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王任思《弈律》摘抄
約法三章:笞、杖、徒。笞:每一十贖銀五厘,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徒:第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弈。
“事發在逃”:凡局已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
“罵人”: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著,各笞一十。(簒注):罵人者,罵局也。如云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感者,俱笞五十。(簒注):數者不惟擾亂人心,抑且抑蕩己志,故笞之。
“謀反”:凡曾經投師輸敗,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
“事發在逃”:凡局已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
“罵人”: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著,各笞一十。(簒注):罵人者,罵局也。如云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感者,俱笞五十。(簒注):數者不惟擾亂人心,抑且抑蕩己志,故笞之。
“謀反”:凡曾經投師輸敗,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
还没人赞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