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and Authorship (2)
继续上次的,还有一点点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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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作者身份”的那些学者们表示在经济环境和制度安排之间存在一个持久的相互作用,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文学文本的生产和进入商品市场,也是为了作者身份(authorship)的被塑造。由于17世纪之后文学市场的出色环境和历史的证据不一致,那么,往深处说,被指定给作者的“现代身份”和“功能”就仅仅是近代的构造(recent formation)而已。举个例子来说,大约两千多年前,在那个书籍(books)实际是由大量的写在草纸(papyrus)上的复制文本组成的时代,古罗马诗人贺拉斯写了他的书信散文集《诗艺》。贺拉斯谈到了从荷马到他的朋友维吉尔的时代里的很多个人,这些把自己的成果变为实实在在的存在(being)(注:我猜测这里的意思是说变为被记录下来的那种东东,记在草纸上啦,石头上啦,等等)的人对“内容”,“形式”和“质量”负有责任。(注意里头的逻辑性哦~)
一个有实力的文学创造者——贺拉斯从多方面说他(她)是手稿的撰写者,制作者,以及诗的创作者——是一个具有天份,同时,又具有创作技艺的那些人,他们有意地设计和命令自己的作品成为激发读者感觉的的东西。贺拉斯指出,那些书商们不仅在本地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而且把它们用船送到国外去。如果一个已经被出版的作品为读者带来指导意义和乐趣,那么它就不仅仅“为书商赚钱”,而且“流传千古并为作者赢得声誉”。显然,贺拉斯区分了“物质的”和“作者的”,因为作者掌握着“责任”和“信誉”(即使他没有对于出版物的利益方面的兴趣)为了去完成一个有统一的文本的作品。
(see M.H.Abrams, ”What Is a Humanistic Criticism?” in The Emperor Redressed: Critiquing Critical Theory, ed. Dwight Eddins, 1995)
1623年莎士比亚戏剧集第一卷的出版提供了另一个例证。当著作为了商业剧场服务的时候,莎士比亚的戏剧是一个大家合力完成的事业,而他的戏剧文本在此时被不同的手在生产的不同环节改变,增添;最终的成果不是莎士比亚的财富,而是他的“戏剧公司”的财富。而且,Stethen Greenblatt 在《诺顿 莎士比亚》导言的评论中所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莎士比亚想要自己的戏剧“出版”,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对宣扬“作者权利”(authorial rights)的兴趣。然而,Greenblatt指出来,在莎士比亚去世后的第七年,他的朋友们和他的一些演员同事们Heminges以及Condell在序言中自信地说他们可以卖掉他们收藏的莎士比亚的昂贵手稿,因为有证据证明他们出版的文本是莎士比亚创制的,并且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和主张。戏剧“构思者”(conceiver)的身份——用来用来证明出版物的权威性——被生动的封面上的雕刻半身人像所展现出来。第一卷包括Ben Jonson(莎士比亚的一个朋友,同时也是他在戏剧方面的对手)的一首诗“为了纪念我的爱——作家威廉 莎士比亚”,在这首诗中,Jonson把莎士比亚比作古希腊时代的悲剧家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索福克勒斯,并且说他不仅仅是代表“掌声!光明!我们舞台的奇迹!”,而且是永恒的有着自己天生能力(而不是仅凭技艺)的创造出“产品”的个体~!Jonson还强调说莎士比亚那措辞巧妙的诗句反映了创造出他们的(他们的)“父亲”的思想和风格。这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在当代,贺拉斯的“作者”这个词和Jonson的“作者”这个词所涉及的“人物”和“功能”在普通的批评型的谈话中是可以被认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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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氏有名的作品好像是那个《镜与灯》。。。
就艾氏对“作者”和“作者身份”的区分来看,我觉得他应该是赞同福柯和巴特的看法的:作者是作品创造的。而且莎士比亚的这个general的例子足以证明“作者”这个身份被构建的偶然性。我以前其实咩有怎么去想这个问题的,(有点玩逻辑的意思在里面。。。)恩,去翻翻艾氏对 Text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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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作者身份”的那些学者们表示在经济环境和制度安排之间存在一个持久的相互作用,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文学文本的生产和进入商品市场,也是为了作者身份(authorship)的被塑造。由于17世纪之后文学市场的出色环境和历史的证据不一致,那么,往深处说,被指定给作者的“现代身份”和“功能”就仅仅是近代的构造(recent formation)而已。举个例子来说,大约两千多年前,在那个书籍(books)实际是由大量的写在草纸(papyrus)上的复制文本组成的时代,古罗马诗人贺拉斯写了他的书信散文集《诗艺》。贺拉斯谈到了从荷马到他的朋友维吉尔的时代里的很多个人,这些把自己的成果变为实实在在的存在(being)(注:我猜测这里的意思是说变为被记录下来的那种东东,记在草纸上啦,石头上啦,等等)的人对“内容”,“形式”和“质量”负有责任。(注意里头的逻辑性哦~)
一个有实力的文学创造者——贺拉斯从多方面说他(她)是手稿的撰写者,制作者,以及诗的创作者——是一个具有天份,同时,又具有创作技艺的那些人,他们有意地设计和命令自己的作品成为激发读者感觉的的东西。贺拉斯指出,那些书商们不仅在本地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而且把它们用船送到国外去。如果一个已经被出版的作品为读者带来指导意义和乐趣,那么它就不仅仅“为书商赚钱”,而且“流传千古并为作者赢得声誉”。显然,贺拉斯区分了“物质的”和“作者的”,因为作者掌握着“责任”和“信誉”(即使他没有对于出版物的利益方面的兴趣)为了去完成一个有统一的文本的作品。
(see M.H.Abrams, ”What Is a Humanistic Criticism?” in The Emperor Redressed: Critiquing Critical Theory, ed. Dwight Eddins, 1995)
1623年莎士比亚戏剧集第一卷的出版提供了另一个例证。当著作为了商业剧场服务的时候,莎士比亚的戏剧是一个大家合力完成的事业,而他的戏剧文本在此时被不同的手在生产的不同环节改变,增添;最终的成果不是莎士比亚的财富,而是他的“戏剧公司”的财富。而且,Stethen Greenblatt 在《诺顿 莎士比亚》导言的评论中所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莎士比亚想要自己的戏剧“出版”,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对宣扬“作者权利”(authorial rights)的兴趣。然而,Greenblatt指出来,在莎士比亚去世后的第七年,他的朋友们和他的一些演员同事们Heminges以及Condell在序言中自信地说他们可以卖掉他们收藏的莎士比亚的昂贵手稿,因为有证据证明他们出版的文本是莎士比亚创制的,并且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和主张。戏剧“构思者”(conceiver)的身份——用来用来证明出版物的权威性——被生动的封面上的雕刻半身人像所展现出来。第一卷包括Ben Jonson(莎士比亚的一个朋友,同时也是他在戏剧方面的对手)的一首诗“为了纪念我的爱——作家威廉 莎士比亚”,在这首诗中,Jonson把莎士比亚比作古希腊时代的悲剧家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索福克勒斯,并且说他不仅仅是代表“掌声!光明!我们舞台的奇迹!”,而且是永恒的有着自己天生能力(而不是仅凭技艺)的创造出“产品”的个体~!Jonson还强调说莎士比亚那措辞巧妙的诗句反映了创造出他们的(他们的)“父亲”的思想和风格。这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在当代,贺拉斯的“作者”这个词和Jonson的“作者”这个词所涉及的“人物”和“功能”在普通的批评型的谈话中是可以被认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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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氏有名的作品好像是那个《镜与灯》。。。
就艾氏对“作者”和“作者身份”的区分来看,我觉得他应该是赞同福柯和巴特的看法的:作者是作品创造的。而且莎士比亚的这个general的例子足以证明“作者”这个身份被构建的偶然性。我以前其实咩有怎么去想这个问题的,(有点玩逻辑的意思在里面。。。)恩,去翻翻艾氏对 Text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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