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道德
个体道德
Durkheim 涂尔干
在实践伦理学的四个分支(个体道德、家庭道德、公民道德、社会道德)中,个体道德是最基本的,在其中人被当做孤立生活的个体,和他人不发生关系。个体道德是如此自然,以至于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一旦一个人孤立生活,无论是在事实上或是原则上,他对自己有什么样的义务呢?
要回的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将道德法则的一般的表述运用到这一特殊情形中来。人必须将自己的人格作为目的而非手段。换言之,他必须永远尊重和发展他的人格,不允许它成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他要确保自身中的一切都是可以达至完美的,并且努力达到这一完美。人有身体和灵魂,这两部分是彼此紧密连接的。那么我们现在就要问:我们对于自身身体的义务有哪些?
首先,我们要保存它。我们没有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自杀在三个道理上是不道德的:
(1)我们有必须完成的义务。即使在假设的完全孤立的环境中,我们也有义务发展自身的认知、感觉和活动。自杀使这一切都不可能。
(2)一般而言,人自杀为为了避免痛苦或是逃避生活的疲倦。但是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实际上是将身体作为了快乐的工具,当身体不再能获得快乐的时候他们就觉得可以随意毁掉它。但是人的身体不适获得快乐的工具,这样对待它是有违道德法则的。
(3)最终,自杀不仅与个体道德相违背,更触犯了社会道德的限制,这是由于自杀使我们无法履行对他人的义务。
由于这三个原因,自杀是一种罪行。但有些人不止于这种看法,他们坚持说自杀不但是犯罪的,而且是怯懦的,人自杀是由于他们缺乏面对逆境的勇气。我们不考察这种辩论,在我们看来这是不可解的,我们只需注意到有些自杀的实例看起来非常需要勇气,人为了避免受辱而自杀,或是加图宁死也不臣服于恺撒。这些人当然不是怯懦的。
正如一举杀死自己是不道德的,通过长时间自我折磨,自我剥夺或者自残来自杀也是错的。正如身体不是获得快乐的工具一样,它也不是忍受痛苦的工具。我们是为了道德的目的而被造的,我们被造是为了发展我们的人格。就它自身而言,痛苦并不比快乐多一些道德。它有时或许是一种道德纠正(一种完善自我的手段),但是它自身并不是目的。我们这就驳斥了一个广为流传的信仰,即我们来到尘世是为了受苦的。相反,我们来到尘世正是为了扮演已经为自己指定好的角色,即做一个道德的人。
根据同一原因,我们不光有义务避免伤害自己的身体,同时还应该保持和完善自己的身体状况。健康学(Hygiene)就是一门道德的学问。道德法则禁止我们滥用快乐,以至于危害身体——这就解释了为何节制是一项义务。
现在我们接着考察人对于他的灵魂的义务,即对于他的认知、感觉和活动的义务。
(1)认知。由于它的目标是达至真理,我们对于认知的第一个义务就是诚实。任何形式的谎言,无论自欺或者欺人,都是被禁止的。
但是仅仅使认识不偏离它的自然目标还是不够的,它必须被正确引导至真理的方向。因此,我们有义务尽可能地发展我们的认知。与卢梭相反,我们的观点是,在道德和文明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张力。这是由于在自然和道德法则之间没有对立。我们在完善自己的同时不必惧怕变得不道德。如若我们被赋予认知,我们的义务不是不利用它,而是利用它使自己更加接近它的目的,即真理。我们可以全力致力于艺术和科学,而不必违反道德法则。人的目的和理想不在过去,而在未来之中。
(2)感觉。我们对感觉的义务和对认知的义务是类似的,这是由于在这一领域内我们依然有义务使自身存在得到发展。但我们的感觉是由强烈的激情、情绪和倾向构成的,它们是彼此相异甚至时或是冲突的。它们如何同时得到发展呢?显然这不可能,因为这样做会在灵魂的生活中引入混乱。因此我们所有的倾向不能一起得到发展,那些得到发展的则需要彼此协调。但是哪种情感应该首先得到发展?我们回答:人类的尊严,我们作为人类的骄傲,也就是说,作为有道德的人的骄傲。我们绝不能允许自身被赋予的真正的尊严被摧毁或侵犯。一切贬低和有损我们人格的东西都令我们厌恶。这个意义上的骄傲是完全正当的。
当然,骄傲并不排斥谦逊,这是由于我们对于自身自然的崇高的感觉包含着对于我们的弱点的理解,谦逊正是由此而生的。尊严的情感既不自大,也不虚荣。自大是这样一种尊严的情感,它发展到了一个极端,以至于侮辱他人,而虚荣则是在琐碎的优越性中感到的骄傲,全神贯注于琐碎之事而贬低自身。这两种情感都不是真正的尊严。
(3)活动。我们对于活动的义务就是去践行它,去工作。因而所有形式的工作都是义务。一些人在高贵形式的工作,如文学和义务,和不体面的体力劳动之间做一区分。但是就道德而言,并没有任何区别。所有形式的工作都是高贵的,都是道德的。真正重要的是我们践行自身的活动,不允许自己就这么枯萎掉。当活动和我们的资质相适配的时候,当然会得到最好的践行,但是这实际上是次要的考虑。我们的首要义务是要避免人格在静止中朽坏。懒惰是个体性的腐蚀剂,对于任何有些许高尚情感的人来说都是令人厌恶的。懒惰是人格的削弱。一个懒人会变得麻木,轻易被其他的人或物所影响。这使懒惰成为了最大的危险。
但是在开展我的活动时,我们也必须避开松弛和固执的双重危险。一方面,我们要有清晰的意愿,有足够的自律,以免意志偏离它的目的。我们不能允许情感的变化或他人的影响分散我们对于首要目标的注意力。从松弛中可以生出懒惰来。当我们不知道我们意志的对象时,就要投入所有精力去寻找这一目标。另一方面,这并不是说我们永远不能偏离先前的行动,即使有新的情况也不偏离我们的首要目标。实际上,我们有义务作出必要的变化,因为固执是不理性的。我们必须坚定,这意味着既不软弱又不顽固。
选自《哲学讲稿》
渠敬东、杜月翻译
Durkheim 涂尔干
在实践伦理学的四个分支(个体道德、家庭道德、公民道德、社会道德)中,个体道德是最基本的,在其中人被当做孤立生活的个体,和他人不发生关系。个体道德是如此自然,以至于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一旦一个人孤立生活,无论是在事实上或是原则上,他对自己有什么样的义务呢?
要回的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将道德法则的一般的表述运用到这一特殊情形中来。人必须将自己的人格作为目的而非手段。换言之,他必须永远尊重和发展他的人格,不允许它成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他要确保自身中的一切都是可以达至完美的,并且努力达到这一完美。人有身体和灵魂,这两部分是彼此紧密连接的。那么我们现在就要问:我们对于自身身体的义务有哪些?
首先,我们要保存它。我们没有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自杀在三个道理上是不道德的:
(1)我们有必须完成的义务。即使在假设的完全孤立的环境中,我们也有义务发展自身的认知、感觉和活动。自杀使这一切都不可能。
(2)一般而言,人自杀为为了避免痛苦或是逃避生活的疲倦。但是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实际上是将身体作为了快乐的工具,当身体不再能获得快乐的时候他们就觉得可以随意毁掉它。但是人的身体不适获得快乐的工具,这样对待它是有违道德法则的。
(3)最终,自杀不仅与个体道德相违背,更触犯了社会道德的限制,这是由于自杀使我们无法履行对他人的义务。
由于这三个原因,自杀是一种罪行。但有些人不止于这种看法,他们坚持说自杀不但是犯罪的,而且是怯懦的,人自杀是由于他们缺乏面对逆境的勇气。我们不考察这种辩论,在我们看来这是不可解的,我们只需注意到有些自杀的实例看起来非常需要勇气,人为了避免受辱而自杀,或是加图宁死也不臣服于恺撒。这些人当然不是怯懦的。
正如一举杀死自己是不道德的,通过长时间自我折磨,自我剥夺或者自残来自杀也是错的。正如身体不是获得快乐的工具一样,它也不是忍受痛苦的工具。我们是为了道德的目的而被造的,我们被造是为了发展我们的人格。就它自身而言,痛苦并不比快乐多一些道德。它有时或许是一种道德纠正(一种完善自我的手段),但是它自身并不是目的。我们这就驳斥了一个广为流传的信仰,即我们来到尘世是为了受苦的。相反,我们来到尘世正是为了扮演已经为自己指定好的角色,即做一个道德的人。
根据同一原因,我们不光有义务避免伤害自己的身体,同时还应该保持和完善自己的身体状况。健康学(Hygiene)就是一门道德的学问。道德法则禁止我们滥用快乐,以至于危害身体——这就解释了为何节制是一项义务。
现在我们接着考察人对于他的灵魂的义务,即对于他的认知、感觉和活动的义务。
(1)认知。由于它的目标是达至真理,我们对于认知的第一个义务就是诚实。任何形式的谎言,无论自欺或者欺人,都是被禁止的。
但是仅仅使认识不偏离它的自然目标还是不够的,它必须被正确引导至真理的方向。因此,我们有义务尽可能地发展我们的认知。与卢梭相反,我们的观点是,在道德和文明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张力。这是由于在自然和道德法则之间没有对立。我们在完善自己的同时不必惧怕变得不道德。如若我们被赋予认知,我们的义务不是不利用它,而是利用它使自己更加接近它的目的,即真理。我们可以全力致力于艺术和科学,而不必违反道德法则。人的目的和理想不在过去,而在未来之中。
(2)感觉。我们对感觉的义务和对认知的义务是类似的,这是由于在这一领域内我们依然有义务使自身存在得到发展。但我们的感觉是由强烈的激情、情绪和倾向构成的,它们是彼此相异甚至时或是冲突的。它们如何同时得到发展呢?显然这不可能,因为这样做会在灵魂的生活中引入混乱。因此我们所有的倾向不能一起得到发展,那些得到发展的则需要彼此协调。但是哪种情感应该首先得到发展?我们回答:人类的尊严,我们作为人类的骄傲,也就是说,作为有道德的人的骄傲。我们绝不能允许自身被赋予的真正的尊严被摧毁或侵犯。一切贬低和有损我们人格的东西都令我们厌恶。这个意义上的骄傲是完全正当的。
当然,骄傲并不排斥谦逊,这是由于我们对于自身自然的崇高的感觉包含着对于我们的弱点的理解,谦逊正是由此而生的。尊严的情感既不自大,也不虚荣。自大是这样一种尊严的情感,它发展到了一个极端,以至于侮辱他人,而虚荣则是在琐碎的优越性中感到的骄傲,全神贯注于琐碎之事而贬低自身。这两种情感都不是真正的尊严。
(3)活动。我们对于活动的义务就是去践行它,去工作。因而所有形式的工作都是义务。一些人在高贵形式的工作,如文学和义务,和不体面的体力劳动之间做一区分。但是就道德而言,并没有任何区别。所有形式的工作都是高贵的,都是道德的。真正重要的是我们践行自身的活动,不允许自己就这么枯萎掉。当活动和我们的资质相适配的时候,当然会得到最好的践行,但是这实际上是次要的考虑。我们的首要义务是要避免人格在静止中朽坏。懒惰是个体性的腐蚀剂,对于任何有些许高尚情感的人来说都是令人厌恶的。懒惰是人格的削弱。一个懒人会变得麻木,轻易被其他的人或物所影响。这使懒惰成为了最大的危险。
但是在开展我的活动时,我们也必须避开松弛和固执的双重危险。一方面,我们要有清晰的意愿,有足够的自律,以免意志偏离它的目的。我们不能允许情感的变化或他人的影响分散我们对于首要目标的注意力。从松弛中可以生出懒惰来。当我们不知道我们意志的对象时,就要投入所有精力去寻找这一目标。另一方面,这并不是说我们永远不能偏离先前的行动,即使有新的情况也不偏离我们的首要目标。实际上,我们有义务作出必要的变化,因为固执是不理性的。我们必须坚定,这意味着既不软弱又不顽固。
选自《哲学讲稿》
渠敬东、杜月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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