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文,作业一个。
前几天,四个人坐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聊起了专业的事。有选的时候很爱的,但学着就觉得和当初想的不一样;有当初就不那么爱的,学着学着更不知道成了什么。当初报专业的时候,全家人甚至连舅舅都比希望我读法律,因此第一专业就填了审计学(税务方向),我花了一个暑假不停地说服自己和税有关的也不错啊,肯定能赚很多,结果到录取的时候,爸爸告诉我是法学,那时候也挺兴奋的,原来属于我的,无论怎么选,最后也是属于我,那时真是觉得是天意,虽然有种异样的感觉。读了一个学期之后还是心怀敬意的,只是后来慢慢地消减,还是跟自己说只喜欢这个专业啊,不然还能选什么。是啊,金融真是让我痛不欲生。只是随着年级的增长,遇见不同的老师,见到帮着坏人打官司还拼命帮他说好话的人,真是十分无语,真是差点就在课堂上咆哮出来。我知道无罪推定,我知道每个人都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但是既然他都做错了,为什么还要帮他找借口,你收了钱为他辩护就算了,为什么还要跟我们说你的心路历程。哎,我也想一直爱你的法律,但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贴作业。。。
关于程序正义
中国素来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但随着近年程序的不当引起的实体的不公的案例频频发生,使得大家开始关注起程序来了。
程序正义一词源于英国,成长于美国,诸如“米兰达规则”、“毒树之果”所体现的都是程序正义。所谓的程序正义被认为是通过合乎法律的程序来保证结果的公正。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则。
一、“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荐间的法官”。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话说就是:凡是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是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应当回避。虽然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中只提到了法官一职,但我认为凡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影响的有关人员都是该“法官”的应有之义。“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荐间的法官”旨在摒除偏见,而引起这些偏见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金钱或个人利益;二是家族血缘或其他亲密关系,
二、第二个原则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一法谚最早可以追溯到剑桥大学的上诉案。在该案中,本特利被剑桥大学剥夺了学位。他援引剑桥大学的校规认为,自己在被剥夺权利之前,校方根本没有倾听自己的意见。法官认为,即便在伊甸园里,当亚当偷吃禁果之后,上帝也将亚当叫到面前倾听他对处罚的看法。如果不给利益被决定者陈述自己理由的机会,任何裁决者的决定都不应当有效。这个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那就是:当有关部门在处罚他人时,正当的告知、适当的倾听必不可少。中国钢铁大亨杜双华的原配宋雅红的“被离婚”事件就体现了地方法院对程序的轻视。宋雅红与杜双华于1988年领证结婚,1998年他们的婚姻几乎破裂,而在2010年9月20日,在双方协商离婚条件未果的情况下,宋雅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杜双华却向法庭表示双方感情还很好,不离婚。后由于杜双华拒不出庭,法院警告其将实施缺席判决时,杜双华的律师才提出管辖异议并拿出一份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的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生效的判决书,宋雅红就在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收到起诉书,没有到庭应诉的一、情况下“被离婚”了。我们撇开这些案件背后那些肮脏的关系,单单就法院的审理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来说,法院应该通知宋雅红到庭应诉,即使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也应该将判决书送达到宋雅红的家里,因为当时的宋雅红并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只要到她家敲个门就必然会有人应答。当事人应该享有充分陈述意见、理由和被倾听的权利更是被狠狠地践踏,法院在没有听取宋雅红的意见和理由,草草地判决了该案,作为司法机关,连最基本的程序的不遵守,谈何维护正义呢?
我认为达到程序正义,有两方面的要求:
一、首先是法律有对相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作为正义,其最低的要求就是具有合法性,因为不合法的程序是谈不上正义的,所以就要求法律对这些程序就行确认,并加以维护。所以要加强我国法律对程序方面的规定,另外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也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因程序不当而造成的伤害的人给予救济。如果违反程序而不予以处罚的,明确了程序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对因程序不当而造成伤害的人不能给予救济就没有正义可言。
二、执行程序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平时所说的正当法律程序。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就指出:“所谓的经过法律才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有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所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是十分必要,只有执法人员具有了程序必须按照规定执行的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程序正义。
世界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正义,关键是它有以下的作用:
一、制约权力。明确的规定就避免了相关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可能性,这样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告人存在追溯与被追诉的关系,双方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享有要求法官回避的权利,要求上诉的权利以及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体现。
三、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虽然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导致必然的实体正义,但程序的不当明显不会得到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关注的是普遍的正义而不是个别的正义,只有坚持程序正义作出的判决才会让社会大众所信服,这样的法律才会受到大家的认同。
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实施状况令人担忧,诸如宋雅红的“被离婚”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引申一下,平时在看侦探小说的时候,很是享受过程,但是有十分纠结于结局,但从来都忍住,按顺序看下去。其实究竟过程重要还是结果重要?
看到前几天的高考语文题目,我觉得我连八百字都写不出来了,所以以上都是手写再录入的,大学写的东西都是从别人那里复制粘贴过来的,属于自己的东西越来越少,真是好想念以前全部都是自己写的日子,虽然经常都不顺手,但是经由自己吐出来的东西会有感情的吧。
颓废了这么久,是时候振作起来,就算决定了当土鳖,也要做一只优秀的土鳖撒~
贴作业。。。
关于程序正义
中国素来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但随着近年程序的不当引起的实体的不公的案例频频发生,使得大家开始关注起程序来了。
程序正义一词源于英国,成长于美国,诸如“米兰达规则”、“毒树之果”所体现的都是程序正义。所谓的程序正义被认为是通过合乎法律的程序来保证结果的公正。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则。
一、“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荐间的法官”。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话说就是:凡是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是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应当回避。虽然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中只提到了法官一职,但我认为凡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影响的有关人员都是该“法官”的应有之义。“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荐间的法官”旨在摒除偏见,而引起这些偏见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金钱或个人利益;二是家族血缘或其他亲密关系,
二、第二个原则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一法谚最早可以追溯到剑桥大学的上诉案。在该案中,本特利被剑桥大学剥夺了学位。他援引剑桥大学的校规认为,自己在被剥夺权利之前,校方根本没有倾听自己的意见。法官认为,即便在伊甸园里,当亚当偷吃禁果之后,上帝也将亚当叫到面前倾听他对处罚的看法。如果不给利益被决定者陈述自己理由的机会,任何裁决者的决定都不应当有效。这个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那就是:当有关部门在处罚他人时,正当的告知、适当的倾听必不可少。中国钢铁大亨杜双华的原配宋雅红的“被离婚”事件就体现了地方法院对程序的轻视。宋雅红与杜双华于1988年领证结婚,1998年他们的婚姻几乎破裂,而在2010年9月20日,在双方协商离婚条件未果的情况下,宋雅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杜双华却向法庭表示双方感情还很好,不离婚。后由于杜双华拒不出庭,法院警告其将实施缺席判决时,杜双华的律师才提出管辖异议并拿出一份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的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生效的判决书,宋雅红就在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收到起诉书,没有到庭应诉的一、情况下“被离婚”了。我们撇开这些案件背后那些肮脏的关系,单单就法院的审理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来说,法院应该通知宋雅红到庭应诉,即使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也应该将判决书送达到宋雅红的家里,因为当时的宋雅红并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只要到她家敲个门就必然会有人应答。当事人应该享有充分陈述意见、理由和被倾听的权利更是被狠狠地践踏,法院在没有听取宋雅红的意见和理由,草草地判决了该案,作为司法机关,连最基本的程序的不遵守,谈何维护正义呢?
我认为达到程序正义,有两方面的要求:
一、首先是法律有对相关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作为正义,其最低的要求就是具有合法性,因为不合法的程序是谈不上正义的,所以就要求法律对这些程序就行确认,并加以维护。所以要加强我国法律对程序方面的规定,另外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也要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因程序不当而造成的伤害的人给予救济。如果违反程序而不予以处罚的,明确了程序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对因程序不当而造成伤害的人不能给予救济就没有正义可言。
二、执行程序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平时所说的正当法律程序。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就指出:“所谓的经过法律才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有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所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是十分必要,只有执法人员具有了程序必须按照规定执行的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程序正义。
世界各国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正义,关键是它有以下的作用:
一、制约权力。明确的规定就避免了相关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可能性,这样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告人存在追溯与被追诉的关系,双方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享有要求法官回避的权利,要求上诉的权利以及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体现。
三、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虽然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导致必然的实体正义,但程序的不当明显不会得到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关注的是普遍的正义而不是个别的正义,只有坚持程序正义作出的判决才会让社会大众所信服,这样的法律才会受到大家的认同。
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实施状况令人担忧,诸如宋雅红的“被离婚”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引申一下,平时在看侦探小说的时候,很是享受过程,但是有十分纠结于结局,但从来都忍住,按顺序看下去。其实究竟过程重要还是结果重要?
看到前几天的高考语文题目,我觉得我连八百字都写不出来了,所以以上都是手写再录入的,大学写的东西都是从别人那里复制粘贴过来的,属于自己的东西越来越少,真是好想念以前全部都是自己写的日子,虽然经常都不顺手,但是经由自己吐出来的东西会有感情的吧。
颓废了这么久,是时候振作起来,就算决定了当土鳖,也要做一只优秀的土鳖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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