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伤害权”与官员帮派化————上海静安区大火成因的深思
一
《经济观察报》的评论,向公众提供了有关大火成因的重要信息。工程的总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有严重劣迹的公司,上了有关的“黑名单”;而且就在世博会开幕时,分包方的类似施工也引发了火灾。该评论质问,为什么这样的公司总能承包到如此的政府项目,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哪里?两家公司的责任人被拘捕,政府内部负责发包的官员、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的责任人为什么没被拘捕?
由于披露了这些重要事实,这些质问都是非常有力的;以《经济观察报》影响力之大,相信静安区政府乃至上海市政府也会因此承担很大压力,如果其他媒体调查和评论也跟进,恐怕就不得不给个说法。但这些质问,并没有触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这两家公司与政府要人的勾结,这种勾结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存在,治理起来也是更基本、涉及面更广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能够容忍官商勾结,我们不能容忍的是置大量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肆无忌惮的官商勾结;我们能够容忍合法的、生产有保障的建筑商通过与政府勾结获得相对其他同等条件建筑商的优势,但我们不能容忍安全生产黑名单上的企业居然能够排他性地获得政府合同。很明显,这样的勾结能够通行无阻,在于监管部门的失守。
二
一旦提到监管部门的失守,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权力寻租,是监管部门用手中的监管权换区物质利益和其他种种个人的好处。作为事实认定,这固然不错,监管部门肯定拿了黑企业的好处,不用调查都知道。但这种理解的差错在于,潜在地认为监管部门获取租金是主动的行为,也即它可以选择用监管权换好处,亦可以选择坚持原则: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它选择了受贿和放弃监管。
真相可能相反:监管部门没有选择。它只能放弃监管,黑公司给它的好处与其说是它主动索取的租金,不如说是黑公司给它的“封口费”。其实,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监管部门清楚地知道,它拿到的好处,完全不足以抵偿它放弃监管带来的风险:它决不会主动选择这桩交易。
人们往往想不到这一层:监管者之所以总是被发现与被监管者合谋,不是像有的经济学分析所简单化地认为的那样,监管者垄断了过强的权力而受到的监督不足;而是相反,恰恰是因为监管者的权力太弱,无法在自身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监管:这时候它理性的、也是被迫的选择,就是与被监管者合谋。被监管者表面上是权力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可是,如果你不把它看作一个个体或单独的行动者,而是看作一股势力,一个帮派,一个网络的一部分,那么它其实是权力关系中强势的那一方。在这个强大的力量面前,监管者要么选择合作,甚至融入这个势力,要么就自取灭亡。
三
那么接下的要问的是:为什么监管部门没有必要的独立性,不受起码的保护?或者更深一步,政府不是科层制的吗?为什么政府内部、政府与社会之间,会形成种种势力、种种帮派、种种网络?
说来吊诡,这个极为严峻的问题,恰恰是共产党政权“与时俱进”,在政府中推进各种行政法制、各种“数目字管理”,各种问责制,各种“一票否决”造成的。换言之,在政府中推进规范化、纪律化的各种努力的总后果,恰恰是造成无视规范、漫无纪律的各种现象的真正根源。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政府中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规范,越来越硬的“问责”,让官员们职务工作的风险空前加大了。
要知道,这些规范中,很多是不符合实际的,还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或者既不符合实际又相互冲突。你不犯这一条,就会犯那一条,一条不犯是不可能的。这些规范和问责,使得官员们之间的“合法伤害权”大大增加了:你得罪任何一个同僚,不要说位高权重的上级,哪怕是职位低微不起眼的下级的下级,他也有可能在适当的时候给你造成重大的伤害。这些风险迫使官员们之间加强非正式联系,相互照顾,相互宽容,不为己甚。
在这种氛围中,除非是一个帮派在借助规范来打压异己,否则任何规范都要软化,多数规范在一些情况下会失效,因为任何规范都是要人来执行的,而执行规范的人也要考虑到给自己多留后路。
帮派和网络或许本来就有,但此时被大大加强和扩展了:你要想独善其身,几乎不再可能。政府内帮派和网络的发展,最初是为了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可是一旦形成,谁又能阻止它延伸到社会上,开展大规模、无忌惮的权钱交易呢?
四
在中国政府里工作的人,在林林总总的“规范”汇总而成的“圣经”面前,“没有人能站立得住”,所有人都是“罪人”。而且不像基督徒,这些罪人没有基督为他们的罪而献身,没有永恒救赎的可能,只能盼着晚一天被打入地狱;为了晚这一天,他们时而互相包庇,时而相互倾轧,无所不为。不过,既然大家都是罪人,那么多犯一桩罪,又有什么大不了呢?
《经济观察报》的评论,向公众提供了有关大火成因的重要信息。工程的总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有严重劣迹的公司,上了有关的“黑名单”;而且就在世博会开幕时,分包方的类似施工也引发了火灾。该评论质问,为什么这样的公司总能承包到如此的政府项目,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哪里?两家公司的责任人被拘捕,政府内部负责发包的官员、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的责任人为什么没被拘捕?
由于披露了这些重要事实,这些质问都是非常有力的;以《经济观察报》影响力之大,相信静安区政府乃至上海市政府也会因此承担很大压力,如果其他媒体调查和评论也跟进,恐怕就不得不给个说法。但这些质问,并没有触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这两家公司与政府要人的勾结,这种勾结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存在,治理起来也是更基本、涉及面更广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能够容忍官商勾结,我们不能容忍的是置大量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肆无忌惮的官商勾结;我们能够容忍合法的、生产有保障的建筑商通过与政府勾结获得相对其他同等条件建筑商的优势,但我们不能容忍安全生产黑名单上的企业居然能够排他性地获得政府合同。很明显,这样的勾结能够通行无阻,在于监管部门的失守。
二
一旦提到监管部门的失守,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权力寻租,是监管部门用手中的监管权换区物质利益和其他种种个人的好处。作为事实认定,这固然不错,监管部门肯定拿了黑企业的好处,不用调查都知道。但这种理解的差错在于,潜在地认为监管部门获取租金是主动的行为,也即它可以选择用监管权换好处,亦可以选择坚持原则: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它选择了受贿和放弃监管。
真相可能相反:监管部门没有选择。它只能放弃监管,黑公司给它的好处与其说是它主动索取的租金,不如说是黑公司给它的“封口费”。其实,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监管部门清楚地知道,它拿到的好处,完全不足以抵偿它放弃监管带来的风险:它决不会主动选择这桩交易。
人们往往想不到这一层:监管者之所以总是被发现与被监管者合谋,不是像有的经济学分析所简单化地认为的那样,监管者垄断了过强的权力而受到的监督不足;而是相反,恰恰是因为监管者的权力太弱,无法在自身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监管:这时候它理性的、也是被迫的选择,就是与被监管者合谋。被监管者表面上是权力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可是,如果你不把它看作一个个体或单独的行动者,而是看作一股势力,一个帮派,一个网络的一部分,那么它其实是权力关系中强势的那一方。在这个强大的力量面前,监管者要么选择合作,甚至融入这个势力,要么就自取灭亡。
三
那么接下的要问的是:为什么监管部门没有必要的独立性,不受起码的保护?或者更深一步,政府不是科层制的吗?为什么政府内部、政府与社会之间,会形成种种势力、种种帮派、种种网络?
说来吊诡,这个极为严峻的问题,恰恰是共产党政权“与时俱进”,在政府中推进各种行政法制、各种“数目字管理”,各种问责制,各种“一票否决”造成的。换言之,在政府中推进规范化、纪律化的各种努力的总后果,恰恰是造成无视规范、漫无纪律的各种现象的真正根源。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政府中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规范,越来越硬的“问责”,让官员们职务工作的风险空前加大了。
要知道,这些规范中,很多是不符合实际的,还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或者既不符合实际又相互冲突。你不犯这一条,就会犯那一条,一条不犯是不可能的。这些规范和问责,使得官员们之间的“合法伤害权”大大增加了:你得罪任何一个同僚,不要说位高权重的上级,哪怕是职位低微不起眼的下级的下级,他也有可能在适当的时候给你造成重大的伤害。这些风险迫使官员们之间加强非正式联系,相互照顾,相互宽容,不为己甚。
在这种氛围中,除非是一个帮派在借助规范来打压异己,否则任何规范都要软化,多数规范在一些情况下会失效,因为任何规范都是要人来执行的,而执行规范的人也要考虑到给自己多留后路。
帮派和网络或许本来就有,但此时被大大加强和扩展了:你要想独善其身,几乎不再可能。政府内帮派和网络的发展,最初是为了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可是一旦形成,谁又能阻止它延伸到社会上,开展大规模、无忌惮的权钱交易呢?
四
在中国政府里工作的人,在林林总总的“规范”汇总而成的“圣经”面前,“没有人能站立得住”,所有人都是“罪人”。而且不像基督徒,这些罪人没有基督为他们的罪而献身,没有永恒救赎的可能,只能盼着晚一天被打入地狱;为了晚这一天,他们时而互相包庇,时而相互倾轧,无所不为。不过,既然大家都是罪人,那么多犯一桩罪,又有什么大不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