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20091007】
下面我将讲述卢梭。
我说过,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和卢梭本人一样,完全担得起无数人的顶礼和膜拜,当然,也就必然会受到无数人的攻击和诋毁。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可以通过其关于“根本问题”的公式略窥其貌:
“要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种结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臣服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由此,我们看到卢梭追求的是一种“组合形式”(政府和国家的类型),这种“组合形式要保护“自然状态”(个人自由)。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卢梭所认为的社会契约。
这种社会契约是一切政治的准则,既是合法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正常政治制度的必要前提。订立这种社会契约,以建立民主的社会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其必要性在于,人们之间存在个别利益的对立,这种对立引起社会的动乱,从而使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经常处于无保障的状态中,因而需要定力契约;其二,其可能性在于,人们之间存在着个别利益的一致,人们都需要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因而需要订立契约。
卢梭所订立的契约遵循了两个原则:①“全部”和“同等”的原则。此一点是说,参加契约的每个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联合体,而且所有人交出的权利是同等的。②参加社会契约的人是把权力交给了联合体即整个集体,而非任意个人。表现为:人们在这个联合体中可以获得本身让渡给他人的同样的权利,并且得到更大的力量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就是这两个原则使卢梭受到了诸多的批评:相比于洛克的小契约论,洛克订约的是一部分权利,个人权利是隐私空间的屏障,又是市民社会的礼仪组合的自治单位;霍布斯和洛克相似的地方在于,他们的契约都是三方签约,两方让渡主权第三方接受形成政府。而卢梭,则用“每个人都必须全部转让”,来将自己置身于自身和同等公民的支配之下;国家支配的只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一切的福利事务。国家能够控制个人,仅仅在于公众的幸福需要这种控制。卢梭的契约,就是以这种方式赋予人们权利并指出使用权利的范围。
这应该不是一种理论上的专制,而是一种彻底的民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包括用起义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这就是卢梭,第一个在人们各式各样的表现中发现了深深隐藏的人性,并第一个看到证明上帝隐蔽的法律;
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它尖锐批判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契约论,将其维护君主专制的妥协性剔除;他将洛克的君主立宪制道路发展到民主共和国的阶段。
我说过,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和卢梭本人一样,完全担得起无数人的顶礼和膜拜,当然,也就必然会受到无数人的攻击和诋毁。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可以通过其关于“根本问题”的公式略窥其貌:
“要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种结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臣服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由此,我们看到卢梭追求的是一种“组合形式”(政府和国家的类型),这种“组合形式要保护“自然状态”(个人自由)。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卢梭所认为的社会契约。
这种社会契约是一切政治的准则,既是合法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正常政治制度的必要前提。订立这种社会契约,以建立民主的社会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其必要性在于,人们之间存在个别利益的对立,这种对立引起社会的动乱,从而使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经常处于无保障的状态中,因而需要定力契约;其二,其可能性在于,人们之间存在着个别利益的一致,人们都需要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因而需要订立契约。
卢梭所订立的契约遵循了两个原则:①“全部”和“同等”的原则。此一点是说,参加契约的每个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联合体,而且所有人交出的权利是同等的。②参加社会契约的人是把权力交给了联合体即整个集体,而非任意个人。表现为:人们在这个联合体中可以获得本身让渡给他人的同样的权利,并且得到更大的力量保卫自己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就是这两个原则使卢梭受到了诸多的批评:相比于洛克的小契约论,洛克订约的是一部分权利,个人权利是隐私空间的屏障,又是市民社会的礼仪组合的自治单位;霍布斯和洛克相似的地方在于,他们的契约都是三方签约,两方让渡主权第三方接受形成政府。而卢梭,则用“每个人都必须全部转让”,来将自己置身于自身和同等公民的支配之下;国家支配的只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一切的福利事务。国家能够控制个人,仅仅在于公众的幸福需要这种控制。卢梭的契约,就是以这种方式赋予人们权利并指出使用权利的范围。
这应该不是一种理论上的专制,而是一种彻底的民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包括用起义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这就是卢梭,第一个在人们各式各样的表现中发现了深深隐藏的人性,并第一个看到证明上帝隐蔽的法律;
这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它尖锐批判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契约论,将其维护君主专制的妥协性剔除;他将洛克的君主立宪制道路发展到民主共和国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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