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门口小区环境的改善与环卫参与小区清洁现象的讨论
家门口小区的卫生,在我小的时候,记得主要是花钱雇人来清扫,记得那时是一个驼背的老人,现在可能已经去世了。现在,小区已经不再雇人进行清扫。所以也没有固定的清扫人员,导致小区内的卫生环境比较差。而且小区内有些公共区域,属于公私混合性质的区域。公私的界定比较困难,往往要靠自觉来维护。
前些日子,我看到有公共的环卫工人进驻小区进行清理和打扫工作。后来大连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也证实了,政府的环卫工人确实介入了小区的“保洁”工作。
这个行为,对于我所在的小区来说,是有一定帮助的,只是效率和质量问题,是另一说。
但是对于大连整体的环卫工作来说,是不是好事,就值得考虑了。这里边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比如:
1. 对于那些原来就有清扫和“保洁”人员的小区,环卫部门可能不需要介入,因为介入可能带来重复劳动,沟通和协调也需要不少成本。不过调查和统计不同小区的环卫情况,需要有人来做,也需要些时间。
2. 对于已经没有清扫人员的小区(不知道在大连的比重有多高),如果环卫部门介入了,小区后来又想自己雇人来清洁,如何和政府提供的环卫服务来协调,以避免重复劳动?
3. 大连的小区为数众多,如果有一天,环卫部门要想都为这些小区提供服务,需要多大的人力投入?是否会影响其更为基本的公共道路和街巷等的环卫工作?如果要增加环卫的编制人员,是否会对公共财政构成压力?如果不增加编制,是否对环卫工人的工作强度,带来压力?
一些就此引申的其它思考:
小区属于公共区域还是私人区域,其公私比例有多高?是否属于公私混合模式?
在美国,个人有清理其家门口的草坪的义务。也有防止其他人进入其草坪的权利。
我的爷爷早年清扫大连市文物店附近的地点,但是不属于事业编制,是文物店聘用的。
一般而言,当政府想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何才能保证合法?如何和公众的利益相协调?
虽然对环卫参与小区清洁的行为提了这么多问题,但政府为一些小区环境所做的改善工作,仍然是值得肯定的。比如我所在的小区及其附近小区,政府投入资源所做的改善就包括,地下封闭式垃圾桶,小区路灯照明工程,小区路面修建与维护等。这些项目或工程对维护和改善小区的环境都很有帮助的。
参考:
《桑德尔政治哲学立场评定与剖析》: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3395477/
前些日子,我看到有公共的环卫工人进驻小区进行清理和打扫工作。后来大连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也证实了,政府的环卫工人确实介入了小区的“保洁”工作。
这个行为,对于我所在的小区来说,是有一定帮助的,只是效率和质量问题,是另一说。
但是对于大连整体的环卫工作来说,是不是好事,就值得考虑了。这里边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比如:
1. 对于那些原来就有清扫和“保洁”人员的小区,环卫部门可能不需要介入,因为介入可能带来重复劳动,沟通和协调也需要不少成本。不过调查和统计不同小区的环卫情况,需要有人来做,也需要些时间。
2. 对于已经没有清扫人员的小区(不知道在大连的比重有多高),如果环卫部门介入了,小区后来又想自己雇人来清洁,如何和政府提供的环卫服务来协调,以避免重复劳动?
3. 大连的小区为数众多,如果有一天,环卫部门要想都为这些小区提供服务,需要多大的人力投入?是否会影响其更为基本的公共道路和街巷等的环卫工作?如果要增加环卫的编制人员,是否会对公共财政构成压力?如果不增加编制,是否对环卫工人的工作强度,带来压力?
一些就此引申的其它思考:
小区属于公共区域还是私人区域,其公私比例有多高?是否属于公私混合模式?
在美国,个人有清理其家门口的草坪的义务。也有防止其他人进入其草坪的权利。
我的爷爷早年清扫大连市文物店附近的地点,但是不属于事业编制,是文物店聘用的。
一般而言,当政府想为公众提供服务时,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何才能保证合法?如何和公众的利益相协调?
虽然对环卫参与小区清洁的行为提了这么多问题,但政府为一些小区环境所做的改善工作,仍然是值得肯定的。比如我所在的小区及其附近小区,政府投入资源所做的改善就包括,地下封闭式垃圾桶,小区路灯照明工程,小区路面修建与维护等。这些项目或工程对维护和改善小区的环境都很有帮助的。
参考:
《桑德尔政治哲学立场评定与剖析》: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339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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