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维权必备法律条文
来自: momo
发帖目的:为了应对日常生活、购物中可能出现的危机与问题,发一些可能用得到的法律条文,以及它们应当如何被使用,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遏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目录
一、法律意识篇 二、发货篇(拖延发货、货不对板、瑕疵问题) 三、物流篇(送货上门、暴力物流问题等) 四、定金篇(合法的定金比例与退还规则) 五、食品安全篇(食物质量问题假一罚十规则) 六、发票篇(开具发票可能存在的拖延/拒绝话术以及应对法条及措施) 七、霸王条款篇(禁止自带酒水 、本店购物不退不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由本店所有等) …… 【考虑到很多姐妹没有法律基础,除了法条以外我尽可能用生活化语言简述,很多特殊情况可能要用别的法条,有些情况可以同时用好多条,但是为了不整得太复杂我就只说下普遍能用的,由此在专业人士看来可能会有些不精确问题,请多多包涵~】
☞还有很多情况姐妹可以在评论中提,我有空会来更新。
↓以下正文
———————【著作权保留 未经允许搬运试试看我会不会告你?】————————
一、法律意识篇
1.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录开箱视频、沟通记录截屏/录屏、沟通电话录音、直播口头承诺录屏、订单截图/录屏、平台承诺的服务协议截图/录屏)【再次强调:证据是纠纷制胜的关键,一定一定保存好证据!】
2.维权意识(ps.鉴于现在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的垄断形势凸显,人家家大业大,甚至可能可以左右规则,我们的力量有时候显得很微小。但是,忍耐和退让只会让我们本就有限的权利范围更加狭窄,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只有呐喊可能争取到希望。发这个贴也希望大家能对不公平事件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时候我们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有道理并且先讲道理,据理力争也是维权之必要手段。)
3.未收到有法律效力的实质性保证/担保之前,不要轻易退货。
4.不要轻信除了淘宝(以及其他合法购物平台)聊天通道、官方直播间录屏以外其他途径的承诺(电话、短信等等)
二、发货篇
1.拍下后客服说没货了/迟迟不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以上用来证明合同成立了,我们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商家应该履行发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用来证明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构成违约,要么继续(按合同内容)履行或补救,要么承担违约责任。 2.货不对板/少、缺、漏货物/货物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以上用来证明商家违约。 3.惩罚性赔偿金(敲重点!!!都给我刻烟吸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用来证明商家可能有欺诈行为,可以向经营者索赔3倍价款惩罚性赔偿金赔偿(不足500元赔500元)(食品10倍价款或3倍损失,不足1000赔1000元)。
〈ps.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我们要承担的证明责任比较重,因此这一条摆出来主要作用还是吓吓对方,实际案件中,不同案件不一定都能用这一条~〉 4.争议解决/维权兜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用来证明我们可以使用的维权手段
———————— 整理一下思路: ①先证明合同成立,商家有义务按照订单履行(第1点),但是违约(第2点)
②进而提示商家违约行为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第3点)
③最终终极武器——协商不成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4点)
三、物流篇
1.暴力快递导致货物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以上证明物流公司没有按照承诺的服务规范(保证货物完好)进行服务。 2.不送上指定地点/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放到驿站 首先确定你之前没有过同意淘宝的菜鸟驿站代签收规则。
其次找淘宝/京东等平台的具体物流服务规则,找到送到指定地点那一条,可作为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以上用来投诉物流公司没有按照承诺的服务规范(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服务。
四、定金篇
关键词:VS订金;双倍返还;20% 1.定金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算做定金,在主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网购一般不会出现超额现象,主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付大额定金(e.g.比如有次我租个场地办,场地费一共2000,房东却要收我800的定金,在我的据理力争以及普法之下,降到400元),要注意定金不可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场地费为例,标的额就是2000,2000×20%=400,不可以超过400元)。 2.商家违约了,却仅仅退(定金)款项? × 不合法,有些商家只知道消费者违约就定金不退,他自个儿没货了不发货就just退一下咱们自己付的定金。好家伙,合着风险全让消费者承担,真是机(jian)灵(shang)。
商家违约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用来证明如果是商家违约(证明违约见上面发货篇二、1.),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 ps.结合发货篇,出现二、1.的情况并且之前已经支付了定金的,除了battle要求发货之外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VS订金 注意!!!!订金不是定金,违约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效力!!!!!!!
一般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是不是“定金”,定金具有担保效力,但是“订金”🈚,订金项下可能对方不想履行了直接违约你只能吃哑巴亏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五、食品安全篇
买到过期、腐烂、变质、等质量存在问题的食物——惩罚性赔偿金(参见二、3.)
恭喜你!你赚到了!
第一步:保存证据:小票/发票/订单截图,开箱视频,变质食物照片/视频
第二步:维权(tips:有时候线下的商店会不认账,建议如果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先自己回去找还在货架上同样的食物有没有一样的问题的,当场买了不要出门直接去服务台开始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两个法条,证明商家出售食品安全有问题的食物,需要给付惩罚性赔偿金 你购买的货物的价款的十倍 或者 (有时候还没有发生的)损失的三倍(不足一千的按照一千计算)
ps.赠品同正品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有姐妹买的食品药品赠品出现问题,比方吃坏肚子之类的,可以正当维权。
六、发票篇
买了东西就可以开发票,商家以下理由都是在放屁!
比如: 你消费的金额太少,没有达到开具发票的标准。 ×
团购、使用优惠券的情况不能开发票。 ×
发票刚好用完了。 ×
不好意思,发票系统正在升级,发票开不了。 ×
时间太久了,没法开发票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碰到借口不开发票的商家,直接给他普及法律知识,不行直接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关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效力相同,但是消费者有索要纸质发票的权利,商家应该将电子发票打印并提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文中明确指出:“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霸王条款篇(禁止自带酒水 、本店购物不退不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由本店所有)
1.网购(非特殊)商品标注“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是否合法? Answer: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只要不属于以上范围内【即:定制的(为你量身定做,你不要也没法卖)/生鲜等容易腐烂的(退回去都臭了都)/音像制品比如数字专辑、app等(因为这类商品极易被复制)/报纸期刊(当天的China Daily 明天就成了China Yesterday了 没人看了都)】的网购商品,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 2.本活动最终解释权由本店所有、(现实生活中)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法? Answer:很有可能是霸王条款,因此无效
商家举办活动,通常都是采用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广撒网进行。但是消费者在商家面前通常缺少平等磋商的能力,因此很可能某些商家与你订立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霸王条款。 注意,当格式条款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之时无效。 举例“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离店概不负责”、“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就属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己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倘若姐妹们在现实生活中(其实还蛮多的)碰到KTV、酒吧、饭店等张贴了“禁止自带酒水”(有些要收取开瓶费),都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记得勇敢say NO!!!!
挖坑:八、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短信轰炸、索要好评、信息泄露) 还有什么我暂时想不到了,姐妹们可以在评论补充哈...
你的回应
回应请先 登录 , 或 注册相关内容推荐
最新讨论 ( 更多 )
- 【专楼】美团/饿了么会员代下及求购专楼 请勿开新帖 (招财猫)
- 【作业】电陶炉好价 (momo)
- 【专楼】各类app拼团专楼 勿开新帖! (招财猫)
- 【作业】液体卫生巾1.1 (未命名)
- 【专楼】高返代拍、高返帮转链接专楼 (招财猫)