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读书笔记
康德实在太难读了,这一周被他搞得头昏脑胀的,信心瞬间下降为零。这也充分证实了王国维那句话:可信者不可爱,可爱者不可信…不过还是要坚持,既然已经选择就要顺着心意走下去。嗯,尽力去理解一定会有所收获的。
一、德性
德性一词由来已久,指的是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出众的品质和特长。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在康德看来,德性就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德性只是在责任的恪守中,人的意志的道德力量。德性并不是责任,人们没有责任去具有德性。不过德性却在发号施令,它的戒律中伴随着道德强制。由于这强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须有一种坚强的力量,克服人们爱好所产生的阻碍。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是一个王。任何的偶然性和命运都无法剥夺他的德性,一个有德性的人永远不会失去他的德性。
二、责任
责任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占有中心地位。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泉源,合乎责任原则的行为虽不必然善良,但违反责任原则的行为却肯定都是邪恶,在责任面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德性的力量正在于排除来自爱好和欲望的障碍,以便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克尽自己的职守。所以德性的力量不过是一种准备条件,把责任的“应该”转变成“现实”的力量。
康德认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仅仅是其结果合乎责任、与责任的戒律相符合,而以爱好和其他什么个人目的为动机的行为,则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完全没有道德价值。
康德将责任归纳为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是,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现实,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对象无关;第三个命题是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由此,康德指出责任不是个经验概念,在经验中找不到一个完全的例子说明人们是有意识地出于纯粹责任而行动。正由于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所以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唯一源泉。它完全摆脱对意志的外来影响,也摆脱意志的对象,它本身就是一个自明的普遍观念。这同时也是责任的约束性的根据。因为,这种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
三、理性原则
道德来源于何处?对于康德来说,道德的唯一可靠的必然的来源乃是源于理性,善良意志之所以可能也就是因为人有理性。
康德的本意是制定一种“纯粹哲学”即形而上学,用来对抗或抵消经验论,感性论和以此为基础的利己主义伦理学。他认为,除非在一种纯粹哲学里,目前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在实践上至关重要的纯粹而又真实的道德规律。因此,形而上学是个出发点,没有形而上学,不论在什么地方都不会有道德哲学。纯粹原则和经验原则的混杂,自身就是道德纯粹性的毁灭。
四、规律与准则
规律是对一切有理性东西都适合的客观原则,它是行为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命题。由理性不待经验而创制的规律,其中包括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被说成是客观的。因为这种被理性所先天地创制出来的道德规律,是普遍必然的,也就是说它是超出每个个人的主观意图之上的。康德甚至进一步推论,道德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因为,规律的普遍必然性,在形式上构成了自然物,构成事物的定在,一切自然物的定在都必须服从规律的普遍必然性。现在,道德规律也是普遍必然的,那么它也应该同样地去规定事物的定在,和自然规律并无两样。
道德规律虽然是普遍必然的,但不能直接地规定人的行为。因为人不是物件,物件的活动是直接由自然规律来规定的;人是有意识的,他要按照自己对规律的意识和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原则。人们根据自己对规律的表象而制定出的行为原则,被称为准则。准则包括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规则,但更经常地它只是与主观的无知和爱好相符合,从而是主观行为所依从的基本命题。
责任、规律、准则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应该完全摆脱意志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意志,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自己服从这规律。
根据这三者的关系,康德提出行为的善良就是行为准则和道德规律的普遍符合性。有了这样一条原则,责任就成为有真实内容的,而不再是一个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这样单纯的与规律相符合性,总地说来就是意志的原则,而且必须是它的原则,而不须任何一个特殊规律为前提。这一原则就是,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行动。这一命题不但是意志的原则,并且是辨别行为的善恶和责任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尺。
五、定言命令式
康德不但阐明了责任的必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阐明主观准则和客观规律的符合原则,他还进一步把这些原则形成判断,探讨它们的表述形式。责任是一个概念,具有自己的内容,并且对我们的行动实际上起着立法作用,这种作用只能以定言命令来表示。因为道德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强制性既不能来自前提,不能来自经验,也不能来自概念的分析。它的必然性、必要性、约束性、强制性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得出了道德命令的必然性、强制性来自它的普遍性的结论之后,康德更进一步从形式、质料、整体三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每一方面都加以规范化,制订为一个公式:
第一,从形式方面讲,是讲规律的单一性、意志的普遍性。也即:一个无条件善良的意志是彻底善良、绝对善良的。如果把它的行动准则变成普遍规律,是永远不会自相冲突的。所以,在任何时候都要按照那些你也愿意把它的普遍性变成规律的准则而行动。这是意志永远不能自相反对的唯一条件,唯有这种命令才是定言的。
第二,在道德命令的质料方面,是目的的众多性。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一条规律: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人以及一般的任何理性存在物都作为自身的目的存在着,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使用的手段。在他的一切行动中,不管它们涉及自己还是其他理性存在物,都必须总是同时被当作目的。”于是康德就引申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你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行动,你总是把无论在你身上还是在任何一个其他人身上的人性,从不单纯地当作手段,而总是同时当作目的来对待。
第三,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接着说:“实际上全部实践立法的客观原则在于(根据第一个原则)规则和使它能成为规律的普遍形式;但是主观原则在于目的;根据第二个原则,全部目的的主体是作为自身目的的每个理性存在物。由此产生了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他是其与普遍的实践理性一致的最终条件,即,每个理性存在物的意志的观念是普遍的立法意志。”
六、意志与实践理性
追根溯源,康德的物理学和伦理学,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都遇到了同样必须回答的问题:规律是从哪里来的?规律的约束性的根据要到什么地方去寻找?
康德认为:道德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在的外界环境中去寻找,而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作为先天论,这种纯粹理性是创制规律或原则的能力,它规定心灵的一切能力,也规定它自己本身。
康德进一步把纯粹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所着意的,主要在于人是对象直到人是先天的最高原理;实践理性则着意于规定意志,规定它最终的合完全的目的。在这里,意志和实践理性并不是两个东西。所谓具有意志,也就是具有按照对规律的意识、观念或表象来行动的能力,也就是按照原则行动的能力,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才具有这种功能,才具有坚持原则的力量。而且把规律付诸于行动,把行动从规律中引导出来,没有理性是不行的,这就证明意志不过是实践理性。
七、自由与自律
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也就是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因此,善良意志是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必然产物。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
理性必须把自身看做是自己原则的创始人,摆脱一切外来影响。所以,必须把自身看做是实践理性,看做是有理性的东西,自身即是自由的意志。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性世界的原因所决定。
自律概念和自由概念不可分割地联系着,同时,规律概念就伴随着因果概念。所以,自由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具有不变的规律的因果性,不过是另一种规律罢了,如若不然自由就变成荒唐了。自然必然是他律性,意志自由是自律性,意志所固有的性质就是他自身的规律。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
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自律原则是个命令式,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康德认为,通过道德概念的解剖,完全能揭示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的全部德性论以自主性开始,而以自律性告终。德性的力量,德性的自主性来自意志的自律性,来自意志的自由。
2013年8月25日
一、德性
德性一词由来已久,指的是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出众的品质和特长。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的德性就是“具有选择中间之点的特长”。在康德看来,德性就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德性只是在责任的恪守中,人的意志的道德力量。德性并不是责任,人们没有责任去具有德性。不过德性却在发号施令,它的戒律中伴随着道德强制。由于这强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须有一种坚强的力量,克服人们爱好所产生的阻碍。一个人只有获得了德性,他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足的,是一个王。任何的偶然性和命运都无法剥夺他的德性,一个有德性的人永远不会失去他的德性。
二、责任
责任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占有中心地位。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泉源,合乎责任原则的行为虽不必然善良,但违反责任原则的行为却肯定都是邪恶,在责任面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德性的力量正在于排除来自爱好和欲望的障碍,以便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克尽自己的职守。所以德性的力量不过是一种准备条件,把责任的“应该”转变成“现实”的力量。
康德认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仅仅是其结果合乎责任、与责任的戒律相符合,而以爱好和其他什么个人目的为动机的行为,则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完全没有道德价值。
康德将责任归纳为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是,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现实,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对象无关;第三个命题是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由此,康德指出责任不是个经验概念,在经验中找不到一个完全的例子说明人们是有意识地出于纯粹责任而行动。正由于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所以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唯一源泉。它完全摆脱对意志的外来影响,也摆脱意志的对象,它本身就是一个自明的普遍观念。这同时也是责任的约束性的根据。因为,这种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
三、理性原则
道德来源于何处?对于康德来说,道德的唯一可靠的必然的来源乃是源于理性,善良意志之所以可能也就是因为人有理性。
康德的本意是制定一种“纯粹哲学”即形而上学,用来对抗或抵消经验论,感性论和以此为基础的利己主义伦理学。他认为,除非在一种纯粹哲学里,目前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在实践上至关重要的纯粹而又真实的道德规律。因此,形而上学是个出发点,没有形而上学,不论在什么地方都不会有道德哲学。纯粹原则和经验原则的混杂,自身就是道德纯粹性的毁灭。
四、规律与准则
规律是对一切有理性东西都适合的客观原则,它是行为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命题。由理性不待经验而创制的规律,其中包括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被说成是客观的。因为这种被理性所先天地创制出来的道德规律,是普遍必然的,也就是说它是超出每个个人的主观意图之上的。康德甚至进一步推论,道德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因为,规律的普遍必然性,在形式上构成了自然物,构成事物的定在,一切自然物的定在都必须服从规律的普遍必然性。现在,道德规律也是普遍必然的,那么它也应该同样地去规定事物的定在,和自然规律并无两样。
道德规律虽然是普遍必然的,但不能直接地规定人的行为。因为人不是物件,物件的活动是直接由自然规律来规定的;人是有意识的,他要按照自己对规律的意识和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原则。人们根据自己对规律的表象而制定出的行为原则,被称为准则。准则包括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规则,但更经常地它只是与主观的无知和爱好相符合,从而是主观行为所依从的基本命题。
责任、规律、准则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应该完全摆脱意志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意志,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自己服从这规律。
根据这三者的关系,康德提出行为的善良就是行为准则和道德规律的普遍符合性。有了这样一条原则,责任就成为有真实内容的,而不再是一个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这样单纯的与规律相符合性,总地说来就是意志的原则,而且必须是它的原则,而不须任何一个特殊规律为前提。这一原则就是,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行动。这一命题不但是意志的原则,并且是辨别行为的善恶和责任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尺。
五、定言命令式
康德不但阐明了责任的必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阐明主观准则和客观规律的符合原则,他还进一步把这些原则形成判断,探讨它们的表述形式。责任是一个概念,具有自己的内容,并且对我们的行动实际上起着立法作用,这种作用只能以定言命令来表示。因为道德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强制性既不能来自前提,不能来自经验,也不能来自概念的分析。它的必然性、必要性、约束性、强制性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得出了道德命令的必然性、强制性来自它的普遍性的结论之后,康德更进一步从形式、质料、整体三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每一方面都加以规范化,制订为一个公式:
第一,从形式方面讲,是讲规律的单一性、意志的普遍性。也即:一个无条件善良的意志是彻底善良、绝对善良的。如果把它的行动准则变成普遍规律,是永远不会自相冲突的。所以,在任何时候都要按照那些你也愿意把它的普遍性变成规律的准则而行动。这是意志永远不能自相反对的唯一条件,唯有这种命令才是定言的。
第二,在道德命令的质料方面,是目的的众多性。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一条规律: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人以及一般的任何理性存在物都作为自身的目的存在着,而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使用的手段。在他的一切行动中,不管它们涉及自己还是其他理性存在物,都必须总是同时被当作目的。”于是康德就引申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你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行动,你总是把无论在你身上还是在任何一个其他人身上的人性,从不单纯地当作手段,而总是同时当作目的来对待。
第三,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接着说:“实际上全部实践立法的客观原则在于(根据第一个原则)规则和使它能成为规律的普遍形式;但是主观原则在于目的;根据第二个原则,全部目的的主体是作为自身目的的每个理性存在物。由此产生了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他是其与普遍的实践理性一致的最终条件,即,每个理性存在物的意志的观念是普遍的立法意志。”
六、意志与实践理性
追根溯源,康德的物理学和伦理学,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都遇到了同样必须回答的问题:规律是从哪里来的?规律的约束性的根据要到什么地方去寻找?
康德认为:道德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约束性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在的外界环境中去寻找,而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作为先天论,这种纯粹理性是创制规律或原则的能力,它规定心灵的一切能力,也规定它自己本身。
康德进一步把纯粹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所着意的,主要在于人是对象直到人是先天的最高原理;实践理性则着意于规定意志,规定它最终的合完全的目的。在这里,意志和实践理性并不是两个东西。所谓具有意志,也就是具有按照对规律的意识、观念或表象来行动的能力,也就是按照原则行动的能力,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才具有这种功能,才具有坚持原则的力量。而且把规律付诸于行动,把行动从规律中引导出来,没有理性是不行的,这就证明意志不过是实践理性。
七、自由与自律
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也就是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因此,善良意志是纯粹理性实践运用的必然产物。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
理性必须把自身看做是自己原则的创始人,摆脱一切外来影响。所以,必须把自身看做是实践理性,看做是有理性的东西,自身即是自由的意志。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性世界的原因所决定。
自律概念和自由概念不可分割地联系着,同时,规律概念就伴随着因果概念。所以,自由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具有不变的规律的因果性,不过是另一种规律罢了,如若不然自由就变成荒唐了。自然必然是他律性,意志自由是自律性,意志所固有的性质就是他自身的规律。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
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自律原则是个命令式,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康德认为,通过道德概念的解剖,完全能揭示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的全部德性论以自主性开始,而以自律性告终。德性的力量,德性的自主性来自意志的自律性,来自意志的自由。
201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