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与品格证据
可以简单说说李天一案了,参考英美法品格证据规则,对性犯罪被害人过去性行为的名声或意见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但受“强奸盾牌条款”中例外条款的限制,即不应限制犯罪嫌疑人提出合法辩护意见的正当程序权利,如表明控告人是妓女,有虚假控诉的动机,没有造成控告人所说伤害等。从披露的李案案情来看,被害人在对其职业、伤害情节等多次关键情节的证言上有说谎的可能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反抗伤痕不被法庭检验,主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由此显然不能简单的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遗憾的是,所谓为保护未成年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既隔绝了普通公众直接聆听知晓事实的权利,又没有"禁声令"来杜绝少数媒体野史秘闻式的八卦报道,由此产生的社会公众舆论可能已经实质伤害到了李天一的合法辩护权。而公正法律的可贵之处正在于他既是“被害人的大宪章”,同时又是“被告人的大宪章”。司法正义不应当因为一个人的地位而放纵犯罪,也不应屈从社会情绪而对任意一个公民滥施刑罚,即便他是所有人都厌恶的李天一。所以,李天一受刑十年远非圆满的结局,公正司法与社会正义需要我们所有人更严肃的思考,更谨慎的抉择。
-
随风而行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3-10-10 2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