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词典:“在场”
在场
[澳]尼尔•路西 著
王立秋 试译
在场(presence) 前不久,我任教大学的一个行政部门叫我提供签名的副本,以便通过数码再生产,这个签名能够出现在那些即将寄往潜在学生的信件的末尾。那些信件中的每一封,署的都是我的名字,尽管在签名的时候,并不需要我在场。这件事告诉我们关于签名结构的一些事——如果不是因为可以重复(iterability,可重复性)的话,任何签名都不可能具有独特的价值。“为了起作用,也就是说,变得可读(readable),签名必须具备可反复的(repeatable)、可重复的(iterable)、可模仿的(imitable)形式;它必须能够与其生产的在场和独特意向相分离”(《有限公司》,20)。但这里也存在一种普遍的经验,涉及在场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
可以说,我签名的数码再生产标记出这样一个事实:过去,当我“最初的(original,起源的)”签名被生产的时候,我曾经在场。根据这一客观事实(objection),在场将被贮存为一切特定形式签名的,或者说,普遍意义上而言,文本生产的必要条件。被贮存的将是这样一种感觉(sense):一切文本(text)、言辞(utterance)、通信(correspondence)、意指活动(signifying act)或通讯用语(communicative expression)(随你怎么称呼它),都源自某根基或中心:后者确保其必要、本质、不可分割以及不可解构的同一性/身份/认同(identity)。因此,举个例子,我们可以认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电视剧《亚当斯一家/阿达一族/爱登士家庭》(The Addams Family)中的戈麦斯(Gomez)这个角色,与扮演他的演员(约翰•阿斯廷[John Astin])是分开的;但是,看似本质的是,《奥斯本一家》(The Osbournes)中,奥兹(Ozzy)一角,是由奥兹“本人”扮演的。其结果,并不会使活生生的存在/在场(living presence)与演艺或虚构的再生产(performative or fictional reproduction)分开,因为,不考虑谁扮演那个角色,戈麦斯这个角色的同一性不可分割,保持这一点是可能的。换言之,这里的同一性,在“角色”中在场,而无论他是戈麦斯•亚当斯还是奥兹•奥斯本。一切同一性,即使被诠释(construed)为前者(即戈麦斯的例子——译注),仍然持续地渗出某种在场,它(在场)永远在那儿,作为一切单一(single)事物同一性的不可解构的起源(origin)及本质。扮演戈麦斯一角(无论是电视剧中的约翰•阿斯廷还是电影中的劳尔•茱莉亚[Raul Julia]),演员都必须“回到(return)”角色“自身”的“本质”,后者总被认为是在场和完整(intact)的,“为了以此去思考”,德里达在谈到形而上学的延续性(succession)时如此写道,“以此从起源(derivation)、杂化(complication)、衰退(deterioration)、造化(accident)等方面思考”(《有限公司》,93)。由于约翰•阿斯廷最早(originally,在起源处)扮演该角色,在劳尔•茱莉亚对该角色的表演中,“他的”戈麦斯仍然在场,尽管这两个演员扮演的都是同一个角色,而这同一个角色的同一性总在角色“自身”内在场。在阐释的差异得到允许的同时,扮演戈麦斯一角的每个演员,都可以被理解为扮演相同的角色。看起来,有这种可能,比如说,把戈麦斯演作莫尔蒂奇亚(Morticia)。类似地,查尔斯•亚当斯最初为连环漫画构思的戈麦斯这一概念(concept)——这部漫画后来成为电视剧、戏剧乃至电影的基础——在对“如何理解该角色同一性意味着什么”的任一理解中依然在场。
这听起来都不错,但我们还得进一步细查。在声称一卡通角色的同一性以某种方式在演员对该角色的扮演中保持在场或“体现(embodied)”时,可被指责为夸大其词(drawing a long bow)的,并不是我们。问题属于一个延续的普遍次序(a general order of succession),后者要求一种关于无争议的、不可解构的第一或原初情况的观念。“所有形而上学者”,德里达写道,“从柏拉图(Plato)到卢梭,笛卡尔到胡塞尔,都以此方式行进,作此设想:善先于恶,积极先于消极,纯粹先于不纯粹,简单先于复杂,本质先于造化,被摹仿物先于仿制物,等等。而这只不过是形而上学其他众多姿势中的一种”(《有限公司》,93)。确实,起源的姿势(某种程度上),“那种形而上学的苛求(exigency),已经变得无比稳固(constant)、深远(profound)和强有力(potent)”(前引书)。也就是说,一切(对这种形而上学传统的)延续/继承,都依赖于这种观念:某物在先(comes first),此先在物的同一性独立于一切后来者。因此,举例来说,“善”是原初的,而“恶”(后者被定义为善的缺乏[absence])则是第二性的,其同一性只能从堕落(lapse)和下降(fall)方面来设想。但是,没有一种延续是简单线性的;延续总是等级化的。善既先行于恶,又对后者享有特权(言说[speech]先于书写[writing]并对书写享有特权,等等)。在一切场合,(两轴[即时间与特权]上都)被认为是第二性的东西,都被定义为在场的缺乏。同时,人们则试图不用任何与恶之概念相关的资源来定义善。若仅以善之本性(nature)来思考,那么,就其自身本质(essence)言,“善”自身(on its own) 本质上(in itself)又是什么?善又是可能如何在恶的不在场中,对自身在场?
这也就承认了善的“内部在场(interior presence)”事实上依赖于它与恶“外部不在场(exterior absence)”的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善将永不可能被转嫁为(be imputed to)某种在场的流溢(exude a presence)。(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在场是第二性的;它依赖于某种增补性[supplementarity]的结构[structure]。)当然,这不仅仅适用于善之概念,也对一切积极或起源的概念、文本、同一性、本质等有效。然而在场的观念在本质上(in itself)(某物的自我-在场[self-presence])仍然持存,这里也不是在暗示转变在场的观念是一件易事。“形而上学的历史”,德里达写道,“在于作为在场——就这个词的一切意义而言——的存在(Being)之确定无疑(determination)。一切命名(names),都可以表示为与基要(fundamentals)、原则(principles),或与那永远指明(designated)某种不变在场的中心密切相关”(《书写与差异》,279)。比如说,如果不赞成一切概念都具有某种组织原则、基要本质、中心意义或同一性的话,那么,我们怎么可能互相交换概念呢?如果我们不相信思想在我们的思考过程中对自身在场、对我们在场的话,我们又怎么可能思考呢?如果不相信在我们思考时,我们对我们自己(ourselves)在场的话,我们又怎么可能具有某个自身(itself)的概念呢?
在场——不管我们把它称作“本质(essence)、实存(existence)、实体(substance)、主体(subject)……还是超越性(transcendentality)、意识(consciousness)、神(God)、人(man)等等”(《书写与差异》,280)——总是形而上学的“中心”;结果,形而上学也就永远是在场的形而上学。这也就是为什么德里达能够在《论文字学》中写道,使“人们认为对‘接近(proximity)’、‘直接(immediacy)’、‘在场(presence)’这些词的理解变得难以理解……这就是我这本书的最终目的”(《论文字学》,70),此外,我们还可以加以补充,这也是一切可被理解为解构“自己”的计划(the project of deconstruction “itself”)之物的最终目的。因为,解构总是对在场之形而上学的解构,尽管总是以特定形式进行。
在场的观念适应性如此之强,看起来如此之不可解构,以至于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即使是在,比如说,索绪尔(Saussure)关于符号任意结构的激进概念那里,它也得到了延续。因为,能指对所指的一切关系,都被理解为非-超验的(non-transcendental),尽管关系本身的结构,总被认为是被给予的,并因此而不可解构;在“所指与声音(voice)”的特权关系中,这也就形成了德里达笔下“不可分解的单元(a undecomposable unity)”(《论文字学》,20)。换言之,“为使能指与所指间的差异以某种方式变得绝对而不可还原,必须存在超验的所指”(前引书)。因此,结果证明(与在符号任意性上索绪尔自己的论点相反),所指是用在场来建构的;而能指,则属于再现。“所指在前的(former)本质即在场,所指的特权——对作为声音(phonè)之逻各斯的接近——,也就是在场的特权”(《论文字学》,18)。无论如何,若只把“超验所指”的观念视为另一个符号(另一个能指,延异(differance)的一个效果,踪迹(trace),书写(writing),等等),那么,这将可能导致“对本体-神学(onto-theology)和在场形而上学的解构”(《论文字学》,50)。因此,可以说,在一切关涉某一整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书本、时代、阶级结构、性差等等)的概念(conception of a totality)中,我们都会遇到对形而上学来说在场的必要性,因为,一切整体,总被如此建构:“所指先于它(即整体)存在(the signified [that] preexists it)”(《论文字学》,50)并保持在整体内部对整体的在场,而这一切,先-在(pre-exists)于任何符号整体。(参见以下词条:存在[BEING],海德格尔[HERDEGGER],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语音中心主义[PHONOCENTRISM],本有[PROPER],幽灵性[SPECTRALITY]。)
[注]译自路西:《德里达词典》,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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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尼尔•路西 著
王立秋 试译
在场(presence) 前不久,我任教大学的一个行政部门叫我提供签名的副本,以便通过数码再生产,这个签名能够出现在那些即将寄往潜在学生的信件的末尾。那些信件中的每一封,署的都是我的名字,尽管在签名的时候,并不需要我在场。这件事告诉我们关于签名结构的一些事——如果不是因为可以重复(iterability,可重复性)的话,任何签名都不可能具有独特的价值。“为了起作用,也就是说,变得可读(readable),签名必须具备可反复的(repeatable)、可重复的(iterable)、可模仿的(imitable)形式;它必须能够与其生产的在场和独特意向相分离”(《有限公司》,20)。但这里也存在一种普遍的经验,涉及在场的形而上学(metaphysics)。
可以说,我签名的数码再生产标记出这样一个事实:过去,当我“最初的(original,起源的)”签名被生产的时候,我曾经在场。根据这一客观事实(objection),在场将被贮存为一切特定形式签名的,或者说,普遍意义上而言,文本生产的必要条件。被贮存的将是这样一种感觉(sense):一切文本(text)、言辞(utterance)、通信(correspondence)、意指活动(signifying act)或通讯用语(communicative expression)(随你怎么称呼它),都源自某根基或中心:后者确保其必要、本质、不可分割以及不可解构的同一性/身份/认同(identity)。因此,举个例子,我们可以认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电视剧《亚当斯一家/阿达一族/爱登士家庭》(The Addams Family)中的戈麦斯(Gomez)这个角色,与扮演他的演员(约翰•阿斯廷[John Astin])是分开的;但是,看似本质的是,《奥斯本一家》(The Osbournes)中,奥兹(Ozzy)一角,是由奥兹“本人”扮演的。其结果,并不会使活生生的存在/在场(living presence)与演艺或虚构的再生产(performative or fictional reproduction)分开,因为,不考虑谁扮演那个角色,戈麦斯这个角色的同一性不可分割,保持这一点是可能的。换言之,这里的同一性,在“角色”中在场,而无论他是戈麦斯•亚当斯还是奥兹•奥斯本。一切同一性,即使被诠释(construed)为前者(即戈麦斯的例子——译注),仍然持续地渗出某种在场,它(在场)永远在那儿,作为一切单一(single)事物同一性的不可解构的起源(origin)及本质。扮演戈麦斯一角(无论是电视剧中的约翰•阿斯廷还是电影中的劳尔•茱莉亚[Raul Julia]),演员都必须“回到(return)”角色“自身”的“本质”,后者总被认为是在场和完整(intact)的,“为了以此去思考”,德里达在谈到形而上学的延续性(succession)时如此写道,“以此从起源(derivation)、杂化(complication)、衰退(deterioration)、造化(accident)等方面思考”(《有限公司》,93)。由于约翰•阿斯廷最早(originally,在起源处)扮演该角色,在劳尔•茱莉亚对该角色的表演中,“他的”戈麦斯仍然在场,尽管这两个演员扮演的都是同一个角色,而这同一个角色的同一性总在角色“自身”内在场。在阐释的差异得到允许的同时,扮演戈麦斯一角的每个演员,都可以被理解为扮演相同的角色。看起来,有这种可能,比如说,把戈麦斯演作莫尔蒂奇亚(Morticia)。类似地,查尔斯•亚当斯最初为连环漫画构思的戈麦斯这一概念(concept)——这部漫画后来成为电视剧、戏剧乃至电影的基础——在对“如何理解该角色同一性意味着什么”的任一理解中依然在场。
这听起来都不错,但我们还得进一步细查。在声称一卡通角色的同一性以某种方式在演员对该角色的扮演中保持在场或“体现(embodied)”时,可被指责为夸大其词(drawing a long bow)的,并不是我们。问题属于一个延续的普遍次序(a general order of succession),后者要求一种关于无争议的、不可解构的第一或原初情况的观念。“所有形而上学者”,德里达写道,“从柏拉图(Plato)到卢梭,笛卡尔到胡塞尔,都以此方式行进,作此设想:善先于恶,积极先于消极,纯粹先于不纯粹,简单先于复杂,本质先于造化,被摹仿物先于仿制物,等等。而这只不过是形而上学其他众多姿势中的一种”(《有限公司》,93)。确实,起源的姿势(某种程度上),“那种形而上学的苛求(exigency),已经变得无比稳固(constant)、深远(profound)和强有力(potent)”(前引书)。也就是说,一切(对这种形而上学传统的)延续/继承,都依赖于这种观念:某物在先(comes first),此先在物的同一性独立于一切后来者。因此,举例来说,“善”是原初的,而“恶”(后者被定义为善的缺乏[absence])则是第二性的,其同一性只能从堕落(lapse)和下降(fall)方面来设想。但是,没有一种延续是简单线性的;延续总是等级化的。善既先行于恶,又对后者享有特权(言说[speech]先于书写[writing]并对书写享有特权,等等)。在一切场合,(两轴[即时间与特权]上都)被认为是第二性的东西,都被定义为在场的缺乏。同时,人们则试图不用任何与恶之概念相关的资源来定义善。若仅以善之本性(nature)来思考,那么,就其自身本质(essence)言,“善”自身(on its own) 本质上(in itself)又是什么?善又是可能如何在恶的不在场中,对自身在场?
这也就承认了善的“内部在场(interior presence)”事实上依赖于它与恶“外部不在场(exterior absence)”的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善将永不可能被转嫁为(be imputed to)某种在场的流溢(exude a presence)。(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在场是第二性的;它依赖于某种增补性[supplementarity]的结构[structure]。)当然,这不仅仅适用于善之概念,也对一切积极或起源的概念、文本、同一性、本质等有效。然而在场的观念在本质上(in itself)(某物的自我-在场[self-presence])仍然持存,这里也不是在暗示转变在场的观念是一件易事。“形而上学的历史”,德里达写道,“在于作为在场——就这个词的一切意义而言——的存在(Being)之确定无疑(determination)。一切命名(names),都可以表示为与基要(fundamentals)、原则(principles),或与那永远指明(designated)某种不变在场的中心密切相关”(《书写与差异》,279)。比如说,如果不赞成一切概念都具有某种组织原则、基要本质、中心意义或同一性的话,那么,我们怎么可能互相交换概念呢?如果我们不相信思想在我们的思考过程中对自身在场、对我们在场的话,我们又怎么可能思考呢?如果不相信在我们思考时,我们对我们自己(ourselves)在场的话,我们又怎么可能具有某个自身(itself)的概念呢?
在场——不管我们把它称作“本质(essence)、实存(existence)、实体(substance)、主体(subject)……还是超越性(transcendentality)、意识(consciousness)、神(God)、人(man)等等”(《书写与差异》,280)——总是形而上学的“中心”;结果,形而上学也就永远是在场的形而上学。这也就是为什么德里达能够在《论文字学》中写道,使“人们认为对‘接近(proximity)’、‘直接(immediacy)’、‘在场(presence)’这些词的理解变得难以理解……这就是我这本书的最终目的”(《论文字学》,70),此外,我们还可以加以补充,这也是一切可被理解为解构“自己”的计划(the project of deconstruction “itself”)之物的最终目的。因为,解构总是对在场之形而上学的解构,尽管总是以特定形式进行。
在场的观念适应性如此之强,看起来如此之不可解构,以至于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即使是在,比如说,索绪尔(Saussure)关于符号任意结构的激进概念那里,它也得到了延续。因为,能指对所指的一切关系,都被理解为非-超验的(non-transcendental),尽管关系本身的结构,总被认为是被给予的,并因此而不可解构;在“所指与声音(voice)”的特权关系中,这也就形成了德里达笔下“不可分解的单元(a undecomposable unity)”(《论文字学》,20)。换言之,“为使能指与所指间的差异以某种方式变得绝对而不可还原,必须存在超验的所指”(前引书)。因此,结果证明(与在符号任意性上索绪尔自己的论点相反),所指是用在场来建构的;而能指,则属于再现。“所指在前的(former)本质即在场,所指的特权——对作为声音(phonè)之逻各斯的接近——,也就是在场的特权”(《论文字学》,18)。无论如何,若只把“超验所指”的观念视为另一个符号(另一个能指,延异(differance)的一个效果,踪迹(trace),书写(writing),等等),那么,这将可能导致“对本体-神学(onto-theology)和在场形而上学的解构”(《论文字学》,50)。因此,可以说,在一切关涉某一整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书本、时代、阶级结构、性差等等)的概念(conception of a totality)中,我们都会遇到对形而上学来说在场的必要性,因为,一切整体,总被如此建构:“所指先于它(即整体)存在(the signified [that] preexists it)”(《论文字学》,50)并保持在整体内部对整体的在场,而这一切,先-在(pre-exists)于任何符号整体。(参见以下词条:存在[BEING],海德格尔[HERDEGGER],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语音中心主义[PHONOCENTRISM],本有[PROPER],幽灵性[SPECTRALITY]。)
[注]译自路西:《德里达词典》,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