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犯罪论
西方犯罪学流派之一,创始人为美国犯罪学家内特勒。内特勒认为理论犯罪是指那些可以取得物质利益而所担风险较少的犯罪,这有四种情况:(1)钱和物很容易被小偷当作目标的情况.例如冒充顾客进商店行窃,雇员偷窃和贪污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犯罪。(2)与“需要”某些犯罪行为的合法工作相联系的环境,例如调价、欺骗、商业犯罪等。(3)把犯罪作为更好一点的生计,包括偷窃组织所因“有组织的”犯罪和计算机犯罪。(4)罪犯组织成一个企业、“从事满足市场需要的活动”,如非法提供酒精、毒品,卖淫、赌博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认为,犯罪是为某些社会安排的有利之处的一种可以理解的反应。这种论调的言外之意。就是断言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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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着炫迈么么哒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3-12-08 1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