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能成为义务吗?
让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一下,就算是一般人呆在一个房间里很长时间也会感觉到寂寞的无聊。而现代社会科学似乎给予这种感觉以一种理论上的总结,即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精神生活是一种必要的生活组成部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承认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外地工作,很少有时间回家看望父母。当然在道德上更有一些令人感到不安的是,似乎还有一些人认为只要保证自己的父母有钱花就是了,而没有必要整天回去看望。显然我们根本无从察考人们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不回家看望父母,那么现在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规定回家看望父母是法定义务来解决这个问题。
将回家看看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显然可以避免上述的道德难题,即我们无从查考子女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不回家看望父母。法律规范通过其独断性规定了一种刚性的义务。当然我并不否认这种义务执行或者救济起来其实是相当困难的,但是这种困难实际上并不妨碍我们说“你有法律义务回家看望父母”这句话。就像虽然偷税漏税的事情在国人看来已经是富人的家常便饭,但是并不妨碍于我们说“你有义务纳税”。因此,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这种义务在技术上是不是能够成立或者说得到有效的救济,我想如果存在一种科学技术能让这项法律义务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得到及时的救济,那么所引起的争议一定会比现在的更大而不是更小。那么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那些反对者真的是“道德败坏”者吗?在这篇小文章中,我将为那些“道德败坏者”提供一种有力的辩护。
我们需要把目光集中在义务本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律义务的存在实际上确定了一种强制力正当运用的可能。我们说“你有法律义务……”实际上意味着当你违反的时候国家强制力将基于此一理由正当的对你实施强制。这种正当理由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真的会这样行使,就像我们有理由做很多事情,但是我们未必一定要去做。法律义务的存在给国家强制力的正当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理由。这就使得在这个领域中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了人们头上。如果你违反的话,国家是有理由对你实施强制的。之所以人们将焦点置于“常回家看看”是否是一种私人情感,就在于我们相信涉及私人情感的事情,法律是没有道理加以干涉的,干涉只能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认可这种立法的人认为,父母在我们小的时候是有法律义务来抚养我们的,那么显然现在立法将我们回家看看父母定为法律义务就是理所应当的。这种说法乍看上去的确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并非是一种严肃的理由。父母当年的法定义务是否就是今天设定“常回家看看”为法律义务的正当理由?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回答:如果这个合法性证明要成立的话,那么就需要存在一个道德条件,即亲属之间的亲情是需要对等照顾的。这项理由实际上就是很多支持设定“常回家看看”为法律义务的人所坚持的基本理由。撇开那些道德煽情的话语,我们注意到这个条件本身——“亲属之间的亲情是需要对等照顾的”,其中存在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即何谓“对等”?
显然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难题。显然存在这种可能,在我们看来是“对等”的行为在另一些人看来其实是严重的不对等。这种情况并非仅仅发生在不同道德判断的社群之间,也发生在不同时代的人身上。毫无疑问在年长一代的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很多事情,在年轻人看来则是相当古怪的,比方说对于“自由职业”或者对于从事艺术行业的看法。在对等的问题上,古代人显然比现代人恪守更严的道德标准,甚至伤害自己的身体都是对于父母养育之恩的不敬。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依然把这种观念订立为法律义务,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支持者如果试图诉诸于“如果不维护‘常回家看看’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就会导致社会的整体性崩溃”,那么上述的例子是值得考虑的。显然在这种理由中,“社会”成了一种奇怪的凝固的实体,这将会导致荒谬的逻辑,即这种凝固实体中任何组成部分发生任何的改变都有理由视为“这个”社会发生了崩溃。不过如果“崩溃”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每时每秒都在“崩溃”,也在补充新的血液,这丝毫不值得我们感到担心。“礼崩乐坏”的口号已经喊了千年,但我们不还是好好的吗?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今天我们的生活要比当年“道德的黄金时代”的时候要好得多。显然我并非在这里辩难一个相当无聊的问题,而是指出或许我们现在做的并非是一件道德上可以表彰的事情,相反也很有可能在维护一种道德偏见。显然我们没有理由说这是不可能的。
当然需要澄清的是,这并非意味着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就是不可谴责的,这显然将我没有主张的东西归于我的头上。在这里我只是提醒,法律义务是一种更为严格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绝非等同于道德义务。它将限制我们的自由和选择,而这显然是对于个人道德自治的一种伤害,而这种伤害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弥补更大的伤害的时候才能得到证成。我们使用国家强制力去维护一种道德观念,显然存在上述的一种危险,即我们实际上在维护一种道德偏见。而一旦这种道德偏见成为法律义务,那么实际上人们就很难通过平等的道德论辩加以渐进式的改变。那么我们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去推翻这种道德偏见。换句话说,上面的论证提出了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即强制执行道德就是道德的吗?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义务的人给出的理由实际上过于脆弱以至于我们并不能认为这个理由不仅支持常回家看看成为道德义务,进而还能上升为法律义务。毫无疑问,其中的很多年轻人是因为工作或者其他的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经常回家看看。如果将回家订立为一项法律义务,那么结果就是这些人要么冒着违法的风险继续他们自己无从改变的生活,要么冒着被黑心资本家因为自己不加班而开除的危险履行回家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两者究竟会发生哪一种,显然都置这些年轻人在道德上困窘的境地。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陷入困境的人其实在道德上是无可谴责的,因为实际上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将就会导致一个更为荒谬的结论,即这项立法的本意是促进社会道德的巩固,但是却使得更多的年轻人陷入道德困境之中。这是很糟糕的一件事请。
显然,道德是基于其本身的道德性让我们服从,而非强制。当一个人说“我是迫不得已的”,很大程度上能够成为其开脱道德责任的理由。虽然这个理由终究还是一个开脱的理由,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道德责任和道德自治之间微妙的关系。如果我们使用一种反道德的手段去维护道德,那么这究竟是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呢?更进一步,国家作为一种垄断强制力的,有能力改变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安排的一种组织,究竟在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也是非常值得检讨的事情。
一个社会需要对于自身的道德规范进行持续而不断的论辩,在这种论辩中我们才能发现这些道德规范背后所蕴含的道德价值,而只有发现了这些道德价值遵守道德规范才是有道德意义的。另一方面,持续的道德论辩使得我们不断的检讨道德规范与我们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而对于道德价值作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诠释,让道德保持自己的生命力。这才是一个良性的道德生活。到了今天这个地步,继续抱持某种过时版本的道德保守主义似乎已经是非常不合时宜的事情了。
将回家看看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显然可以避免上述的道德难题,即我们无从查考子女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不回家看望父母。法律规范通过其独断性规定了一种刚性的义务。当然我并不否认这种义务执行或者救济起来其实是相当困难的,但是这种困难实际上并不妨碍我们说“你有法律义务回家看望父母”这句话。就像虽然偷税漏税的事情在国人看来已经是富人的家常便饭,但是并不妨碍于我们说“你有义务纳税”。因此,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这种义务在技术上是不是能够成立或者说得到有效的救济,我想如果存在一种科学技术能让这项法律义务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得到及时的救济,那么所引起的争议一定会比现在的更大而不是更小。那么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那些反对者真的是“道德败坏”者吗?在这篇小文章中,我将为那些“道德败坏者”提供一种有力的辩护。
我们需要把目光集中在义务本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律义务的存在实际上确定了一种强制力正当运用的可能。我们说“你有法律义务……”实际上意味着当你违反的时候国家强制力将基于此一理由正当的对你实施强制。这种正当理由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真的会这样行使,就像我们有理由做很多事情,但是我们未必一定要去做。法律义务的存在给国家强制力的正当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理由。这就使得在这个领域中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了人们头上。如果你违反的话,国家是有理由对你实施强制的。之所以人们将焦点置于“常回家看看”是否是一种私人情感,就在于我们相信涉及私人情感的事情,法律是没有道理加以干涉的,干涉只能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认可这种立法的人认为,父母在我们小的时候是有法律义务来抚养我们的,那么显然现在立法将我们回家看看父母定为法律义务就是理所应当的。这种说法乍看上去的确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并非是一种严肃的理由。父母当年的法定义务是否就是今天设定“常回家看看”为法律义务的正当理由?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回答:如果这个合法性证明要成立的话,那么就需要存在一个道德条件,即亲属之间的亲情是需要对等照顾的。这项理由实际上就是很多支持设定“常回家看看”为法律义务的人所坚持的基本理由。撇开那些道德煽情的话语,我们注意到这个条件本身——“亲属之间的亲情是需要对等照顾的”,其中存在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即何谓“对等”?
显然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难题。显然存在这种可能,在我们看来是“对等”的行为在另一些人看来其实是严重的不对等。这种情况并非仅仅发生在不同道德判断的社群之间,也发生在不同时代的人身上。毫无疑问在年长一代的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很多事情,在年轻人看来则是相当古怪的,比方说对于“自由职业”或者对于从事艺术行业的看法。在对等的问题上,古代人显然比现代人恪守更严的道德标准,甚至伤害自己的身体都是对于父母养育之恩的不敬。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依然把这种观念订立为法律义务,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支持者如果试图诉诸于“如果不维护‘常回家看看’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就会导致社会的整体性崩溃”,那么上述的例子是值得考虑的。显然在这种理由中,“社会”成了一种奇怪的凝固的实体,这将会导致荒谬的逻辑,即这种凝固实体中任何组成部分发生任何的改变都有理由视为“这个”社会发生了崩溃。不过如果“崩溃”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每时每秒都在“崩溃”,也在补充新的血液,这丝毫不值得我们感到担心。“礼崩乐坏”的口号已经喊了千年,但我们不还是好好的吗?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今天我们的生活要比当年“道德的黄金时代”的时候要好得多。显然我并非在这里辩难一个相当无聊的问题,而是指出或许我们现在做的并非是一件道德上可以表彰的事情,相反也很有可能在维护一种道德偏见。显然我们没有理由说这是不可能的。
当然需要澄清的是,这并非意味着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就是不可谴责的,这显然将我没有主张的东西归于我的头上。在这里我只是提醒,法律义务是一种更为严格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绝非等同于道德义务。它将限制我们的自由和选择,而这显然是对于个人道德自治的一种伤害,而这种伤害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弥补更大的伤害的时候才能得到证成。我们使用国家强制力去维护一种道德观念,显然存在上述的一种危险,即我们实际上在维护一种道德偏见。而一旦这种道德偏见成为法律义务,那么实际上人们就很难通过平等的道德论辩加以渐进式的改变。那么我们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去推翻这种道德偏见。换句话说,上面的论证提出了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即强制执行道德就是道德的吗?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义务的人给出的理由实际上过于脆弱以至于我们并不能认为这个理由不仅支持常回家看看成为道德义务,进而还能上升为法律义务。毫无疑问,其中的很多年轻人是因为工作或者其他的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经常回家看看。如果将回家订立为一项法律义务,那么结果就是这些人要么冒着违法的风险继续他们自己无从改变的生活,要么冒着被黑心资本家因为自己不加班而开除的危险履行回家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两者究竟会发生哪一种,显然都置这些年轻人在道德上困窘的境地。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陷入困境的人其实在道德上是无可谴责的,因为实际上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将就会导致一个更为荒谬的结论,即这项立法的本意是促进社会道德的巩固,但是却使得更多的年轻人陷入道德困境之中。这是很糟糕的一件事请。
显然,道德是基于其本身的道德性让我们服从,而非强制。当一个人说“我是迫不得已的”,很大程度上能够成为其开脱道德责任的理由。虽然这个理由终究还是一个开脱的理由,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道德责任和道德自治之间微妙的关系。如果我们使用一种反道德的手段去维护道德,那么这究竟是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呢?更进一步,国家作为一种垄断强制力的,有能力改变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安排的一种组织,究竟在我们的道德生活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也是非常值得检讨的事情。
一个社会需要对于自身的道德规范进行持续而不断的论辩,在这种论辩中我们才能发现这些道德规范背后所蕴含的道德价值,而只有发现了这些道德价值遵守道德规范才是有道德意义的。另一方面,持续的道德论辩使得我们不断的检讨道德规范与我们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而对于道德价值作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诠释,让道德保持自己的生命力。这才是一个良性的道德生活。到了今天这个地步,继续抱持某种过时版本的道德保守主义似乎已经是非常不合时宜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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