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本4 知识产权不存在吗?
知识产权不存在吗?
讨论知识产权有两个角度,经济学角度和权利合法性的角度。
反对知识产权的人提出的质疑,我知道的有四点。其中三点来自经济学:信息无物理属性,无排他性,无稀缺性。另外一点来自权利合法性:知识产权不是自然权利,是靠政府立法保护才得以存在的特权。前者是说知识产权不可能存在,后者是说知识产权不应该存在。我也分两层反驳。
一
从经济学角度看私有产权为什么应该存在,此不赘述,我只想说明,如果实体产品有产权,那么知识产品有产权的道理也没什么不同。
信息是物质运动或组合的形式,可以被感官感知,被大脑接收。我们头脑中的意念和思想可以神经信号的形式存在,也可以变成可传递的文字、符号、图像或话语存在。内部信息以神经信号的形式存在,外部信息以形象或声音的形式传播,也可以被不太受人注意的气味、味道和触觉特性所传播。信息的存在形式,就是信息媒介。信息及其媒介一定是同时出现和存在的。“媒介即信息。”信息若无物理属性,它如何被感知?
相对论如果不以任何内部或外部媒介存在,就只是个空洞的术语,根本不存在。严格说没有谁能在产权意义上拥有思想,比如以神经信号形式存在于爱因斯坦头脑中的相对论;但是可以拥有某些思想的外在形式,比如爱因斯坦拥有他关于相对论的论文。我们没见有谁宣称对同事间学术交流碰撞出的思想火花拥有所有权。假如亚当•斯密还活着,他不能也不会声称对劳动分工思想拥有产权,但他可以对《国富论》拥有产权。你读过《挪威的森林》,不代表村上春树创造的文字的排列就是你的了,它永远在那儿。知识产权指涉的所有权对象正是人为创造的特定的信息媒介——小说,论文,歌曲,影片,画作,等等——而这些媒介本身仍然是信息,或者换成麦克卢汉的说法,“媒介的内容还是媒介”。如果它们不具有排他性,你为什么不声称自己是《政府论》或《东风破》的作者?否认信息产品有排他性的人可能犯了2个错误:1)误解了经济物品(economic goods),经济物品是一个纯形式概念;2)混淆了物理排他性和归属排他性:你是想说,因为你也会唱《东风破》,所以它不属于周杰伦吗(这跟一个人因为住在朋友的房子里便声称那房子属于他一样荒谬)?我们是根据归属关系上的排他性立产权,不是物理占有上的排他性。作家将文字排列成作品,与渔夫将从无主水域捕来的鱼做成鱼产品,区别在于:鱼可以据为私有,文字不能据为私有。但是,渔夫不据有鱼,就做不成产品,作家不据有文字,却写得出作品。鱼是鱼产品的生产要素,文字不是作品的生产要素。作品真正的生产要素,最主要的是作家的天赋才能及其劳动,那是百分百的私产。即使实体产品,没有人的才能也不会存在。人的脑力永远是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脑力,甚至连体力都无法发生作用,创作只不过是其产品只凝结了劳动要素的一种生产罢了——不只是脑力劳动,很多创作绝对是体力活,特别是像写长篇小说这样的——纠结于物理实体和物理排他性的人,是被创作与生产的表面区别所蒙蔽,舍本逐末。一群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不承认脑力产品的产权,匪夷所思。知识产权一旦确立,产权人就有权限制你不可任意复制,你再反过来说因为信息物理上可以任意复制所以不能有产权,是倒果为因。
稀缺是指手段(资源)相对于需求而言不够分配。价值是个人对手段(资源)的稀缺程度的评价。不稀缺则无价值,某一手段对某人有多稀缺,对他就有多大价值。假如一个人一面承认信息有价值,一面否认信息的稀缺性,面对如此的自相矛盾,我就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二
如果读者也是自然权利论者,那么在说明了知识产权和其它产权的一致性之后,似乎没有必要再讨论它的天然合法性了。但毕竟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是两码事,政府立法是真实存在的。我们不妨设想或考察,在一个免于政府立法的普通法国家,哪些知识产权会得到自发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两大块,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商标,设计,商业机密等),可以分开讨论,前者较简单,不尽述,后者问题较大(如专利法),也超出了本人的视野范围,在和朋友们一起学习中。
讨论知识产权有两个角度,经济学角度和权利合法性的角度。
反对知识产权的人提出的质疑,我知道的有四点。其中三点来自经济学:信息无物理属性,无排他性,无稀缺性。另外一点来自权利合法性:知识产权不是自然权利,是靠政府立法保护才得以存在的特权。前者是说知识产权不可能存在,后者是说知识产权不应该存在。我也分两层反驳。
一
从经济学角度看私有产权为什么应该存在,此不赘述,我只想说明,如果实体产品有产权,那么知识产品有产权的道理也没什么不同。
信息是物质运动或组合的形式,可以被感官感知,被大脑接收。我们头脑中的意念和思想可以神经信号的形式存在,也可以变成可传递的文字、符号、图像或话语存在。内部信息以神经信号的形式存在,外部信息以形象或声音的形式传播,也可以被不太受人注意的气味、味道和触觉特性所传播。信息的存在形式,就是信息媒介。信息及其媒介一定是同时出现和存在的。“媒介即信息。”信息若无物理属性,它如何被感知?
相对论如果不以任何内部或外部媒介存在,就只是个空洞的术语,根本不存在。严格说没有谁能在产权意义上拥有思想,比如以神经信号形式存在于爱因斯坦头脑中的相对论;但是可以拥有某些思想的外在形式,比如爱因斯坦拥有他关于相对论的论文。我们没见有谁宣称对同事间学术交流碰撞出的思想火花拥有所有权。假如亚当•斯密还活着,他不能也不会声称对劳动分工思想拥有产权,但他可以对《国富论》拥有产权。你读过《挪威的森林》,不代表村上春树创造的文字的排列就是你的了,它永远在那儿。知识产权指涉的所有权对象正是人为创造的特定的信息媒介——小说,论文,歌曲,影片,画作,等等——而这些媒介本身仍然是信息,或者换成麦克卢汉的说法,“媒介的内容还是媒介”。如果它们不具有排他性,你为什么不声称自己是《政府论》或《东风破》的作者?否认信息产品有排他性的人可能犯了2个错误:1)误解了经济物品(economic goods),经济物品是一个纯形式概念;2)混淆了物理排他性和归属排他性:你是想说,因为你也会唱《东风破》,所以它不属于周杰伦吗(这跟一个人因为住在朋友的房子里便声称那房子属于他一样荒谬)?我们是根据归属关系上的排他性立产权,不是物理占有上的排他性。作家将文字排列成作品,与渔夫将从无主水域捕来的鱼做成鱼产品,区别在于:鱼可以据为私有,文字不能据为私有。但是,渔夫不据有鱼,就做不成产品,作家不据有文字,却写得出作品。鱼是鱼产品的生产要素,文字不是作品的生产要素。作品真正的生产要素,最主要的是作家的天赋才能及其劳动,那是百分百的私产。即使实体产品,没有人的才能也不会存在。人的脑力永远是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脑力,甚至连体力都无法发生作用,创作只不过是其产品只凝结了劳动要素的一种生产罢了——不只是脑力劳动,很多创作绝对是体力活,特别是像写长篇小说这样的——纠结于物理实体和物理排他性的人,是被创作与生产的表面区别所蒙蔽,舍本逐末。一群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不承认脑力产品的产权,匪夷所思。知识产权一旦确立,产权人就有权限制你不可任意复制,你再反过来说因为信息物理上可以任意复制所以不能有产权,是倒果为因。
稀缺是指手段(资源)相对于需求而言不够分配。价值是个人对手段(资源)的稀缺程度的评价。不稀缺则无价值,某一手段对某人有多稀缺,对他就有多大价值。假如一个人一面承认信息有价值,一面否认信息的稀缺性,面对如此的自相矛盾,我就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二
如果读者也是自然权利论者,那么在说明了知识产权和其它产权的一致性之后,似乎没有必要再讨论它的天然合法性了。但毕竟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是两码事,政府立法是真实存在的。我们不妨设想或考察,在一个免于政府立法的普通法国家,哪些知识产权会得到自发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两大块,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专利,商标,设计,商业机密等),可以分开讨论,前者较简单,不尽述,后者问题较大(如专利法),也超出了本人的视野范围,在和朋友们一起学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