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日激烈交锋: 陈发树诉红塔案开庭
半日激烈交锋: 陈发树诉红塔案开庭
8月23日,福建首富陈发树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000538)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正值七夕,陈发树和云南白药现在的二股东红塔集团狭路相逢。红塔集团同样也坐在被告席上。 2009年10月,陈发树和红塔集团签订了关于红塔集团持有云南白药12.32%股权的转让协议规定。 历时800天,等待了26个月,在支付了22亿余元的全部交易价款后,并没有得到云南白药股权的陈发树,提出三个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红塔集团应采取催请财政部审批等补救措施,判令红塔集团赔偿因拖延本案争议股份过户所获股息1亿多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股,并赔偿其他损失。 但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均以合同已解除、无需上报财政部、不赔偿孳息等理由加以反驳。 经过半日激烈交锋,法院宣布审理结束,休庭再议。如今,这笔高达22亿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作为红塔集团和陈发树的往来款放在账上,被红塔集团账务处理为:其他应付款——陈发树。 陈发树追债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三)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认为,按照财政部在2004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他提出,有权审批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既然中烟总公司不是法定审批部门,不能构成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陈发树和红塔集团之间的股权协议仍处于存续状态,有待继续履行。 王卫国认为,关于协议的审批被人为的滞留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环节,没履行完报批程序。 对此,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加以反驳,在双方的协议里,红塔集团并没有写要上报财政部。双方于2009年9月10日签合同,红塔集团9月11日就上报了,已及时报批。 红塔集团发给记者的采访回复称,在股份转让事项等待报批期间,红塔集团通过多种方式向陈发树先生的相关人员告知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于 2011年3月21日口头告知陈发树本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协议转让云南白药股份事项,上级主管部门可能不会作出同意转让的批复。2011年5月10日,云南红塔集团向陈发树先生书面告知股份转让事宜存在批复同意或被否决的可能性。 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解释,按照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第19号令),无论是国有股权在证券市场转让、协议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是逐级上报,红塔集团不能一步报到财政部。双方签协议后,红塔集团按逐级上报程序,报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报云南中烟,再报到中烟总公司。他强调,如果逐级部门同意的话,财政部是终极审批人,但如下级部门不同意,就无需上报了。中烟总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已经不同意,怎么可能财政部批准?
8月23日,福建首富陈发树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000538)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正值七夕,陈发树和云南白药现在的二股东红塔集团狭路相逢。红塔集团同样也坐在被告席上。 2009年10月,陈发树和红塔集团签订了关于红塔集团持有云南白药12.32%股权的转让协议规定。 历时800天,等待了26个月,在支付了22亿余元的全部交易价款后,并没有得到云南白药股权的陈发树,提出三个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红塔集团应采取催请财政部审批等补救措施,判令红塔集团赔偿因拖延本案争议股份过户所获股息1亿多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股,并赔偿其他损失。 但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均以合同已解除、无需上报财政部、不赔偿孳息等理由加以反驳。 经过半日激烈交锋,法院宣布审理结束,休庭再议。如今,这笔高达22亿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作为红塔集团和陈发树的往来款放在账上,被红塔集团账务处理为:其他应付款——陈发树。 陈发树追债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三)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认为,按照财政部在2004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他提出,有权审批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既然中烟总公司不是法定审批部门,不能构成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陈发树和红塔集团之间的股权协议仍处于存续状态,有待继续履行。 王卫国认为,关于协议的审批被人为的滞留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环节,没履行完报批程序。 对此,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加以反驳,在双方的协议里,红塔集团并没有写要上报财政部。双方于2009年9月10日签合同,红塔集团9月11日就上报了,已及时报批。 红塔集团发给记者的采访回复称,在股份转让事项等待报批期间,红塔集团通过多种方式向陈发树先生的相关人员告知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于 2011年3月21日口头告知陈发树本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协议转让云南白药股份事项,上级主管部门可能不会作出同意转让的批复。2011年5月10日,云南红塔集团向陈发树先生书面告知股份转让事宜存在批复同意或被否决的可能性。 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解释,按照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第19号令),无论是国有股权在证券市场转让、协议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是逐级上报,红塔集团不能一步报到财政部。双方签协议后,红塔集团按逐级上报程序,报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报云南中烟,再报到中烟总公司。他强调,如果逐级部门同意的话,财政部是终极审批人,但如下级部门不同意,就无需上报了。中烟总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已经不同意,怎么可能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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