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昨日夏俊峰的死刑
昨天中午上网时满围脖都是夏的死刑消息。
一直以为他很可能免死,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昨天满目的讯息让我感到突然,好像一脚踩空。
于是在围脖上也破例转发多条对他被死刑的叹息,除了表达愤怒,我也想不出还能做什么。
不过,依然可以看到不少人认为夏的死刑罪有应得,不能一一与之辨理,但是必须写出来以安心:
1. 杀人者偿命。
夏是杀死了两个人并且重伤一人,不过,重点在于他不是主动杀人,这也是大家愤怒的原因。他是先被城管在公开场合欺凌,然后又被带走,带到公众看不到的地方,也就是城管的办公室,在那里继续殴打。
夏只有两个选择:
A、挨打,后果是被打残或者打死,城管打死人也非没有先例——天门城管打死拍照路人,主犯仅获刑6年,两从犯3年;
B、还手自卫,但是城管有多人,而且人高马大,力量对比悬殊,夏被踢裆部,痛得弯腰时摸到自己携带的刀子,在这种情况下才拿刀伤人致死。况且,法律上允许正当防卫,如果别人来伤害你,你却不可以防卫,这是多么无理恐怖的社会?!
不过,于被打的小贩而言正当防卫在夏判死之后成了高难度选择,一旦失手伤及人命就有可能死刑,于是,不防卫可能被活活打死,防卫则有可能失手杀人而遭死刑……或许恐惧就是这样产生的。
被杀城管的家人固然可怜固然不幸,可是城管死得并非无辜,这些并不无辜的死者也得到了政府慷慨的抚恤——“当地政府给申凯家90万元抚恤金,其中30万元给申父买了一套小房子,另60万元留给申母。”(南方都市报)而申凯的葬礼则是——“申凯死后政府给予极高的荣誉,追悼会上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刑凯亲自参加,沈河区主要官员到场。”
而夏即使不反抗,即使被打残甚至被打死,政府也不合给多少补偿,打死人的城管即使判刑也绝不是死刑甚至也不可能死缓无期,目前好像连一个判到十年以上的都没有。
2. 城管或警察之所以杀人也不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们在履行职责或者是执行公务,而夏是违法摆摊,暴力抗法,并造成两死一伤,所以必须死。
但看这种说法本身似乎很有理,不过这说法忽视了具体情况——还是上面的案情实际情况,夏不是暴力抗法,而是在面临暴力执法时被迫自卫。如果城管没有使用暴力,夏也不会想起来拿出刀来抵抗。
之前被城管打死的还有仅仅在拍照的路人,城管执法针对违规摆摊的小贩,何来把旁观的路人都打死,这已经超出了执法范围,而且有的路人仅因为接电话被城管误认为在拍照一样挨打,这又如何解释?城管的公务是打人?不老老实实挨打就是抗法,如果还手就是暴力抗法?
3. 若不是几年来公知大V鼓噪,或许夏不致死,国家为了打击公知大V,所以夏才死刑,夏是被公知大V害死的,是被民意害死的。
说好的法治社会呢?因为民间有反对的声音,因为公知大V有反对的声音,所以政府就要一个可杀可不杀的人死,意思是说大众最好缄默,无论遇到什么,再不满再愤怒也不许出声,一出声就害死别人或者自己?
4. 舆论把夏塑造成英雄,弱者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所以夏就应该死。
且不论其中的逻辑是否通顺,首先,夏并没有被塑造成英雄,围脖的焦点是夏被判死不公平,而不是他杀人就是英雄。这种看法首先扭曲了大家的议论。
另外,夏杀人同厦门公交车爆炸案的陈水总不同,陈是因为对政府不满,主动杀害无辜以泄愤,夏并没有去伤及无辜也非主动杀人,这是本质的区别。
此外还有其他说法,说来说去就是混淆视听,无视或者扭曲事实,不想多写了。不过在自己愤怒之余,在看到网上他人大量愤怒的表达之外,同时也希望能看到对法律的冷静分析,排除体制的干扰,单从法律条文着手的分析,估计这需要等到庭审实录披露之后才能看到。但是期间6名证人不准入庭,审讯时使用暴力,不在指定的口供上签字就打人,临刑前既不准夏与家人合影留念,也不许他自己单独留影,却是为何?昨天在南都看到,今天这些内容都找不到了。
我自己对法律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只能期待相关方面业内人士公益解读。
豆瓣有人对法律方面人士出言攻击,真是有点霸道。听听其他的声音并非坏事,更何况即使你不爱听,也不能不让别人发声。希望夏案不仅让我们产生一时之怒,更能留给这个社会一个长远的教训,法律法治、执政者以及公民社会的形成……死者已逝,生者不应长戚戚。
一直以为他很可能免死,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昨天满目的讯息让我感到突然,好像一脚踩空。
于是在围脖上也破例转发多条对他被死刑的叹息,除了表达愤怒,我也想不出还能做什么。
不过,依然可以看到不少人认为夏的死刑罪有应得,不能一一与之辨理,但是必须写出来以安心:
1. 杀人者偿命。
夏是杀死了两个人并且重伤一人,不过,重点在于他不是主动杀人,这也是大家愤怒的原因。他是先被城管在公开场合欺凌,然后又被带走,带到公众看不到的地方,也就是城管的办公室,在那里继续殴打。
夏只有两个选择:
A、挨打,后果是被打残或者打死,城管打死人也非没有先例——天门城管打死拍照路人,主犯仅获刑6年,两从犯3年;
B、还手自卫,但是城管有多人,而且人高马大,力量对比悬殊,夏被踢裆部,痛得弯腰时摸到自己携带的刀子,在这种情况下才拿刀伤人致死。况且,法律上允许正当防卫,如果别人来伤害你,你却不可以防卫,这是多么无理恐怖的社会?!
不过,于被打的小贩而言正当防卫在夏判死之后成了高难度选择,一旦失手伤及人命就有可能死刑,于是,不防卫可能被活活打死,防卫则有可能失手杀人而遭死刑……或许恐惧就是这样产生的。
被杀城管的家人固然可怜固然不幸,可是城管死得并非无辜,这些并不无辜的死者也得到了政府慷慨的抚恤——“当地政府给申凯家90万元抚恤金,其中30万元给申父买了一套小房子,另60万元留给申母。”(南方都市报)而申凯的葬礼则是——“申凯死后政府给予极高的荣誉,追悼会上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刑凯亲自参加,沈河区主要官员到场。”
而夏即使不反抗,即使被打残甚至被打死,政府也不合给多少补偿,打死人的城管即使判刑也绝不是死刑甚至也不可能死缓无期,目前好像连一个判到十年以上的都没有。
2. 城管或警察之所以杀人也不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们在履行职责或者是执行公务,而夏是违法摆摊,暴力抗法,并造成两死一伤,所以必须死。
但看这种说法本身似乎很有理,不过这说法忽视了具体情况——还是上面的案情实际情况,夏不是暴力抗法,而是在面临暴力执法时被迫自卫。如果城管没有使用暴力,夏也不会想起来拿出刀来抵抗。
之前被城管打死的还有仅仅在拍照的路人,城管执法针对违规摆摊的小贩,何来把旁观的路人都打死,这已经超出了执法范围,而且有的路人仅因为接电话被城管误认为在拍照一样挨打,这又如何解释?城管的公务是打人?不老老实实挨打就是抗法,如果还手就是暴力抗法?
3. 若不是几年来公知大V鼓噪,或许夏不致死,国家为了打击公知大V,所以夏才死刑,夏是被公知大V害死的,是被民意害死的。
说好的法治社会呢?因为民间有反对的声音,因为公知大V有反对的声音,所以政府就要一个可杀可不杀的人死,意思是说大众最好缄默,无论遇到什么,再不满再愤怒也不许出声,一出声就害死别人或者自己?
4. 舆论把夏塑造成英雄,弱者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所以夏就应该死。
且不论其中的逻辑是否通顺,首先,夏并没有被塑造成英雄,围脖的焦点是夏被判死不公平,而不是他杀人就是英雄。这种看法首先扭曲了大家的议论。
另外,夏杀人同厦门公交车爆炸案的陈水总不同,陈是因为对政府不满,主动杀害无辜以泄愤,夏并没有去伤及无辜也非主动杀人,这是本质的区别。
此外还有其他说法,说来说去就是混淆视听,无视或者扭曲事实,不想多写了。不过在自己愤怒之余,在看到网上他人大量愤怒的表达之外,同时也希望能看到对法律的冷静分析,排除体制的干扰,单从法律条文着手的分析,估计这需要等到庭审实录披露之后才能看到。但是期间6名证人不准入庭,审讯时使用暴力,不在指定的口供上签字就打人,临刑前既不准夏与家人合影留念,也不许他自己单独留影,却是为何?昨天在南都看到,今天这些内容都找不到了。
我自己对法律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只能期待相关方面业内人士公益解读。
豆瓣有人对法律方面人士出言攻击,真是有点霸道。听听其他的声音并非坏事,更何况即使你不爱听,也不能不让别人发声。希望夏案不仅让我们产生一时之怒,更能留给这个社会一个长远的教训,法律法治、执政者以及公民社会的形成……死者已逝,生者不应长戚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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