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一,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深圳离婚律师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须提供材料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
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深圳离婚律师(原件1份)。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四,送养人须提供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五,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机关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深圳户籍子女的,应当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转自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loveyou13.com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深圳离婚律师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须提供材料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
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深圳离婚律师(原件1份)。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四,送养人须提供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五,华侨港澳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机关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深圳户籍子女的,应当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转自深圳离婚律师网http://www.loveyou1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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