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人是刁民吗?(三)
我这样的人是刁民吗?(三)
我们要求国土资源局,按照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格,计算房屋的补偿款,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补足不足的差额,要求国土资源局,按照政策文件规定,支付我们的搬迁损失以及停工停产损失。
许多人都希望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国土资源局就向法院提出了这样的请求,只参与开庭的第三者,当年协助征地工作的梨树湾村干部薛家林,在法庭上说了实话。
“当年征地时,对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并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格,而是按照一般砖房的造价补偿的。”在法庭上薛家林认为房子已经补偿过了,不应该再补偿,应该驳回,但停工停产损失,则一直没有支付,虽然应该驳回房子的诉讼请求,停工停产损失则是应该补偿的。
国土资源局在法庭上说,停工停产损失已经支付给花生堡经济合作社了。沙坪坝区法院没有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但认同了停工停产损失,先前已经支付给花生堡社的说法。
律师转诉法官的话,说我不懂法律,是法盲,说法律不支持法盲,说我们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说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中院认为已经超过了,法官可以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说你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地十二条,规定的是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文件规定的并不是被征地企业,文件中注明的是征地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这诉讼时效,应该是从拆迁的时候开始计算,而不应该是从征地的时候开始计算。
因为征地的时候没有拆迁房屋,也就没有损害到你的房屋。没有损害到你的房屋,也就没有损害到你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你有什么资格去起诉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搬迁企业的搬迁损失,按被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企业没有搬迁,哪来的搬迁损失?没有搬迁设备,你凭什么去找别人计算搬迁损失,没有人要你搬家你去找谁要搬家费?
我虽然是法盲,可多少认识几个字,也懂得一些道理,知道许多人都希望法官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也许连法官也希望,那样会少去他许多的麻烦。
我不认同律师的说法,即使有人非要找超过诉讼时效为借口,驳回我们的上诉状,他也只能以房屋为借口,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的补偿,是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企业建构筑物,并不是规定的征地具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企业建构筑物,征地是征地、拆迁是拆迁、可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硬要指鹿为马,也只能以房子为借口,如果要说我们要求支付搬迁损失、停工停产损失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理由站不住脚,顾名思义搬迁损失和停工停产损失,是在企业搬迁的时候才支付,我不相信谁能从鸡蛋里找出骨头来?
我虽然有自己的认知,但还是同意了法官的建议,让律师去国土资源局商谈一下。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蓝科长说:房子只能按2003年的标准补偿。律师找出标准拿出计算器,计算的结果补偿四十多万。蓝科长说:“只补偿二十万,一分钱也不能再多,这是沙坪坝区常委会研究决定的。”
律师把协商的结果告诉我,我答应了,只要拿到蓝科长答应的二十万块钱,我就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诉。
国土资源局不拿钱,让我们去找融汇拿钱,重庆融汇书记王观其说:“要拿钱可以,再加五万,连带被掩埋的东西全算上,一共二十五万元。”
律师诧然:“捣毁房屋你已经出具了不是你们干的证言,怎么你来赔钱?”王观其坦然说:“不是我们干的是你干的?”
这条件我们无法接受,事情又停顿了下来,这是劳动节以前的事,一晃就过去了三个月了。
明知要驳回我们的上诉状,不是律师说的那么轻易,我还是接受了蓝科长支付20万元钱就去撤诉的条件。
我这样的人是刁民吗?
重庆融汇投资公司依仗什么恁么嚣张!
我们要求国土资源局,按照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格,计算房屋的补偿款,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补足不足的差额,要求国土资源局,按照政策文件规定,支付我们的搬迁损失以及停工停产损失。
许多人都希望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国土资源局就向法院提出了这样的请求,只参与开庭的第三者,当年协助征地工作的梨树湾村干部薛家林,在法庭上说了实话。
“当年征地时,对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并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格,而是按照一般砖房的造价补偿的。”在法庭上薛家林认为房子已经补偿过了,不应该再补偿,应该驳回,但停工停产损失,则一直没有支付,虽然应该驳回房子的诉讼请求,停工停产损失则是应该补偿的。
国土资源局在法庭上说,停工停产损失已经支付给花生堡经济合作社了。沙坪坝区法院没有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但认同了停工停产损失,先前已经支付给花生堡社的说法。
律师转诉法官的话,说我不懂法律,是法盲,说法律不支持法盲,说我们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说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中院认为已经超过了,法官可以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说你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地十二条,规定的是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文件规定的并不是被征地企业,文件中注明的是征地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这诉讼时效,应该是从拆迁的时候开始计算,而不应该是从征地的时候开始计算。
因为征地的时候没有拆迁房屋,也就没有损害到你的房屋。没有损害到你的房屋,也就没有损害到你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你有什么资格去起诉国土资源局?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搬迁企业的搬迁损失,按被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企业没有搬迁,哪来的搬迁损失?没有搬迁设备,你凭什么去找别人计算搬迁损失,没有人要你搬家你去找谁要搬家费?
我虽然是法盲,可多少认识几个字,也懂得一些道理,知道许多人都希望法官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也许连法官也希望,那样会少去他许多的麻烦。
我不认同律师的说法,即使有人非要找超过诉讼时效为借口,驳回我们的上诉状,他也只能以房屋为借口,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的补偿,是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企业建构筑物,并不是规定的征地具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企业建构筑物,征地是征地、拆迁是拆迁、可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硬要指鹿为马,也只能以房子为借口,如果要说我们要求支付搬迁损失、停工停产损失也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理由站不住脚,顾名思义搬迁损失和停工停产损失,是在企业搬迁的时候才支付,我不相信谁能从鸡蛋里找出骨头来?
我虽然有自己的认知,但还是同意了法官的建议,让律师去国土资源局商谈一下。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蓝科长说:房子只能按2003年的标准补偿。律师找出标准拿出计算器,计算的结果补偿四十多万。蓝科长说:“只补偿二十万,一分钱也不能再多,这是沙坪坝区常委会研究决定的。”
律师把协商的结果告诉我,我答应了,只要拿到蓝科长答应的二十万块钱,我就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诉。
国土资源局不拿钱,让我们去找融汇拿钱,重庆融汇书记王观其说:“要拿钱可以,再加五万,连带被掩埋的东西全算上,一共二十五万元。”
律师诧然:“捣毁房屋你已经出具了不是你们干的证言,怎么你来赔钱?”王观其坦然说:“不是我们干的是你干的?”
这条件我们无法接受,事情又停顿了下来,这是劳动节以前的事,一晃就过去了三个月了。
明知要驳回我们的上诉状,不是律师说的那么轻易,我还是接受了蓝科长支付20万元钱就去撤诉的条件。
我这样的人是刁民吗?
重庆融汇投资公司依仗什么恁么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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