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巴冲突和民主和平论
上周六,以色列对盘踞在加沙地带的哈马斯发动了规模空前的军事打击,已经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这似乎是一个民主国家发动的对另一个经过投票选举产生的政权进行的打击,有人就说了:看看,不天天吵着民主国家不打仗么,这怎么两个民主国家(姑且算国家吧)怎么又干上了?这说明民主和平论根本就是错误的啊,只是西方国家想让我们变色的幌子罢了。
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也很政治正确。但一细想好象又不是那么回事。还是先回归经典,看看民主和平论究竟是怎么来的吧。
民主和平论的祖师爷是卢梭,卢梭从人类平等和自由的前提出发看待人类历史、人类社会以及一切政治问题。他认为,实现国际和平是可能的,但是有一些先决条件,即必须在各国之内建立人民主权,贯彻人民的普遍意志。这就是民主和平的最初表述。卢梭对于欧洲国际关系和未来和平的思考,在他的《圣皮埃尔永恒和平方案批判》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卢梭的《批判》启发了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自由主义大师康德。在读了卢梭的文章后,康德写下了《永久和平论》。这也是康德历史理性批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康德系统的将自由主义的民主和和平相联系,以自由主义理论解释战争。事实上,康德更多的是用国内政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来解释国际政治的现实。康德认为,普遍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共和国是实现世界和平的基础,自由民主包括宪政和法治。而在宪政的体制下,“国家需要公民的同意来决定是否发动战争,这就必然使他们在发动战争前非常犹豫。”这就是民主和平论最基本的论点。康德的民主和平论是他从自己的哲学信仰出发对政治、伦理和法之间应有关系的论述,也是建立在他对人类普遍道德的信仰基础之上的,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
之后随着自由主义在欧洲以及美国的广泛传播,民主和平论作为西方的一种主流思潮始终存在。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里面,也有着浓厚的民主和平论的味道。随着国际政治学理论的兴起和完善,西方的国际政治学家们开始系统的科学的研究民主和平论。直接成果就是1983年迈克尔•多伊尔的《康德、自由主义遗产和外交政策》。多伊尔认为,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成功的基础。自由主义使得这些国家产生了法治、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负责的对外制度。然后他举出了民主国家的四个标准:
1.市场和私有财产制度
2.有效主权单位、
3.享有司法保障人权
4.代议制共和政体。
在这个基础上,他根据对300年来国际战争的分析,得出了结论,民主的国家之间不打仗。其实我感觉这时候的民主和平论更多的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而不是传统民主和平论的理想主义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民主和平论”其实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民众投票选出来的政府不一定是民主政府;建立在自由民主制度上的政府才能称的上是民主政府(当然,大众对于政治的广泛参与是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表现)。从这个角度看,哈马斯政权并不能算做一个“民主”政权,因为它不具备民主的基础-分权与制衡,以及最为重要的一点,政教分离。所以,民主和平论不能被用来解释以色列和哈马斯的冲突。
国内学者对于民主和平论的批评似乎也不是很到位,他们往往热衷于寻找一些特例,以此来说明民主和平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但是社会科学并不是自然科学,一两个特例并不能被看作整个理论的失败,最多只是需要在理论方面做些修正。而且他们有的时候找的例子还经常是错误的,哈马斯和以色列的就是其中之一。类似的还有二战前的德国侵略扩张和雅典和斯巴达的战争。当用民主和平论实现条件来对应这些例子,可以发现似乎都不可以用来对民主和平论提出挑战。
民主国家之间一定不打仗,但是两个不打仗的国家不一定都是民主国家。专制国家之间以及专制国家和民主国家之间一样可以实现和平。民主是和平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其实国际和平的关键不在于普遍的民主,而在于普遍和高度的相互依赖。很多时候民主和平论也只是个幌子,它的精髓还是相互依赖理论。民主国家之间有着极高的相互依赖程度,所以他们不会相互打仗。而当一个民主国家和一个专制国家之间相互依赖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不仅能和平,而且还可以保持相当良好的关系,比如说美国和天朝(这个例子可能不太恰当,天朝也是民主国家啊)。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制度就不是实现和平的必需品。有了民主制度反而可能坏事。
这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也很政治正确。但一细想好象又不是那么回事。还是先回归经典,看看民主和平论究竟是怎么来的吧。
民主和平论的祖师爷是卢梭,卢梭从人类平等和自由的前提出发看待人类历史、人类社会以及一切政治问题。他认为,实现国际和平是可能的,但是有一些先决条件,即必须在各国之内建立人民主权,贯彻人民的普遍意志。这就是民主和平的最初表述。卢梭对于欧洲国际关系和未来和平的思考,在他的《圣皮埃尔永恒和平方案批判》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卢梭的《批判》启发了另一位伟大的哲学家、自由主义大师康德。在读了卢梭的文章后,康德写下了《永久和平论》。这也是康德历史理性批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康德系统的将自由主义的民主和和平相联系,以自由主义理论解释战争。事实上,康德更多的是用国内政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来解释国际政治的现实。康德认为,普遍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共和国是实现世界和平的基础,自由民主包括宪政和法治。而在宪政的体制下,“国家需要公民的同意来决定是否发动战争,这就必然使他们在发动战争前非常犹豫。”这就是民主和平论最基本的论点。康德的民主和平论是他从自己的哲学信仰出发对政治、伦理和法之间应有关系的论述,也是建立在他对人类普遍道德的信仰基础之上的,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
之后随着自由主义在欧洲以及美国的广泛传播,民主和平论作为西方的一种主流思潮始终存在。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里面,也有着浓厚的民主和平论的味道。随着国际政治学理论的兴起和完善,西方的国际政治学家们开始系统的科学的研究民主和平论。直接成果就是1983年迈克尔•多伊尔的《康德、自由主义遗产和外交政策》。多伊尔认为,自由主义是西方国家成功的基础。自由主义使得这些国家产生了法治、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负责的对外制度。然后他举出了民主国家的四个标准:
1.市场和私有财产制度
2.有效主权单位、
3.享有司法保障人权
4.代议制共和政体。
在这个基础上,他根据对300年来国际战争的分析,得出了结论,民主的国家之间不打仗。其实我感觉这时候的民主和平论更多的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而不是传统民主和平论的理想主义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民主和平论”其实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民众投票选出来的政府不一定是民主政府;建立在自由民主制度上的政府才能称的上是民主政府(当然,大众对于政治的广泛参与是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表现)。从这个角度看,哈马斯政权并不能算做一个“民主”政权,因为它不具备民主的基础-分权与制衡,以及最为重要的一点,政教分离。所以,民主和平论不能被用来解释以色列和哈马斯的冲突。
国内学者对于民主和平论的批评似乎也不是很到位,他们往往热衷于寻找一些特例,以此来说明民主和平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但是社会科学并不是自然科学,一两个特例并不能被看作整个理论的失败,最多只是需要在理论方面做些修正。而且他们有的时候找的例子还经常是错误的,哈马斯和以色列的就是其中之一。类似的还有二战前的德国侵略扩张和雅典和斯巴达的战争。当用民主和平论实现条件来对应这些例子,可以发现似乎都不可以用来对民主和平论提出挑战。
民主国家之间一定不打仗,但是两个不打仗的国家不一定都是民主国家。专制国家之间以及专制国家和民主国家之间一样可以实现和平。民主是和平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其实国际和平的关键不在于普遍的民主,而在于普遍和高度的相互依赖。很多时候民主和平论也只是个幌子,它的精髓还是相互依赖理论。民主国家之间有着极高的相互依赖程度,所以他们不会相互打仗。而当一个民主国家和一个专制国家之间相互依赖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不仅能和平,而且还可以保持相当良好的关系,比如说美国和天朝(这个例子可能不太恰当,天朝也是民主国家啊)。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制度就不是实现和平的必需品。有了民主制度反而可能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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