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解、调解、公证、仲裁、支付令
来自: 永律
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非公调解 申请人民调解 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 可申请法院执行 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人若不履行借款合同 可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后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约定仲裁 不履行仲裁裁决 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通过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 诉讼时可调解 一、自行协商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 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 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 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可通过 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一般适用于一些 借贷金额不大 发生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的简单民间借贷 诉讼等可能将矛盾激化 三、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债权文书 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 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 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好处 1.公证机构介入有助于 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 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 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原则 1.借贷双方自愿 2.合同条款公平 3.使用借款不得违法 4.债的成立必须真实 5.借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 不能超过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借款方需以自有资金为资金来源, 严格禁止吸收他人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 注意不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 应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 以所在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1)贷款方应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 民间借贷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 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 否则 无息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借款方是法人 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方是其他组织 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方是公民 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 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担保方是法人 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 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是合伙组织的,还应提交合伙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 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借款方、担保方《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四、仲裁 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一旦选择仲裁 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优势 1.审理时限短 一裁终局 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 2.送达方式灵活快捷 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 极少采用公告送达 3.更注重意思自治 可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 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 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 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 4.不公开审理 《仲裁法》中均规定“保密条款” 即要求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论证专家、鉴定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5.利息、违约金支持程度较高 基于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 往往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 更倾向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认定 比如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持的程度要高 6.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持程度高 比较专业的借款合同 均会约定由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诉讼中 该费用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或仅部分被支持 但在仲裁案件中 该等费用被支持的程度较高 劣势 1.无法直接保全 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再由仲裁机构出具协助保全的书面函件 交予法院立案保全 法院对相关材料审核 在时间上存在拖延 同时 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 那么申请人还可能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保全 这就给申请人带来很多麻烦 2.无法直接执行 仲裁机构只具有裁判权 不具有强制执行权 生效裁决需通过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在外地且其财产均在外地 申请人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执行 3.调查的消极性 实践中其很少依申请或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仲裁对于调查的消极性 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客观真实的发现 4.存在被撤销或不予执行风险 仲裁一裁终局 大大缩短了债权确认的时间, 这不绝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很多债务人恶意拖延、阻挠执行的一个常用手段 5.略高的仲裁费 申请仲裁 1.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协议包括 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仲裁协议也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可先行调解 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 可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 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作出裁决书 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 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督促程序和支付令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 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 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 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 方便当事人诉讼 减少诉讼成本 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 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撤销 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裁定撤销支付令 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 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 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六、诉讼 ……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 文书生效后也可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视审理情况(是否改判或撤销原判等) 再执行回转或重新诉讼等 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 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 就是说之前签订的合同 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适用新的利率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 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七、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当事人可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原告撤回诉讼 也可选择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送达之前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仲裁调解 达成协议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写明 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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