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发展及其历史根源
德国法律的完善程度很高,民主精神也很突出。其实德国法律的历史不算很长,但是“法治”的观念由于种种原因很早就深入人心,致使法律在为民主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的时间比较长(虽然有间断)和作用比较显著。
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个人对“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开始,到部落中民主气氛极其浓烈的“人民法”,经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兰克王国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到建立资本主义后对民主的实施有着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再到后来
早在公元前1世纪日耳曼人的部族生活的时代,部族习惯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有迹象将要解体,将逐渐形成国家,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将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
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透过其中更可以发现其法律发达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探求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必须先了解德国法律的发展史。
早期日尔曼人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日尔曼人的部族生活时代,当时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部族习惯。到公元1世纪以后,但透过一些仅存的记载可知,当时民主气氛极浓,法律的创造大都是基于全体自由人的共同意志之上,而非单个人的权力之上,①因此其部族法又被称为“人民法”。
到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仍然是习惯法,但其成文法的比例已大大提高。其中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其是从收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经过当时精通习惯法且文化较高的人士汇集整理,并与当地长老商讨,最终由国王委派的罗马法学家或基督教僧侣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尽管其是习惯法的汇编,但在外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并经民众大会通过才公布。其中关于“动产追及权”制度的规定更是对现代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也逐步形成。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就成为了现在的德国。此后历经德意志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德国逐步陷入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其间出现了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而且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也逐步展开,罗马法的德国化的运动也逐步深入,其间法学家的作用日益突现。
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矗②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
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个人对“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开始,到部落中民主气氛极其浓烈的“人民法”,经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兰克王国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到建立资本主义后对民主的实施有着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再到后来
早在公元前1世纪日耳曼人的部族生活的时代,部族习惯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有迹象将要解体,将逐渐形成国家,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将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
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透过其中更可以发现其法律发达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探求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必须先了解德国法律的发展史。
早期日尔曼人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日尔曼人的部族生活时代,当时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部族习惯。到公元1世纪以后,但透过一些仅存的记载可知,当时民主气氛极浓,法律的创造大都是基于全体自由人的共同意志之上,而非单个人的权力之上,①因此其部族法又被称为“人民法”。
到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仍然是习惯法,但其成文法的比例已大大提高。其中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其是从收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经过当时精通习惯法且文化较高的人士汇集整理,并与当地长老商讨,最终由国王委派的罗马法学家或基督教僧侣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尽管其是习惯法的汇编,但在外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并经民众大会通过才公布。其中关于“动产追及权”制度的规定更是对现代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也逐步形成。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就成为了现在的德国。此后历经德意志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德国逐步陷入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其间出现了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而且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也逐步展开,罗马法的德国化的运动也逐步深入,其间法学家的作用日益突现。
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矗②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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