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礼俗与法理
吴文藻说,Gemeinschaft与Gesellschaft之间的对立,是了解杜尼斯(即滕尼斯)社会学体系的锁匙 。实际上,在滕尼斯的大作《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出版之前,马克思已经大量使用了“共同体”(Gemeinwesen、Gemeinschaft)这一概念。如研究者已经指出的,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强调整体,这个整体是与个人相对立的。他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显得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家庭、氏族和古代国家组成了一个序列,在这个序列中,个人从属于共同体,是共同体的财产,是整体的附属。滕尼斯并不认同马克思的观点,尤其当他把“共同体”与“社会”对立起来时,他说“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或者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这就是社会的概念 ……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社会是公众性的,是世界。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他乡异国。” 也就是说,在滕尼斯看来,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共同的精神意识以及强烈的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才是“共同体”这一概念的旨趣所在。而在“共同体”与“社会”的这种对立中,对立双方是冷面相对的,如果前者表达的是滕尼斯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留恋,那后者实际上是他对现代都市社会的别样态度。在滕尼斯的语境当中,我们发现,“共同体”与自然乡村社会、乡村熟人生活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而“社会”则更多地是指向现代城市社会、城市陌生人(齐美尔意义上的)生活的。“共同体”或者说“自然社会”的关键词是血缘、邻里和友谊,在这里,有着严格的等级关系,人与人之间互相熟识,关系稳定而牢靠。而“社会”或者说“人为社会”的关键词是地缘、交换和功能,在其中,流传着“人生而平等”的神话,人与人之间是陌生的,人际关系需要物质交换的可能性得以维持。
面对如此复杂而深广的概念内涵,英文译者显得无所适从,于是,直到1957年,英文译本才将此书的书名译为现在通行的Community and Society。值得注意的是,以Community一词翻译Gemeinschaft,大概是在20世纪20年代。也就是说,尽管Community来自古老的拉丁语Communitas,但它的身上,多多少少带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身影。尤其在芝加哥学派的经验研究领域内,Community成了城市研究的主角,涉及的更多是地理而非心理。
中文语境中对Gemeinschaft这一概念的认识是从英语Community译介而来,时间在20世纪30年代,倡导者是吴文藻等人。吴文藻将Community译为“社区”,是相对于社会而造的词,他强调要从社区着眼,来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当然,我们从这个词本身也能感受到美国地理学的影响,他甚至强调社区概念本身是具有“地域性”意义的,社区是边界明晰、独立自足的社会实体,它有助于认识理解中国的现实社会。故而他要进行“实地研究”、“社区研究” ,这与滕尼斯本人的论述多少都有些偏差。
费孝通同样强调社区分析的重要性和普遍性。在《乡土中国》一书的后记中,他如是写到:“每一个社区有它一套社会结构,各制度配合的方式。因之,现代社会学的一个趋势就是社区研究,也称作社区分析……社区分析在目前虽则常以当前的社区作研究对象,但这只是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历史材料充分的话,任何时代的社区都同样的可作分析对象。”我们可以看到,费孝通坚持社区分析的方法论意义,而且成就斐然。当费孝通做出有关“结构派”与“功能派”的区分之后,他又为社区分析划定了界线,从而做出了“社会人类学”与传统社会学的区分。这一区分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以中国社会为对象的研究中。这一研究,也就是费孝通所谓的“乡土中国学”。
在费孝通自己看来,《乡土中国》一书,“却是属于社区分析第二步的比较研究的范围”。他指出,“乡土中国学”是“追究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的,旨在“尝试回答……‘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他认为,乡土中国概念是我们认识中国社会的工具,它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它“并不排斥其他体系”。他说,“搞清楚所谓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就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而所谓的“乡土社会”,简单来说,就是中国基层社会,因为他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以“乡土性”来定义中国基层社会,其前提在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 。也就是说,对乡土社会的认识本身仍然是建立在区分的基础上的,是乡土与非乡土的区分。而非乡土社会所指的,“在近百年来”,是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生长出来的城市社会。那么,城市与乡土的对立就是不言自明的,而且透露在文章的字里行间。在这里,城市是探究乡土的参照和根据,城市和乡土的这种对立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滕尼斯的回归,但有带上了浓厚的中国色彩。于是,乡土性首先是一个“土”字,而“土”的意味是多重的。其一是归属,是不流动。这种“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就是孤立和隔膜。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因此,乡土社会是以村落为单位聚集的,对其来说,内部与外部的区分极其重要,村落内部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熟悉意味着亲密感,在这种“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习惯中,自由不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是“礼俗”。在“礼俗”的大纛下,“社会和个人……通了家”。这种熟人社会中保持沉默也似乎成了可能。“‘我们大家是熟人……还用得着多说么?’”这种以人情为基础的熟悉感排除了法律的发生,人与人的相处模式是vis-à-vis的。书写,甚至语言的必要性都受到了质疑。而不需要书写文字,正是“乡土性”的第二层意味。在《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中,费孝通极其深入地探讨了这一问题。 然后,费孝通又讨论了乡土性的第三层意味,家庭的重要性——家庭是一个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家庭关系是父与子、婆与媳的垂直关系,这与城市的家庭关系是有极大差别的。最后他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持层面,他声称乡土社会与现代城市社会在秩序维持上有很多差异,它是“无法”的,但却是“礼治”的。那么,何为“礼治”?简单来说,“礼治”是与“法治”相对而言的,“礼治”的核心是礼,而“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这规范是传统的。礼治是“主动地服于成规”,即所谓的“克”,在表面上则显示出了“不受规律约束而自动形成的”状态。正是在这种对“礼”的强烈关注下,费孝通为上述滕尼斯的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这对概念选择了一对独特的译名:“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费孝通的这种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拨正了吴文藻所谓“社区”对滕尼斯的些许偏见。很大程度上对滕尼斯的概念进行了还原。
如我们所见,费孝通有关“乡土社会”的分析仍然是建立在“乡土社会”与“非乡土社会”的对立基础上的。当然,这种分析极为细致而且极富启发性。尤其是在“礼”的方面。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乡土社会”而言,“礼”、“礼俗”的重要性已经大大超过了“土”本身。而这是与“现代城市社会”(“非乡土社会”或许更为合适,但我们还是倾向于这么说)的“法理”基础相对立的。以法理基础结构的现代城市社会上空悬着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晕,人们严格地遵守着那神话般的契约精神,然而这种遵守又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它需要外在法律的约束才能得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可能性是现代城市得以建立的基础,更是整个现代神话的核心。也许,“城市”本身就是整体理性实行约束和维持纪律的化身,它意味着排斥,同时意味着治理。而它存在的关键就在于权力。如此一来,我们是否能把福柯有关规训的论述纳入城市本身的探讨之中呢?我们在“礼俗社会”的乡土性中找到的那种“主动地服于成规”,在多大程度上能与福柯有关自我技术的论述有所沟通呢?也许,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体验城市,我们就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福柯。反之,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体验福柯,我们就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城市。
面对如此复杂而深广的概念内涵,英文译者显得无所适从,于是,直到1957年,英文译本才将此书的书名译为现在通行的Community and Society。值得注意的是,以Community一词翻译Gemeinschaft,大概是在20世纪20年代。也就是说,尽管Community来自古老的拉丁语Communitas,但它的身上,多多少少带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身影。尤其在芝加哥学派的经验研究领域内,Community成了城市研究的主角,涉及的更多是地理而非心理。
中文语境中对Gemeinschaft这一概念的认识是从英语Community译介而来,时间在20世纪30年代,倡导者是吴文藻等人。吴文藻将Community译为“社区”,是相对于社会而造的词,他强调要从社区着眼,来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当然,我们从这个词本身也能感受到美国地理学的影响,他甚至强调社区概念本身是具有“地域性”意义的,社区是边界明晰、独立自足的社会实体,它有助于认识理解中国的现实社会。故而他要进行“实地研究”、“社区研究” ,这与滕尼斯本人的论述多少都有些偏差。
费孝通同样强调社区分析的重要性和普遍性。在《乡土中国》一书的后记中,他如是写到:“每一个社区有它一套社会结构,各制度配合的方式。因之,现代社会学的一个趋势就是社区研究,也称作社区分析……社区分析在目前虽则常以当前的社区作研究对象,但这只是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历史材料充分的话,任何时代的社区都同样的可作分析对象。”我们可以看到,费孝通坚持社区分析的方法论意义,而且成就斐然。当费孝通做出有关“结构派”与“功能派”的区分之后,他又为社区分析划定了界线,从而做出了“社会人类学”与传统社会学的区分。这一区分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以中国社会为对象的研究中。这一研究,也就是费孝通所谓的“乡土中国学”。
在费孝通自己看来,《乡土中国》一书,“却是属于社区分析第二步的比较研究的范围”。他指出,“乡土中国学”是“追究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的,旨在“尝试回答……‘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他认为,乡土中国概念是我们认识中国社会的工具,它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它“并不排斥其他体系”。他说,“搞清楚所谓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就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而所谓的“乡土社会”,简单来说,就是中国基层社会,因为他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以“乡土性”来定义中国基层社会,其前提在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 。也就是说,对乡土社会的认识本身仍然是建立在区分的基础上的,是乡土与非乡土的区分。而非乡土社会所指的,“在近百年来”,是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生长出来的城市社会。那么,城市与乡土的对立就是不言自明的,而且透露在文章的字里行间。在这里,城市是探究乡土的参照和根据,城市和乡土的这种对立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滕尼斯的回归,但有带上了浓厚的中国色彩。于是,乡土性首先是一个“土”字,而“土”的意味是多重的。其一是归属,是不流动。这种“不流动是从人和空间的关系上说的……就是孤立和隔膜。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因此,乡土社会是以村落为单位聚集的,对其来说,内部与外部的区分极其重要,村落内部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熟悉意味着亲密感,在这种“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习惯中,自由不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是“礼俗”。在“礼俗”的大纛下,“社会和个人……通了家”。这种熟人社会中保持沉默也似乎成了可能。“‘我们大家是熟人……还用得着多说么?’”这种以人情为基础的熟悉感排除了法律的发生,人与人的相处模式是vis-à-vis的。书写,甚至语言的必要性都受到了质疑。而不需要书写文字,正是“乡土性”的第二层意味。在《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中,费孝通极其深入地探讨了这一问题。 然后,费孝通又讨论了乡土性的第三层意味,家庭的重要性——家庭是一个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家庭关系是父与子、婆与媳的垂直关系,这与城市的家庭关系是有极大差别的。最后他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持层面,他声称乡土社会与现代城市社会在秩序维持上有很多差异,它是“无法”的,但却是“礼治”的。那么,何为“礼治”?简单来说,“礼治”是与“法治”相对而言的,“礼治”的核心是礼,而“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这规范是传统的。礼治是“主动地服于成规”,即所谓的“克”,在表面上则显示出了“不受规律约束而自动形成的”状态。正是在这种对“礼”的强烈关注下,费孝通为上述滕尼斯的Gemeinschaft和Gesellschaft这对概念选择了一对独特的译名:“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费孝通的这种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拨正了吴文藻所谓“社区”对滕尼斯的些许偏见。很大程度上对滕尼斯的概念进行了还原。
如我们所见,费孝通有关“乡土社会”的分析仍然是建立在“乡土社会”与“非乡土社会”的对立基础上的。当然,这种分析极为细致而且极富启发性。尤其是在“礼”的方面。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乡土社会”而言,“礼”、“礼俗”的重要性已经大大超过了“土”本身。而这是与“现代城市社会”(“非乡土社会”或许更为合适,但我们还是倾向于这么说)的“法理”基础相对立的。以法理基础结构的现代城市社会上空悬着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光晕,人们严格地遵守着那神话般的契约精神,然而这种遵守又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它需要外在法律的约束才能得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可能性是现代城市得以建立的基础,更是整个现代神话的核心。也许,“城市”本身就是整体理性实行约束和维持纪律的化身,它意味着排斥,同时意味着治理。而它存在的关键就在于权力。如此一来,我们是否能把福柯有关规训的论述纳入城市本身的探讨之中呢?我们在“礼俗社会”的乡土性中找到的那种“主动地服于成规”,在多大程度上能与福柯有关自我技术的论述有所沟通呢?也许,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体验城市,我们就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福柯。反之,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体验福柯,我们就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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