出世的吗?显然,当我们对政府的起源稍作了解便知,权利被不断试错而发现的过程与政府起源的演变是不可分离的。
在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合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中,他们将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界限模糊了。两位言辞凿凿地说,权利乃是政府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而这就是美国法律的问题。政府如何创造出权利?是通过一个所谓的共同体的民主多数决来实现。
按照传统的理解,人们生来就有权利,为了融入公民社会,他们需要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正如独立宣言权利法案中的措辞: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可见,霍尔姆斯和桑斯坦所谓的始终没有证明的“美国法律”下的权利特征所做的这种论述,很难与《宪法第九修正案》进行协调。第九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正因为有些权利已经列明,所以要提示不是所有的权利已列明。未列明的权利仍然由人民“保留”,这就意味着权利先于政府建立而存在;否则那些权利就不可能被“保留”。
认为人类没有自然权利的人,无非是以上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论说者。他们的错误在于,把应然与实然分割开来,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界限搅浑了。这种思路为实证主义法律中最为常见。他们预设我们都要向他们证明我们享有的自然权利的正当性。他们将举证的责任完全倒置。在他们看来,真正的自由体现在“凡是没有被证明过其正当性的就可以禁止”。这一方面的具体典型代表就是格林当年为禁酒令的辩护。
格林辩护说:“我们指的是有权力或有能力做有价值的事情或享受这些事物,而这种享受乃是与他人一起进行的。我们所谓的自由,是每一个人都有运用这种权力的能力,以此他可以得到其他同胞的认可与帮助,反过来他也应该认可和帮助其他同胞。”
这种将自由与能力混为一谈的逻辑混乱,也同样出现在今天大陆支持人赋人权的国奥当中。他们始终没有弄明白,自由是因,而不是果。平均主义者所要求的结果平等恰恰是基于这种逻辑混乱的推理,没有能力实现,就说明此人没有权利了吗?自由,等于财富、等于健康、等于福利、等于他们所要的一切。但是谁来付出?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合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的书名给出了答案。
而我们继续追究下去,不难发现,他们所谓的要求证明权利正当性的这个“正当性”,其实就是通过别人来认可你的权利。他们的“正当性”与自然权利论说者的正当性完全两码事。也就是说,类似古希腊直接民主的那种方式,共同体的自由讨论、申论来决意一个人的自由。这实质是集体主义的权利观,其实质是对个人的压制。这就是为何我们古典自由主义者一直反对的没有高级法或宪法(自然法)约束下的民主多数决。人赋人权者在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中切断应然与实然,为实现“社会正义”铺平了道路,但这也是奴役之路的开端。
难怪乎,今天的人赋人权者多半都是在支持政府独断的恶法。在准生证面前,他们哑口莫辩。他们的窘迫和当年为禁酒令辩护的格林一样,自己却浑然不知。一如奥地利小说家罗伯特穆启尔《没有个性的人》中所讽刺的那样:“如今只有罪犯才能在伤害他人时不用哲学。”他们在干什么,他们不知道。但我们知道,允许这种人充当古典自由主义者,并且对年轻人胡说八道,将是对自由主义之精神的最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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