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词典:“不可决定性”
不可决定性
[澳]尼尔•路西 著
王立秋 试译
不可决定性(undecidability) 一切决定(decision)都是过程的结果。无论看起来有多正确,有多自然,甚至——即使看起来只需要一秒钟的时间,每个决定,在作出之前,都要经历一番斗争。同时,一切决定,在被作出的同时,总有可能以别的方式出现(could always been otherwise)。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决定总是不可决定的;这既不是说,决定的作出毫无根基(由此,任何决定都是可行的:赞成(thumbs up),责备(thumbs down)——只不过是相同的差异),也不是说,不存在促进决定作出的迫切需要(公开谴责不义行径,现在或以后——其实都一样)。只是在决定被不可决定性法则结构的范围内,决定才是不可决定的。尽管这适用于一切决定,但是,特别地,德里达的兴趣在于涉及“伦理-政治责任(ethico-political responsibility)”(《有限公司》,116)的那些决定。因此,不可决定性,是可决定性(decidability)的“必要条件”(前引书);然而,当我们在着黑装还是穿佩斯利涡纹旋花呢(paisley)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时,这并不是真正的难题。主要(primarily)(这里,说“只有(only)”是极富诱惑性的,但那么说是错的)在责任作为问题逼近时——是的,当然,有的时候,责任问题,与风格问题有关——它才是个难题。所以,只有在这样的时刻,在人们,比如说,选择投左派还是投右派的票,现在还是以后公开谴责不义行径,要不要保卫福利体系——尽管我们知道一切体系都在公然进行剥削——的时候,不可决定性才表现为难题。但是,即使是在所有伦理、政治考虑之外,某种想象的空间之中,就人们计算(比如说)结构(structure)和事件(event)或语言和言语(参见词条索绪尔[Saussure])之间差异的尝试而言,不可决定性仍是一个难题。在这里——通过向最广泛意义上的哲学及伦理、政治提出问题——不可决定性在一切决策(decision-making)和思想层面上运作,并为形而上学(metaphysics)建构出一个普遍的难题。
在理想情况下(ideally),一切决定,都想延续那种既定的结论/(先前的)定论(foregone conclusion)下的状况(aspire to the status of a foregone conclusion),就好像没有什么需要决定,或者说,就好像,一切决定,都是以某种方式完全“自我作出(self-made)”的。比如说,法庭在作生死决定时并不会作如此设想:他们有可能错了,而一个被判死刑而另一个人则无罪释放,靠的完全是运气(chance)。(法庭)通过认真地衡量所以证据,勤勉地按程序办事,公平对待当事双方,在每个细枝末节上倾注心力(某种程度上)——运气,正是法院追求在理想情况下予以根除,在实践中必须使之最小化的东西。若判决不被认为是无可辩驳的(尽管事实上经常是错误的),那么,法院就无权威可言。如果事实证明,法庭上的气运(fortune)与赌场上的气运同样地任意、变动不居、不可预测、不可计算和令人沮丧,那么,正义还有什么价值可言(what price justice)?
这里隐含的意思是,一切法庭上的决定,一经作出,就带上定论的色彩:每个决定都变得独一(尽管上诉程序[appeals processes]普遍存在,再加上此程序在法庭力量问题上作出的说明:(法庭)提供确实可靠的正义——可如果连这点承诺都做不到,法庭又会是怎样一番光景?)。无疑,这种暗示再次作出保证,却不能使它成真。事实上,法庭与游戏室的差异不可决定。二者都蕴含着运气与可计算性(calculability),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的时刻,取决于你的幸运(luck)。
无疑,法庭和赌场都必须遵守法则(rules),或法律(laws)。但这世上有法也有人。有时,法会被扭曲,甚至被打破。今天,是金钱说了算;明天,则有人变得疲惫而健忘。说到底,法庭与赌场不一样,但是,确切而言,它们怎样——以无可辩驳的,超验的,绝对的,非语境化的(decontextualized),还是非争论性的(uncontroversial)方式——不同?
什么东西,将一劳永逸地决定差异?仍未被决定并因此,或许,不可决定的差异,又会是什么?或者,换个角度,不可决定的差异会是什么?这不是关于元素周期表上元素之间差别的问题;它关系到文化内部的差异,涉及到判断(judgement)。那么,什么才算是判断——判断这个还是那个事件构成犯罪行为——的根基?
对此,德里达没有给出答案。有人因此说他的“哲学”与政治无关,至少在政治上无效。这种指责包含无数问题,而其中最基本的一个问题在于:政治与冷漠(indifference)(或无效性[ineffectivity]),首先是可计算的,其次,它与真实事件在事先形成的,像程序、日程、位置等那样的东西的在场(presence)和缺席有关,而这些真实事件,使人们能够根据应该支持还是反对这些事件,来理解决定。如果你有这些程序中的一种,你就是政治的;如果你没有,你就不是。
无论如何,这里的意思是,程序(系统,结构,日程等等)的一般性必须,在复杂性上,在生活体验(lived experience)以及在真实性上,忽视(overlook)(或不顾[override])事件的独特性(singularity)。不管是构成事件(文本[text],同一性[identity],等等)的是什么,它之“所是”(what “it is”) ——构建其不可还原的独特性——正是一切程序或系统绝无能力同意、参与、回应之物。此事件,在此时此刻(不是别的时间也不在别处),不能在保持其所是的同时又是他物,又是事件之系统计算的结果。如果,程序的普遍结构可以置一切不可概括的(ungeneralizable)事件复杂的独特性(也就是说,就其所有不可概括之独特性而言的一切事件)于不顾,那么,就不可能有像文化、人类历史这样的东西。如果程序可以决定(作出负责的,德里达式的决定),那么,电脑就可以当法官了。如果决定完全是可计算的,那么,决定也就不复是决定了。因为决定成其为决定,就必须承担错误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德里达要说,一切决定,为成为决定,就必须经历他所谓的“经验以及不可决定的经验”(《有限公司》,116)。决定(再这种负责任的,德里达式的意义上)要作出,就必须是不可设计的(programmable,非程序的)。程序化的决定根本不是决定。比如说,一名着手写作莎士比亚体十四行诗的诗人,不会决定遵照特定的节律和韵式;但我们绝不能说,法官与法律条例(或与普遍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如此,后者会带来这样的结果:处决还是不处决犯人的决定,与以对句结束莎士比亚体十四行诗一样,具有同等的“决定力度”(of the same order as “deciding”)。
如果某天晚上,一名武装入侵者闯入德里达家中,那么,以为德里达会问“那是你手中的文本么?”将是是荒谬绝伦的。为什么要假设(某些诋毁者一定会这么干)与那个认为差异不可决定的德里达相比,这个德里达,我们可以合理地相信,他知道有时候枪只是枪(并非文本),是另一个德里达呢?和其他人一样,德里达一直在作出决定。换言之,不可决定性,在提到不得不作出道德和伦理决定——更不用说其他类型的决定了——时,不应该被误解为某种无能(paralysis)。相反,不可决定性是任何决定(尤其是那些关系到伦理-政治责任的决定)得以实现的条件。要使一决定有别于程序化产物——要使一决定成为德里达意义上的决定——决定必须超出(exceed)或者说超过(overrun)一切程序的条件。如果决定是由伦理存在(an ethical being)而非计算机作出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它在无法预知最终结果会是什么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历经一番斗争(struggle)——德里达称之为“审判/考验(trial)”(《有限公司》,116)或“试炼(ordeal)”(《法律的力量》,24)——,因为,至少多于一种的可能性依然保持在开放状态。之前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决定,将不成其为决定。
但是,决定一经作出以后,不可决定性却不会只就此打住。问题不会一路通往结束。决定和不可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分数栏的次序,否则就会给人以分数击败(defeat)或克服(overcome)不可决定性(决定得一分,不可决定性零分)的错觉。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那么,决定就会变成定论;那么,决定事先就已绝对而无可辩驳地正确,这么一来,决定过程中责任——风险——也就不是必要的了。一切决定,都必须重新,在另一个第一次时,重新与那个要求作出决定的时机(occasion)的独特性打交道。每个判断都必须是新判断,一种新的“经验和不可决定之经验”;但这不是说,应该凭直觉或自由联想(by free association)作出判断,不考虑所有的法律、习惯、操作规程、规范性程序和其他类似物。无后备(back-up),不受任何——无论什么——对任何种类的法律、程序的援引支持的判断,将缺乏一切权威或功效(effectivity)。因而,不可决定性不是什么躲避法律暴力,或者更糟,躲避结构暴力的诡计(ruse),就好像解构(deconstruction)坚持如此完全激进、彻底的观念:结构,并不存在。
但是,又一次,如果决定仅仅是结构(程序,法律,等等)的结果,那么,决定就不是决定了。这就是为什么解构与不可决定性站在同一边,它们并不反对决定,或者说,不容自己无力作出决定。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可决定性永无止境;在决定被作出的时候,“不可决定性的试炼”并没有到达终点或极限,也不会被克服,这就是为什么德里达经常提到那萦绕在一切决定之上,阻止决定成为在场的存在(presence),阻止人们把决定视为自我-授权(self-authorized)、不可侵犯之物——好像此决定绝无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可能——的,“不可决定的幽灵(ghost)”(《法律的力量》,24)。确实,原则上,使决定永远可能以其他方式出现的条件那幽灵般的品质(quality),使决定无法充当新法律、新程序、新态度——正是它们,在未来作出决定——的基础。当然,在实践中,“不可决定的幽灵”常规地被忽略(随之而来的是决策涉及的,深层次的责任感),这样一来,比方说,国家移民政策就不可能是“种族主义的”或“帝国主义的”,它只可能是“保护主义的”,其设计目的,在于保卫某种文化认同的观念,使之不受他者的侵染;而每一个他者的独特呼声,都被概括为对发放救济(handout)、搭便车、空手套白狼的非法要求。
不可决定性使一切决定向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可能性开放(并使之保持开放状态)。关键在于,不可决定性指的,不是某个时候在竞争选择之间,或者对“在两种含义或两种信念及确定法则之间的摇摆不定,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极其重要的”(《法律的力量》,24)进行取舍决定的困难性。在决定某天穿某件衬衫时,我们可能会体验到一定(甚至是很大)的困难,但是,这算不上试炼,后者要求我们为那“在考虑到法律与法则时,仍然被迫(obliged)——我们必须说出这种义务(obligation)——把自身让与不可能之决定”(前引书)之物承担责任。尽管必须承认,在任何二元对立的结构中,都有像“低位(lower-order)”或准-形式(quasi- formal)的不可决定性在运作,以便二元组的对立项(能指-所指,言说-书写[speech- writing]等等)保持在(held in)一种非-绝对,不完全,非-对立的差异关系中。一句话,它们不是在差异关系,而是在延异(differance)关系中被把握。若不可决定性(或者说,实际上也即延异,增补性[supplementarity],药[pharmakon]等等)仅仅被理解为这种“准-形式的”条件,那么,关于解构反启蒙、逃避政治、不承担社会义务及其他的类似指控就会变得相当沉重。作为回应,应该指出,延异并不是不可决定性的“形式主义”或“非政治”版本;相反,可能被称作解构的计划,能够被解释为与“不可决定的试炼”的持续遭遇。这也就是说,解构永远是对某物——在这里,某物可以理解为那些看起来不可解构之概念的特定实例,如同一性,自我-在场和权威——的解构。要使解构发生作用,就必须把这些概念的确实性(positivity)看作依赖于对直面“不可决定之幽灵”不负责任的拒绝。(参见一下词条:绝境[APORIA],撒播[DISSEMINATION],礼物[GIFT],康德[KANT],邮件隐喻[POSTAL METAPHOR],幽灵性[SPECTRALITY],书写[WRITING],是[YES]。)
[注]译自路西:《德里达词典》,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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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尼尔•路西 著
王立秋 试译
不可决定性(undecidability) 一切决定(decision)都是过程的结果。无论看起来有多正确,有多自然,甚至——即使看起来只需要一秒钟的时间,每个决定,在作出之前,都要经历一番斗争。同时,一切决定,在被作出的同时,总有可能以别的方式出现(could always been otherwise)。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决定总是不可决定的;这既不是说,决定的作出毫无根基(由此,任何决定都是可行的:赞成(thumbs up),责备(thumbs down)——只不过是相同的差异),也不是说,不存在促进决定作出的迫切需要(公开谴责不义行径,现在或以后——其实都一样)。只是在决定被不可决定性法则结构的范围内,决定才是不可决定的。尽管这适用于一切决定,但是,特别地,德里达的兴趣在于涉及“伦理-政治责任(ethico-political responsibility)”(《有限公司》,116)的那些决定。因此,不可决定性,是可决定性(decidability)的“必要条件”(前引书);然而,当我们在着黑装还是穿佩斯利涡纹旋花呢(paisley)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时,这并不是真正的难题。主要(primarily)(这里,说“只有(only)”是极富诱惑性的,但那么说是错的)在责任作为问题逼近时——是的,当然,有的时候,责任问题,与风格问题有关——它才是个难题。所以,只有在这样的时刻,在人们,比如说,选择投左派还是投右派的票,现在还是以后公开谴责不义行径,要不要保卫福利体系——尽管我们知道一切体系都在公然进行剥削——的时候,不可决定性才表现为难题。但是,即使是在所有伦理、政治考虑之外,某种想象的空间之中,就人们计算(比如说)结构(structure)和事件(event)或语言和言语(参见词条索绪尔[Saussure])之间差异的尝试而言,不可决定性仍是一个难题。在这里——通过向最广泛意义上的哲学及伦理、政治提出问题——不可决定性在一切决策(decision-making)和思想层面上运作,并为形而上学(metaphysics)建构出一个普遍的难题。
在理想情况下(ideally),一切决定,都想延续那种既定的结论/(先前的)定论(foregone conclusion)下的状况(aspire to the status of a foregone conclusion),就好像没有什么需要决定,或者说,就好像,一切决定,都是以某种方式完全“自我作出(self-made)”的。比如说,法庭在作生死决定时并不会作如此设想:他们有可能错了,而一个被判死刑而另一个人则无罪释放,靠的完全是运气(chance)。(法庭)通过认真地衡量所以证据,勤勉地按程序办事,公平对待当事双方,在每个细枝末节上倾注心力(某种程度上)——运气,正是法院追求在理想情况下予以根除,在实践中必须使之最小化的东西。若判决不被认为是无可辩驳的(尽管事实上经常是错误的),那么,法院就无权威可言。如果事实证明,法庭上的气运(fortune)与赌场上的气运同样地任意、变动不居、不可预测、不可计算和令人沮丧,那么,正义还有什么价值可言(what price justice)?
这里隐含的意思是,一切法庭上的决定,一经作出,就带上定论的色彩:每个决定都变得独一(尽管上诉程序[appeals processes]普遍存在,再加上此程序在法庭力量问题上作出的说明:(法庭)提供确实可靠的正义——可如果连这点承诺都做不到,法庭又会是怎样一番光景?)。无疑,这种暗示再次作出保证,却不能使它成真。事实上,法庭与游戏室的差异不可决定。二者都蕴含着运气与可计算性(calculability),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的时刻,取决于你的幸运(luck)。
无疑,法庭和赌场都必须遵守法则(rules),或法律(laws)。但这世上有法也有人。有时,法会被扭曲,甚至被打破。今天,是金钱说了算;明天,则有人变得疲惫而健忘。说到底,法庭与赌场不一样,但是,确切而言,它们怎样——以无可辩驳的,超验的,绝对的,非语境化的(decontextualized),还是非争论性的(uncontroversial)方式——不同?
什么东西,将一劳永逸地决定差异?仍未被决定并因此,或许,不可决定的差异,又会是什么?或者,换个角度,不可决定的差异会是什么?这不是关于元素周期表上元素之间差别的问题;它关系到文化内部的差异,涉及到判断(judgement)。那么,什么才算是判断——判断这个还是那个事件构成犯罪行为——的根基?
对此,德里达没有给出答案。有人因此说他的“哲学”与政治无关,至少在政治上无效。这种指责包含无数问题,而其中最基本的一个问题在于:政治与冷漠(indifference)(或无效性[ineffectivity]),首先是可计算的,其次,它与真实事件在事先形成的,像程序、日程、位置等那样的东西的在场(presence)和缺席有关,而这些真实事件,使人们能够根据应该支持还是反对这些事件,来理解决定。如果你有这些程序中的一种,你就是政治的;如果你没有,你就不是。
无论如何,这里的意思是,程序(系统,结构,日程等等)的一般性必须,在复杂性上,在生活体验(lived experience)以及在真实性上,忽视(overlook)(或不顾[override])事件的独特性(singularity)。不管是构成事件(文本[text],同一性[identity],等等)的是什么,它之“所是”(what “it is”) ——构建其不可还原的独特性——正是一切程序或系统绝无能力同意、参与、回应之物。此事件,在此时此刻(不是别的时间也不在别处),不能在保持其所是的同时又是他物,又是事件之系统计算的结果。如果,程序的普遍结构可以置一切不可概括的(ungeneralizable)事件复杂的独特性(也就是说,就其所有不可概括之独特性而言的一切事件)于不顾,那么,就不可能有像文化、人类历史这样的东西。如果程序可以决定(作出负责的,德里达式的决定),那么,电脑就可以当法官了。如果决定完全是可计算的,那么,决定也就不复是决定了。因为决定成其为决定,就必须承担错误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德里达要说,一切决定,为成为决定,就必须经历他所谓的“经验以及不可决定的经验”(《有限公司》,116)。决定(再这种负责任的,德里达式的意义上)要作出,就必须是不可设计的(programmable,非程序的)。程序化的决定根本不是决定。比如说,一名着手写作莎士比亚体十四行诗的诗人,不会决定遵照特定的节律和韵式;但我们绝不能说,法官与法律条例(或与普遍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如此,后者会带来这样的结果:处决还是不处决犯人的决定,与以对句结束莎士比亚体十四行诗一样,具有同等的“决定力度”(of the same order as “deciding”)。
如果某天晚上,一名武装入侵者闯入德里达家中,那么,以为德里达会问“那是你手中的文本么?”将是是荒谬绝伦的。为什么要假设(某些诋毁者一定会这么干)与那个认为差异不可决定的德里达相比,这个德里达,我们可以合理地相信,他知道有时候枪只是枪(并非文本),是另一个德里达呢?和其他人一样,德里达一直在作出决定。换言之,不可决定性,在提到不得不作出道德和伦理决定——更不用说其他类型的决定了——时,不应该被误解为某种无能(paralysis)。相反,不可决定性是任何决定(尤其是那些关系到伦理-政治责任的决定)得以实现的条件。要使一决定有别于程序化产物——要使一决定成为德里达意义上的决定——决定必须超出(exceed)或者说超过(overrun)一切程序的条件。如果决定是由伦理存在(an ethical being)而非计算机作出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它在无法预知最终结果会是什么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历经一番斗争(struggle)——德里达称之为“审判/考验(trial)”(《有限公司》,116)或“试炼(ordeal)”(《法律的力量》,24)——,因为,至少多于一种的可能性依然保持在开放状态。之前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决定,将不成其为决定。
但是,决定一经作出以后,不可决定性却不会只就此打住。问题不会一路通往结束。决定和不可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分数栏的次序,否则就会给人以分数击败(defeat)或克服(overcome)不可决定性(决定得一分,不可决定性零分)的错觉。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那么,决定就会变成定论;那么,决定事先就已绝对而无可辩驳地正确,这么一来,决定过程中责任——风险——也就不是必要的了。一切决定,都必须重新,在另一个第一次时,重新与那个要求作出决定的时机(occasion)的独特性打交道。每个判断都必须是新判断,一种新的“经验和不可决定之经验”;但这不是说,应该凭直觉或自由联想(by free association)作出判断,不考虑所有的法律、习惯、操作规程、规范性程序和其他类似物。无后备(back-up),不受任何——无论什么——对任何种类的法律、程序的援引支持的判断,将缺乏一切权威或功效(effectivity)。因而,不可决定性不是什么躲避法律暴力,或者更糟,躲避结构暴力的诡计(ruse),就好像解构(deconstruction)坚持如此完全激进、彻底的观念:结构,并不存在。
但是,又一次,如果决定仅仅是结构(程序,法律,等等)的结果,那么,决定就不是决定了。这就是为什么解构与不可决定性站在同一边,它们并不反对决定,或者说,不容自己无力作出决定。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可决定性永无止境;在决定被作出的时候,“不可决定性的试炼”并没有到达终点或极限,也不会被克服,这就是为什么德里达经常提到那萦绕在一切决定之上,阻止决定成为在场的存在(presence),阻止人们把决定视为自我-授权(self-authorized)、不可侵犯之物——好像此决定绝无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可能——的,“不可决定的幽灵(ghost)”(《法律的力量》,24)。确实,原则上,使决定永远可能以其他方式出现的条件那幽灵般的品质(quality),使决定无法充当新法律、新程序、新态度——正是它们,在未来作出决定——的基础。当然,在实践中,“不可决定的幽灵”常规地被忽略(随之而来的是决策涉及的,深层次的责任感),这样一来,比方说,国家移民政策就不可能是“种族主义的”或“帝国主义的”,它只可能是“保护主义的”,其设计目的,在于保卫某种文化认同的观念,使之不受他者的侵染;而每一个他者的独特呼声,都被概括为对发放救济(handout)、搭便车、空手套白狼的非法要求。
不可决定性使一切决定向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可能性开放(并使之保持开放状态)。关键在于,不可决定性指的,不是某个时候在竞争选择之间,或者对“在两种含义或两种信念及确定法则之间的摇摆不定,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极其重要的”(《法律的力量》,24)进行取舍决定的困难性。在决定某天穿某件衬衫时,我们可能会体验到一定(甚至是很大)的困难,但是,这算不上试炼,后者要求我们为那“在考虑到法律与法则时,仍然被迫(obliged)——我们必须说出这种义务(obligation)——把自身让与不可能之决定”(前引书)之物承担责任。尽管必须承认,在任何二元对立的结构中,都有像“低位(lower-order)”或准-形式(quasi- formal)的不可决定性在运作,以便二元组的对立项(能指-所指,言说-书写[speech- writing]等等)保持在(held in)一种非-绝对,不完全,非-对立的差异关系中。一句话,它们不是在差异关系,而是在延异(differance)关系中被把握。若不可决定性(或者说,实际上也即延异,增补性[supplementarity],药[pharmakon]等等)仅仅被理解为这种“准-形式的”条件,那么,关于解构反启蒙、逃避政治、不承担社会义务及其他的类似指控就会变得相当沉重。作为回应,应该指出,延异并不是不可决定性的“形式主义”或“非政治”版本;相反,可能被称作解构的计划,能够被解释为与“不可决定的试炼”的持续遭遇。这也就是说,解构永远是对某物——在这里,某物可以理解为那些看起来不可解构之概念的特定实例,如同一性,自我-在场和权威——的解构。要使解构发生作用,就必须把这些概念的确实性(positivity)看作依赖于对直面“不可决定之幽灵”不负责任的拒绝。(参见一下词条:绝境[APORIA],撒播[DISSEMINATION],礼物[GIFT],康德[KANT],邮件隐喻[POSTAL METAPHOR],幽灵性[SPECTRALITY],书写[WRITING],是[YES]。)
[注]译自路西:《德里达词典》,布莱克维尔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